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2年度,632號
KSDM,92,訴,632,2003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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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三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黃進祥律師
        江順雄律師
        黃建雄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二二四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丙○○連續經辦會計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丙○○係設於高雄市○鎮區○○路三十八號「禾有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 禾有公司)」負責人,從事代辦代客記帳及報稅等業務,為經辦會計業務之人。 於民國八十九年間,丙○○受設於高雄縣鳳山市○○路四二二巷二十六弄十七之 四號「庚○○○○業有限公司(下稱瀚泉公司)」委託代為辦理該公司之年度會 計記帳等業務,明知附表所示之公司均未向「瀚泉公司」購買貨品,竟基於填載 業務上不實之概括犯意,自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二十日止,連續 以「瀚泉公司」之名義虛偽開具如附表所示之銷貨金額,共計新台幣(下同)二 百六十三萬二千六百元(起訴書誤載為二百七十六萬四千二百三十元)之會計憑 證統一發票共十四紙,據以為其業務上所製作附表所示公司不實之營利事業所得 稅結算申報書,持向國稅局申報八十九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足以生損害於「瀚 泉公司」及稅捐機關核稅之正確性。嗣因「瀚泉公司」八十九年度營利事業所得 稅並無申報,並經「瀚泉公司」通知丙○○提供相關稅務資料予稅捐機關查核, 丙○○置之不理,而經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高雄縣分局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 課稅所得,「瀚泉公司」即向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告訴,於該案偵查中 ,丙○○交付八十九年度相關資料予「瀚泉公司」,經查核結果,始知上情。二、案經「瀚泉公司」訴請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丙○○對於其係「禾有公司」負責人,從事代辦代客記帳及報稅等業務 ,於八十九年間,受「瀚泉公司」委託代為辦理該公司之年度會計記帳業務,並 自八十九年十月二十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二十日止,明知附表所示之公司均未向「 瀚泉公司」購買貨品,連續以「瀚泉公司」之名義虛偽開具如附表所示之銷貨金 額,共計二百六十三萬二千六百元之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共十四紙,並據以為 其業務上所製作附表所示公司不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持向國稅局申 報八十九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事實坦承不諱,惟辯稱:本件係因「瀚泉公司」 欲以八十九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向銀行借貸款項,因「瀚泉公司」營業額 不足,經「瀚泉公司」負責人鄭復華之先生劉權德委託伊開立前開不實之統一發 票,以為增加「瀚泉公司」之營業額,故伊係因受劉權德委託,始開立前開不實 之統一發票云云。然查:




㈠被告丙○○確係「禾有公司」負責人,從事代辦代客記帳及報稅等業務,於八十 九年間,受「瀚泉公司」委託代為辦理該公司之年度會計記帳業務,並自八十九 年十月二十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二十日止,明知附表所示之公司均未向「瀚泉公司 」購買貨品,連續以「瀚泉公司」之名義虛偽開具如附表所示之銷貨金額,共計 二百六十三萬二千六百元之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共十四紙,並據以為其業務上 所製作附表所示公司不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持向國稅局申報八十九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核與證人 即「瀚泉公司」負責人鄭復華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證人 即「銀榕企業社」負責人廖本源、「甲○○○○」負責人林忠興、「戊○○○工 作處」負責人洪頂額、「宣運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鍾傳銘、及「鼎順企業行」 負責人陳生泉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屬實,且有統一發票影本十四紙、偽開統一發票 清單乙紙、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三民稽徵所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財高國稅三營業 字第○九二○○一一四八三號函暨所附相關資料、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左營稽徵 所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財高國稅左營業字第○九二○○○四九一六號函暨所附相 關資料、及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高雄縣分局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南區國稅高 縣三字第○九二○○一一四五一號函暨所附相關資料等附卷可稽。是被告此部分 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
