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雄小調字第一О七九號
聲 請 人 乙○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康年
送達代收人 董坦衢
一、原告因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二萬九千二百七十五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三百二十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二百七十七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文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董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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