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豐原簡易庭(民事),沙小字,92年度,154號
FYEV,92,沙小,154,2003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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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沙小字第一五四號
  原   告 乙○○○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錫圭
  訴訟代理人 潘明德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玖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捌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游 文 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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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