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1年度,103號
KSDV,91,重訴,103,20030512,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三號
  原   告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
  法定代理人 辰○○
  訴訟代理人 周耀門律師
        王伊忱律師
        陳景裕律師
  被   告 國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
  法定代理人 癸○○ 住同右
  被   告 百星鋼鐵有限公司
            設高雄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同右
  被   告 南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
  法定代理人 戊○○ 住同右
  被   告 連泰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
  法定代理人 壬○○ 住同右
  被   告 國際拆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
  法定代理人 寅○○ 住同右
  被   告 祥益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
  法定代理人 子○○ 住同右
  被   告 國達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同右
  被   告 海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
  法定代理人 午○○ 住同右
  被   告 南英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
  法定代理人 己○○ 住同右
  被   告 謙有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屏東
  法定代理人 巳○○ 住同右
  被   告 明協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
  法定代理人 蔡泰郎 住同右
  被   告 漢泰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
  法定代理人 庚○○ 住同右
  被   告 雄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
  法定代理人 丑○○ 住同右
  被   告 協勝發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
  法定代理人 卯○○ 住同右
  被   告 勤興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
  法定代理人 未○  住同右
  被   告 龍慶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
  法定代理人 申○○ 住同右
  被   告 啟順華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右
  被   告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
  法定代理人 丁○○ 住同右
  被   告 台灣區舊船解體工程工業同業公會
            設高雄
  法定代理人 辛○○ 住同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銘春律師
        張文雪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均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一日和原告簽訂高雄港大林區解體船碼頭及 後方土地租賃契約,由被告分別向原告承租如附表所示之碼頭及後方土地(該土 地為國有土地,由原告擔任管理機關,下稱系爭土地),租期均為一年,租金如 附表所示;嗣經兩造同意將租期延長一年,即上開租賃契約均於九十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到期,原告亦於租期屆滿前後分別去函被告表示不再續約。詎租期屆滿後 ,被告均未立即依約將系爭土地點交返還於原告,分別延至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始 交還,原告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分別返還自租期屆滿之翌日(即 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交還土地之日止,按原租金金額計算之不當得利。從而 聲明:(一)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兩造間租賃契約固均於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到期,惟被告自租約到期 後即未繼續使用系爭土地,亦從未拒絕返還承租之土地,僅因原承租之碼頭有經 原告核准之工作船停泊,船舶纜繩係於碼頭上,且有多艘船隻傾斜進水無法移動 ,造成被告於租賃期滿後,均無法進行拆卸吊桿、清除地上物作業,又系爭租賃 物附近陸上有當地民眾之貨櫃屋、菜圃、果園等物,亦非被告等人得以強制驅離 ,且最後係經由原告提供移船、協調民眾處理占用土地事宜等協助,被告始得順 利拆除地上物,將土地交還原告,故被告遲至如附表所示之日期才交還系爭土地 ,不可歸責於被告,原告亦未因而受有不當得利。況原告於簽訂租約時曾分別向 各被告收取如附表所示之保證金,在被告返還土地完畢後,兩造間已達成原告不 再請求不當得利,將保證金全數返還各被告之合意,即原告已拋棄本件不當得利 請求權,自不得再起訴請求,且本件縱有不當得利,被告亦主張與保證金債權抵 銷等語置辯。並聲明:(一)原告之訴駁回。(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 准免為假執行。
