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三七號
原 告 萬大禾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美
訴訟代理人 劉財富
送達代收人 葉鳳珍
被 告 漢泰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莊萬發 住
右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原告起訴略以: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執字第一一三四四號強制執行事件 ,就執行所得金額作成之分配表中,並未將伊對於該案債務人亞新營造有限公司 之貨款債權新台幣五百六十六萬九千三百四十元列入分配,顯有違誤,經伊聲明 異議後,為被告所否認,爰依強制執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提起本訴,並聲明求 為判決:㈠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執字第一一三四四號強制執行事件,應 就原告債權五百六十六萬九千三百四十元列入參與分配。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對分配表之異議未終結 者,為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得向執行法院對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提 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經查:本件原 告乃對於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執字第一一三四四號強制執行事件所為之 分配表,其中所載之債權及分配金額不同意,因認有更正之必要,而提起分配表 異議之訴,此有起訴狀、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書暨強制執行金額計 算書分配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其管轄法院應係專屬於執行法院即台灣台南 地方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 官 林紀元
~B 法 官 甯 馨
~B 法 官 蔡川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B 法院書記官 黃俊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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