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四八號
上 訴 人 聯大營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敏
訴訟代理人 劉啟輝律師
乙○○
被 上 訴人 國立高雄大學 設高雄市○○區○○路四一六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複 代 理人 盧俊誠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
~B3 法官 沈建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張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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