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92年度,1001號
KSEV,92,雄簡,1001,2003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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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雄簡字第一ОО一號
  原   告 甲○○○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與訴外人劉知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間,約同原告公司負責人丁○ ○之夫乙○○至某咖啡館中,稱因其夫婦亟需用錢,否則將導致夫妻離婚,而向 原告借款新臺幣(以下同)四十萬元,原告公司負責人丁○○及配偶乙○○為協 助被告渡過難關,乃商得原告公司全體股東同意,於翌日將四十萬元借予被告, 並由被告與訴外人劉知止共同開立面額各為十萬元本票計四紙交原告收執,詎上 開本票屆期均未獲兌現,經多次催討亦無結果;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判 令被告給付四十萬元,及自九十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等語。被告則以:錢是劉知止拿去,不是被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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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