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七三二號 原 告 壬○○ 訴訟代理人 蔡顯文 被 告 亥○○○ 卯○○ 寅○○ 巳○○ 辰○○ 子○○ 乙○○ 丁○○ 丙○○ 戊○○ 己○○ 庚○○ 辛○○ 右一人之 林允靖 法定代理人 被 告 被 告區○○路三六之三號 酉○○ 戌○○ 午○○○ 申○○ 未○○ 癸○○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被告亥○○○、卯○○、寅○○、巳○○、辰○○、子○○應就其被繼承人郭重烜所有坐落台中縣大甲鎮○○段四九四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五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被告乙○○、丑○○、酉○○、戌○○、丁○○、丙○○、戊○○、己○○、庚○○、林書銘應就其被繼承人郭重華所有坐落台中縣大甲鎮○○段四九四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五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兩造共有坐落台中縣大甲鎮○○段四九四地號土地,分割如附件台中縣大甲地政事務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A部分面積三四.八六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壬○○取得;B部分面積五二.三0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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