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易緝字,91年度,273號
KSDM,91,易緝,273,2003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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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易緝字第二七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
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開庭審
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四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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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