三、經查,被告均於八十九年一月一日和原告簽訂高雄港大林區解體船碼頭及後方土 地租賃契約,由被告分別向原告承租如附表所示之碼頭及後方土地(該土地為國 有土地,由原告擔任管理機關),租期均為一年,租金如附表所示,且簽約時原 告曾向被告分別收取如附表所示之保證金;嗣經兩造同意將租期延長一年,即上 開租賃契約均於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到期,惟租期屆滿後,被告並未立即將原 承租之系爭土地點交返還於原告,分別延至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始交還之事實,為 兩造所不爭,並據原告提出高雄市大林區解體船碼頭及後方土地租賃契約二十一 份、原告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八九高港產一字第三三八○三號函、被告台灣 區舊船解體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下稱舊船解體公會)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八九)拆船會字第○五七號函、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紅毛港大林拆船區部分碼 頭及後方土地交還現場勘驗點交事宜紀錄、大林拆船區辦理八十八年度租約應繳 保證金一覽表各一份、土地登記謄本二份,及被告提出被告舊船解體公會九十一 年八月二十八日(九一)拆船會字第○四一號函、原告九十一年十月九日高港財 產字第○九一○○二四○八七一號函暨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紅毛港大林拆船區 部分碼頭及後方土地交還現場勘驗點交事宜紀錄會勘結論、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 五日紅毛港大林拆船區剩餘八座碼頭及後方土地交還現場勘驗點交事宜紀錄各一 份為證,堪信其為真正。
四、至原告主張於租期屆滿之翌日即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如附表所示交還土地之日 止,被告因無權占用系爭土地而受有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故應分別返還原告 如附表所示之不當得利等語,雖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惟查:(一)按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民法第四百五十五條前段定有明 文。本件被告分別向原告承租如附表所示之碼頭及後方土地,租期均自八十九 年一月一日起至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已如前述,則於租期屆滿時,被告 即應將承租之土地返還原告。至被告雖抗辯其未拒絕返還承租土地,僅係因無 法歸責於被告之事由,致其無法於租期屆滿時立即返還土地等語,然查,被告 於承租前開土地後,依照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



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力。」之規定, 租賃期間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即被告於租賃期間本應防止承租 之土地遭到第三人無權占用,若被告未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隨時預防、排除 第三人對承租土地之無權占用,致租期屆滿時無法立即將承租土地返還原告, 此項遲延返還之事實仍可歸責於被告。再查,即使原告曾提供移船、協調民眾 處理占用土地事宜等協助,幫助被告順利拆除地上物並返還土地,此亦僅屬原 告事後自願提供協助之行為,尚不足據以認定原告事前已同意第三人占用被告 承租之碼頭及後方土地,或因而解免被告應排除第三人無權占用其承租土地之 義務。此外,被告迄未舉證證明第三人之工作船係經原告同意始占用被告承租 之碼頭,是被告前開所辯均不足採。
(二)被告又抗辯其於租期屆滿後均未再占有使用系爭土地,故並未受有使用該土地 之利益云云,然查,本件被告於租期屆滿後,負有立即將承租土地上吊桿、地 上物拆除並將土地點交返還原告之義務,在被告依約清除地上物並將土地交還 原告前,不論被告有無實際使用該土地,均應認該土地仍為被告所占有,是被 告上開所辯亦不可採。
(三)被告復抗辯兩造事後已達成和解,原告同意於被告交還土地後,會將保證金全 數退還,即表示原告已拋棄本件不當得利請求權云云,並提出原告九十一年十 月九日高港財產字第○九一○○二四○八七一號函暨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紅 毛港大林拆船區部分碼頭及後方土地交還現場勘驗點交事宜紀錄會勘結論為證 ,然為原告所否認。經查,前開會勘結論第六點固記載:「業者(即被告)申 請退還保證金乙節,應由業者將碼頭上設施及地上物品完全清除,經本局(即 原告)勘驗合格後由雙方律師向法院陳報以訴訟中達成和解方式處理,再予退 還保證金。」等語,惟該會勘結論並未記明原告願拋棄不當得利請求權,即便 原告表示同意於被告交還土地後退還保證金,亦無從據以認定原告已拋棄本件 不當得利請求權;況查,衡諸常情,若兩造間確實於該次會勘中達成和解並作 成原告拋棄本件不當得利請求權之協議,在會勘結論中豈有不清楚載明和解條 件或「原告拋棄不當得利請求權」等字樣之理?此外,被告迄未提出其他證據 證明原告已同意拋棄本件不當得利請求權,則被告抗辯原告已拋棄本件不當得 利請求權,不得再向被告起訴請求等語,不足採信。(四)綜上,於租約屆滿之翌日即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如附表所示返還土地之日止 ,被告係無權占用原告所管有之系爭國有土地無疑。五、又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但依其利益之 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前段、第一百 八十一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無權占有他人土地,可能獲得相當於租金之利益 ,為社會通常之觀念,最高法院著有六十一年台上字第一六九五號判例可資參照 。經查,因被告無權占用系爭土地,被告分別受有使用系爭土地之利益,致原告 受有損害,該項利益依其性質無法返還,原告自得請求被告分別償還自其無權占 有之日(即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相當於租金價額之不當得 利,而被告分別以如附表所示之年租金向原告承租系爭土地,已如前述,從而, 被告應分別返還原告如附表所示之不當得利。




