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豐原簡易庭(民事),沙簡字,91年度,732號
FYEV,91,沙簡,732,2003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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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沙簡字第七三二號
  原   告 壬○○
  訴訟代理人 蔡顯文
  被   告 亥○○○
        卯○○
        寅○○
        巳○○
        辰○○
        子○○
        乙○○
        丁○○
        丙○○
        戊○○
        己○○
        庚○○
        辛○○
  右一人之  林允靖
  法定代理人
  被   告   被   告
區○○路三六之三號
        酉○○
        戌○○
        午○○○
        申○○
        未○○
        癸○○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亥○○○卯○○寅○○巳○○辰○○子○○應就其被繼承人郭重烜所有坐落台中縣大甲鎮○○段四九四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五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被告乙○○、丑○○、酉○○戌○○丁○○丙○○戊○○己○○庚○○林書銘應就其被繼承人郭重華所有坐落台中縣大甲鎮○○段四九四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五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坐落台中縣大甲鎮○○段四九四地號土地,分割如附件台中縣大甲地政事務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A部分面積三四.八六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壬○○取得;B部分面積五二.三0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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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