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易字,91年度,248號
KSHV,91,上易,248,2003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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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四八號
   上 訴 人  聯大營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敏
   訴訟代理人  劉啟輝律師
          乙○○  
   被 上 訴人  國立高雄大學       設高雄市○○區○○路四一六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建賢律師
   複 代 理人  盧俊誠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
~B3   法官 沈建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張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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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大營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