清償債務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2年度,1047號
KSEV,92,雄簡,1047,2003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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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雄簡字第一О四七號
  原   告 中央信託局高雄分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郭姿吟更名前
右當事人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柒萬捌仟捌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郭姿吟(更名前為郭香妹)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判決。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與原告簽定「消費性借款契約」 ,向原告借用新台幣(下同)六十萬元,約定自九十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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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