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九二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陳里己律師 蔡淑媛律師 被 告 丙○○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選舉罷免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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