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刑事),林交簡附民字,92年度,2號
HLEM,92,林交簡附民,2,2003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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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林交簡附民字第二號  
  原   告 林憲次 
  訴訟代理人 余道明  律師
  被   告 何旭琛  住臺北市○○路○○○巷○弄○號  
  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  律師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
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
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鳳林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 林 秀 鳳
   法官 蘇 嫊 娟
    法官 朱 光 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李 閔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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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