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91年度,346號
KSDV,91,簡上,346,200305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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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三四六號
  上 訴 人 壯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律師
  複代 理 人 曾慶雲律師
  被上 訴 人 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一三九號十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丙○○ 住台北市○○路一三九號十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 官 林紀元
~B   法 官 蘇姿月
~B 法 官 唐照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B法 院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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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壯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