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沙簡字第一八八號
原 告 甲○○○○古海外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炳榮
訴訟代理人 羅元鈞
被 告 大僑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勝旗
訴訟代理人 陳奇烈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車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陸萬壹仟伍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車牌號碼為TH─二八七號車(下稱系爭車輛)之所有人, 該車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二月間,由駕駛人送至原告處修理、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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