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九十二年度雄秩字第一一五號
移 送機 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二年五月九日高市警新分
刑字第○九二○○○七八七八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壹萬貳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二十一時二十分許。(二)地點:高雄市新興區○○○路三十九之一號綠園飯店三○二室。(三)行為:於右時間、地點,意圖得利與男子彭德鳴姦淫,代價新臺幣參仟元。二、理由: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及男客彭德鳴於警訊時之自白。(二)經警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