㈡被告於偵查時辯稱:系爭發票係「瀚泉公司」負責人鄭復華之先生劉權德叫伊開 立給客戶的,因丁○○稱「瀚泉公司」欲向銀行貸款,營業額不夠,而與客戶對 開的云云。而於本院審理時辯稱:本件係因「瀚泉公司」欲以八十九年度營利事 業所得稅申報書向銀行借貸款項,因「瀚泉公司」營業額不足,經「瀚泉公司」 負責人鄭復華之先生劉權德委託伊開立前開不實之統一發票,以為增加「瀚泉公 司」之營業額,故伊係因受劉權德委託,始開立前開不實之統一發票予伊所經營 「禾有公司」之客戶,並由伊持之以為銀榕企業社等公司之進項款項,持向國稅 局申報銀榕企業社等公司營業事業所得稅,再由伊將銀榕企業社等公司扣抵之稅 款,以為「瀚泉公司」繳納前開不實統一發票之營業稅云云。復證人即「瀚泉公 司」負責人鄭復華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稱:本件係因「瀚泉公司」委託被告處 理相關稅務事項,而被告並無申報「瀚泉公司」八十九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事 後經稅捐機關通知,伊即通知被告提供相關資料予稅捐機關查核,被告均置之不 理,後經稅捐機關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課稅所得,伊始向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 署提起告訴,於該案偵查中,被告始交付八十九年度相關稅務資料予伊,經伊查 核結果,始知遭被告虛開發票之情事,復「瀚泉公司」於八十八年十月間即向台 灣中小企業銀行貸款,並於九十年二月間確亦向該銀行貸款一百萬元,但「瀚泉 公司」營業額已足夠,根本不需要虛開發票以增加營業額,又偽開系爭發票,依 稅法相關規定,「瀚泉公司」即須負擔百分之五之營業稅,即約負擔十三萬多元 之營業稅,加上營業事業所得稅,即須負擔二十多萬元之稅款,則「瀚泉公司」 不可能為貸得上開一百萬之貸款,而委託被告虛開發票等語。證人劉權德於偵查 及本院審理時證稱:伊僅係「瀚泉公司」掛名股東,實際出資之人係伊太太鄭復 華,且伊並無在「瀚泉公司」擔任任何職位,僅偶而到「瀚泉公司」打雜工,當 時伊並有到其他公司打雜工,以賺取款項,而於八十九年間,當時伊與鄭復華



離婚了,是在九十一年三月間才又結婚,復因當時鄭復華是民意代表,事務繁忙 ,故鄭復華確有委由伊將發票及帳冊等相關稅務資料交予被告,伊僅係單純交付 相關資料予被告而已,並於前去被告公司時,有見過被告公司職員己○○,又伊 之前並不認識被告,是於前去被告公司時,始第一次見到被告,伊並非經由乙○ ○之介紹而認識被告的,而伊並無委託被告開立系爭不實統一發票等語。證人乙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曾於八十二、三年間委託被告辦理公司執照登記事務 ,而於八十九年間,鄭復華向伊稱欲找會計師,至於係為何事,伊並不清楚,因 關於會計師伊僅認識被告而已,故將鄭復華之電話交予被告,至於他們是如何聯 絡的,伊亦不清楚,復伊並無介紹丁○○與被告認識,他們是如何認識的,伊並 不知道等語。證人即被告公司之職員己○○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伊於八十 九年間任職被告所經營之「禾有公司」,「禾有公司」確受委託處理「瀚泉公司 」相關稅務事項,伊曾前去「瀚泉公司」拿取相關資料,起先是與鄭復華接洽, 如鄭復華忙時,會交代丁○○與伊接洽,並鄭復華及丁○○亦有前來伊公司接洽 該事務,而關於丁○○是否有委託被告開立系爭發票,伊並不知情,是在檢察官 訊問時,始知此事,並伊曾接過乙○○打來找被告之電話,但係為何事,伊亦不 知情等語。準此,被告係以「瀚泉公司」與系爭發票買受公司等對開發票?抑或 以系爭發票買受公司等之營業事業所得稅扣抵之稅款,以為「瀚泉公司」繳納前 開不實統一發票之營業稅?被告前後供述相互矛盾。又參以被告既為稅務會計記 帳代理人,有高雄市稅務會計記帳代理業職業工會會員證影本乙紙附卷可按,並 從事代辦代客記帳及報稅等業務,明知「瀚泉公司」與系爭發票買受公司等並無 實際交易行為,且明知虛偽開立發票係違法之行為,是被告豈會僅因受「瀚泉公 司」委託代為處理該公司之會計記帳業務,並因證人丁○○之委託,在無其他利 益之情形下,即為「瀚泉公司」虛偽開立系爭發票?並被告得提供所經營之「禾 有公司」客戶資料,以為證人丁○○自行開具系爭發票即可,焉會僅因證人丁○ ○之請託,即同意由其開具系爭發票?且苟如被告所言,係因「瀚泉公司」欲向 銀行貸款,營業額不足,始由證人丁○○委託其開立系爭發票,並被告與「瀚泉 公司」及其負責人鄭復華僅係受託代辦稅務事項,前亦無任何糾紛及仇隙,則衡 情「瀚泉公司」焉會提起本件告訴,因而自曝其犯行?從而,在無其他證據足資 佐證之情形下,尚難僅據被告片面之辯詞,即認本件係因「瀚泉公司」欲向銀行 借貸款項,因營業額不足,而由證人劉權德委託被告開立前開不實之統一發票。 綜上,被告所辯上情,應屬事後避重就輕之詞,不足採信。 ㈢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實堪認定。二、被告丙○○係稅務會計記帳代理人,為「禾有公司」負責人,從事代辦代客記帳 及報稅等業務,即為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所稱之經辦會計業務之人。按商業會 計法第十四條規定「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或給與足以證明之會計憑證」, 同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復規定「凡商業之資產、負債、或業主權益發生增減變化之 事項,稱為會計事項」。又同法第十五條亦明定「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與 記帳憑證二類,原始憑證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偽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記帳憑證謂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而統一 發票係營業人用以表彰銷貨事項,足以證明會計經過,自屬會計憑證之一種。核



被告丙○○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業務登載不 實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 告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 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 被告所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與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附表所示公司之營利事 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部分)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關係,應從一重依填製 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爰審酌被告之品行,為經辦會計業務之人,自應核實申報 ,竟虛開發票,不僅損及委託人之權益,並嚴重影響國家稅收,及破壞納稅之公 平性,虛開發票之數量及金額等所犯情節,及犯罪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行為後刑法第四十一條雖有修正, 然依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法律座談會結論意見,毋庸比較新舊法,逕依新修正之 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偽造之如 附表所示統一發票共十四張,雖係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惟並未被告所有,亦非 違禁物,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上開行為亦涉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背信罪嫌。