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一六號
上 訴 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許清連律師
林鴻駿律師
鄭淑貞律師
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樹根律師
洪茂松律師
莊雯琇律師
右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
三十日九十年重訴字第四九九號判決提起上訴,已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
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下午二
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
~B1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B2 法官 陳真真
~B3 法官 沈建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張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