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雄簡字第一二四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
一年度偵字第一二二八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甲○○共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均處拘役伍拾玖天,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電子遊戲機小瑪莉世界盃貳台(含IC板貳塊)、選物販賣機貳台(含IC板貳塊)及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均沒收。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證據:⑴證人即顧客蔡佳男、李昌穎於警詢中供述綦詳。⑵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