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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1年度,348號
KSDV,91,重訴,348,20030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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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九十一年度促字第三四八號
  原   告 辛○○
  訴訟代理人 王叡齡律師
        陳建誌律師
  被   告 戊○○
  被   告 甲○○
  兼右二人
  訴訟代理人 戊○○   住
  被   告 己○○   住
  被   告 丙○○   住台北市中山區○○○路○段一一九號三樓之二
  被   告 丁○○   住
  被   告 乙○○   住
  被   告 庚○○   住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
  元,及自█████{0004}起至清償日止,
  按█████{000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台幣█████{0006}元。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一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唐照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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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