按刑 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不法或第三人不 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 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是背 信罪之主體限於為他人處理事務之人,並以處理他人事務為前提。經查:本件被 告雖確有自行虛偽開具前開統一發票之行為,已如前述,惟關於統一發票之開立 ,並不屬被告處理事務之範圍,其將保管之空白統一發票據以虛偽填載,究與背 信罪之構成要件不合(參照最高法院二十八年上字第一七八號及三十二年上字第 一五五四號判例)。是此部分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既認此部分與前開 論罪科刑部分屬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修正後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洪榮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寰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三十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 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刑法第二百十五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 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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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商 號名 稱│ 發票日期 │發票張數│ 銷 售 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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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銀榕企業社│八十九年十月│二張 │五十五萬九千元│
│ │ │二十日、二十│ │ │
│ │ │五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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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萬王鋼模有│八十九年十月│三張 │七十四萬一千元│
│ │限公司 │二十二日、三│ │ │
│ │ │十一日、及同│ │ │
│ │ │年十二月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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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五環媒氣行│八十九年十月│一張 │九萬八千元 │
│ │ │三十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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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戊○○○工│八十九年十月│二張 │三十七萬四千六│
│ │作處 │三十日、及同│ │百元 │
│ │ │年十二月二十│ │ │
│ │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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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宣運企業有│八十九年十月│二張 │五十七萬元 │
│ │限公司 │三十日、三十│ │ │
│ │ │一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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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昱信有限公│八十九年十月│一張 │五萬元 │
│ │司 │三十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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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鼎順企業行│八十九年十月│二張 │十六萬八千元 │




│ │ │三十一日 │ │ │
├──┼─────┼──────┼────┼───────┤
│八、│立嘉企業社│八十九年十月│一張 │七萬二千元 │
│ │ │三十一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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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庚○○○○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宣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