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豐小字第一三五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訴訟代理人 嚴筱茜
陳濬龍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陸仟玖佰叁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叁仟壹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陸佰捌拾叁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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