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92年度,190號
FYEV,92,豐簡,190,2003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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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豐簡字第一九О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余信享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請求判決確認被告持有原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二紙之本票 (下稱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執有原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二紙,係原告於民國八 十八年九月間與被告賭博輸錢時所簽發之本票,被告因賭博取得之債權不得要 求原告履行之,為此求為判決如聲明所示。
(二)被告則辯稱略以:本件是原告於八十六年間向我借款不是賭債,原告就是欠我 錢才在八十八年開票給我等語。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 條各款之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由被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此觀之票據法第五條第一項即明; 又票據行為為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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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