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一一三號 上 訴 人 甲○○右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六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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