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豐原簡易庭(民事),沙簡字,92年度,275號
FYEV,92,沙簡,275,2003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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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沙簡字第二七五號
  原   告 丙○○○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峰
  訴訟代理人 陳榮春
  被   告 乙○○即協鋒電器行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玖仟柒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
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丙○○○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主張:被告乙○○即協鋒電器行與原告訂有經 銷契約,銷售原告所生產製造之三洋牌電化製品,並邀被告甲○○為連帶保證 人。被告乙○○即協鋒電器行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向原告購買貨品,應給付 買賣價金十萬元,其交付由和生企業社甲○○所簽發,以台中商業銀行龍井分 行為付款人,帳號六七五二,票號LCA0000000,到期日九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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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丙○○○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