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林交簡附民字第二號
原 告 林憲次
訴訟代理人 余道明 律師
被 告 何旭琛 住臺北市○○路○○○巷○弄○號
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 律師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
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
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鳳林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 林 秀 鳳
法官 蘇 嫊 娟
法官 朱 光 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李 閔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