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三四六號 上 訴 人 壯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永茂律師 複代 理 人 曾慶雲律師 被上 訴 人 國產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一三九號十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同右 訴訟代理人 丙○○ 住台北市○○路一三九號十樓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 官 林紀元~B 法 官 蘇姿月~B 法 官 唐照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B法 院書記官 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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