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易緝字第二七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四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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