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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