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沙簡字第二ОО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幸麟
訴訟代理人 許展銘
被 告 台中縣沙鹿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蘇麗華
訴訟代理人 楊志秦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之聲明:
如主文所示。
貳、事實摘要:
一、原告甲○○○股份有限公司主張:被告台中縣沙鹿鎮公所招標之「沙鹿鎮充實各 社區活動中心設備(電腦設備)」採購案,由原告以新臺幣(下同)二十五萬五 千元得標,雙方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簽訂契約,約定原告於契約簽訂後四 十日曆天內送達各需求之社區並安裝完成(含例假日)。未料原告於履約前,發 現該採購案中EPSON-1250U掃瞄器已經停產,即以電話向被告聯絡,並尋求替代 品方案。而被告告知如使用替代方案,須提供原廠及代理商出貨及停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