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雄簡字第一О二六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于衍鈞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柒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玖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伍萬伍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于鈞澤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三日與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 契約,並領用伊所發行之GEORGE&MARY卡使用,雙方約定借款額度最高以新臺幣 (下同)三十萬元為限循環使用,借款動用期間自八十九年二月三日起至九十年 二月三日止,到期後經伊再同意延長借款期間一年,其後每年屆期亦同,約定利 息為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按日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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