六、末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 方之債務,互為抵銷。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訂有明文。本件被告陳明 若受有不當得利,則主張以對原告之保證金債權為抵銷,而原告於訂立租約時已 向被告分別收取如附表所示之保證金,並均約定契約期滿被告不再續租且無違約 情事時,原告應無息退還保證金,又被告於本件租約期滿後均未續租,現已將承 租之系爭土地均點交返還原告等事實,為兩造所不爭,是被告既已於不再續約後 ,依約將原承租之土地返還原告,亦無其他違約情事,應認原告所負返還保證金 之債務已屆清償期,被告得主張抵銷之。
七、綜上所述,原告固得請求被告分別返還如附表所示之不當得利,惟經被告分別以 對原告之保證金債權為抵銷之主張,並予抵銷後,原告所得請求返還之不當得利 已無餘額,從而,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分別給付如附表所示之 金額,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原告受敗訴判決,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九、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 不一一論斷,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官 楊富強
~B法   官 楊國祥
~B法   官 楊筑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胡淑芳
~FO
~T32
┌─────────────────────────────────────────────────────────────┐
│附表 │
├──┬────────┬───────┬────┬──────┬──────┬──────┬────┬──────────┤
│編號│被 告│承租土地坐落地│土地面積│已繳之保證金│租約年租金額│返還土地日期│無權占用│應給付之不當得利數額│
│ │ │號(高雄市小港│(平方公│(元)(新台│即每年不當得│(年月日) │日數 │(元)(計算式,元以│
│ │ │區○○○段) │尺) │幣,下同) │利數額(元)│ │ │下四捨五入) │
├──┼────────┼───────┼────┼──────┼──────┼──────┼────┼──────────┤
│1 │國勇企業股份有限│第326-4號 │ 7241 │ 670,000 │ 289,640 │ 91.12.30 │ 364 │288,846(289640/365x│
│ │公司 │(一號碼頭) │ │ │ │ │ │364=288846) │
├──┼────────┼───────┼────┼──────┼──────┼──────┼────┼──────────┤
│2 │百星鋼鐵有限公司│第326-4號 │ 3620 │ 330,000 │ 144,800 │ 91.12.30 │ 364 │144,403(144800/365x│
│ │ │(一號碼頭) │ │ │ │ │ │364=144403) │




├──┼────────┼───────┼────┼──────┼──────┼──────┼────┼──────────┤
│3 │南和鋼鐵企業股份│第326-4號 │ 5210 │ 500,000 │ 208,400 │ 91.11.14 │ 318 │181,565(208400/365x│
│ │有限公司 │(二號碼頭) │ │ │ │ │ │318=181565) │
├──┼────────┼───────┼────┼──────┼──────┼──────┼────┼──────────┤
│4 │連泰鋼鐵工業股份│第326-4號 │ 5210 │ 500,000 │ 208,400 │ 91.11.14 │ 318 │181,565(208400/365x│
│ │有限公司 │(二號碼頭) │ │ │ │ │ │318=181565) │
├──┼────────┼───────┼────┼──────┼──────┼──────┼────┼──────────┤
│5 │國際拆船企業股份│第326-4號 │ 8957 │ 1,000,000 │ 358,280 │ 91.11.14 │ 318 │312,145(358280/365x│
│ │有限公司 │(三號碼頭) │ │ │ │ │ │318=312145) │
├──┼────────┼───────┼────┼──────┼──────┼──────┼────┼──────────┤
│6 │祥益鋼鐵股份有限│第326-4號 │ 6747 │ 750,000 │ 269,880 │ 91.11.14 │ 318 │235,128(269880/365x│
│ │公司 │(四號碼頭) │ │ │ │ │ │318=235128) │
├──┼────────┼───────┼────┼──────┼──────┼──────┼────┼──────────┤
│7 │國達鋼鐵企業股份│第326-4號 │ 2081 │ 250,000 │ 83,240 │ 91.11.14 │ 318 │72,521(83240/365x │
│ │有限公司 │(四號碼頭) │ │ │ │ │ │318=72521) │
├──┼────────┼───────┼────┼──────┼──────┼──────┼────┼──────────┤
│8 │海光企業股份有限│第326-4號 │ 8309 │ 1,000,000 │ 332,360 │ 91.11.14 │ 318 │289,563(332360/365x│
│ │公司 │(五號碼頭) │ │ │ │ │ │318=289563) │
├──┼────────┼───────┼────┼──────┼──────┼──────┼────┼──────────┤
│9 │南英鋼鐵企業股份│第326-4號 │ 3861 │ 500,000 │ 154,440 │ 91.12.25 │ 359 │151,901(154440/365x│
│ │有限公司 │(六號碼頭) │ │ │ │ │ │359=151901) │
├──┼────────┼───────┼────┼──────┼──────┼──────┼────┼──────────┤
│0 │謙有鋼鐵工業股份│第326-4號 │ 3861 │ 500,000 │ 154,440 │ 91.12.25 │ 359 │151,901(154440/365x│
│1 │有限公司 │(六號碼頭) │ │ │ │ │ │359=151901) │
