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一九三號 原 告 詠發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 律師 唐小菁 律師 唐國盛 律師 被 告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三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住 訴訟代理人 翁瑞昌 律師 陳琪苗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李勝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三十 日~B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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