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354號
PTDV,106,補,354,2017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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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54號
原   告 王若凡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新發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新發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17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次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
   法第117 條、第121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起訴狀未經原告
   簽章,茲依前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
   補正由原告本人簽章之起訴狀。
(三)請提出被告黃新發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嘉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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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