├──┼────────┼───────┼────┼──────┼──────┼──────┼────┼──────────┤
│1 │明協鋼鐵股份有限│第326-4號 │ 5789 │ 1,000,000 │ 231,560 │ 91.12.25 │ 359 │227,754(231560/365x│
│1 │公司 │(七號碼頭) │ │ │ │ │ │359=227754) │
│ │ ├───────┼────┼──────┼──────┼──────┼────┼──────────┤
│ │ │第326-3號 │ 4032 │ 500,000 │ 161,280 │ 91.12.30 │ 364 │160,838(161280/365x│
│ │ │(九號碼頭) │ │ │ │ │ │364=160838) │
├──┼────────┼───────┼────┼──────┼──────┼──────┼────┼──────────┤
│2 │漢泰鋼鐵廠股份有│第326-3號、 │ 5954 │ 1,000,000 │ 238,160 │ 91.11.14 │ 318 │207,493(238160/365x│
│1 │限公司 │第326-4號 │ │ │ │ │ │318=207493) │
│ │ │(八號碼頭) │ │ │ │ │ │ │
├──┼────────┼───────┼────┼──────┼──────┼──────┼────┼──────────┤
│3 │雄富工業股份有限│第326-3號 │ 2016 │ 250,000 │ 80,640 │ 91.12.30 │ 364 │80,419(80640/365x │
│1 │公司 │(九號碼頭) │ │ │ │ │ │364=80419) │
├──┼────────┼───────┼────┼──────┼──────┼──────┼────┼──────────┤
│4 │協勝發鋼鐵廠股份│第326-3號 │ 2016 │ 250,000 │ 80,640 │ 91.12.30 │ 364 │80,419(80640/365x │
│1 │有限公司 │(九號碼頭) │ │ │ │ │ │364=80419) │




├──┼────────┼───────┼────┼──────┼──────┼──────┼────┼──────────┤
│5 │勤興金屬工業股份│第326-3號 │ 8266 │ 1,000,000 │ 330,640 │ 91.11.14 │ 318 │288,064(330640/365x│
│1 │有限公司 │(十號碼頭) │ │ │ │ │ │318=288064) │
├──┼────────┼───────┼────┼──────┼──────┼──────┼────┼──────────┤
│6 │龍慶鋼鐵企業股份│第326-3號 │ 11434 │ 1,000,000 │ 457,360 │ 91.12.25 │ 359 │449,842(457360/365x│
│1 │有限公司 │(十一號碼頭)│ │ │ │ │ │359=449842) │
├──┼────────┼───────┼────┼──────┼──────┼──────┼────┼──────────┤
│7 │啟順華鋼鐵廠股份│第326-3號 │ 5793 │ 570,000 │ 231,720 │ 91.12.25 │ 359 │227,911(231720/365x│
│1 │有限公司 │(十二號碼頭)│ │ │ │ │ │359=227911) │
├──┼────────┼───────┼────┼──────┼──────┼──────┼────┼──────────┤
│8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第326-3號 │ 4345 │ 430,000 │ 173,800 │ 91.12.25 │ 359 │170,943(173800/365x│
│1 │有限公司 │(十二號碼頭)│ │ │ │ │ │359=170943) │
│ │ ├───────┼────┼──────┼──────┼──────┼────┼──────────┤
│ │ │第326-3號 │ 9864 │ 1,000,000 │ 394,560 │ 91.12.30 │ 364 │393,479(394560/365x│
│ │ │(十三號碼頭)│ │ │ │ │ │364=393479) │
├──┼────────┼───────┼────┼──────┼──────┼──────┼────┼──────────┤
│9 │台灣區舊船解體工│第326-4號 │ 2160 │ 350,000 │ 86,400 │ 91.12.25 │ 359 │84,980(86400/365x │
│1 │程工業同業公會 │(擱淺碼頭) │ │ │ │ │ │359=84980) │
└──┴────────┴───────┴────┴──────┴──────┴──────┴────┴──────────┘

1/1頁


參考資料
龍慶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連泰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謙有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拆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達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啟順華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英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協勝發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勤興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漢泰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雄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祥益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海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協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百星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