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字,85年度,418號
KSHV,85,上,418,20030513,2

1/1頁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五年度上字第四一八號
   上 訴 人  亞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丙○○
   上 訴 人  巨礎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錢師風律師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莊孝襄律師
   複 代理人  張義棟律師
   被上訴人   德保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路○段二八三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紀錦隆律師
   複 代理人  宋金比律師
右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八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上訴人之新型專利權經舉發撤銷案件牽涉本事件之裁判,經於八十七 年八月三十一日裁定,命在其專利權經審定撤銷確定前停止本事件之訴訟程序。二、茲該案業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確定,有該院函復之九十二年度判字第六六號判決 附卷可稽,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五庭
~B1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B2   法官 曾錦昌
~B3   法官 林健彥
右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四   日~B1法院書記官 葉淑華

1/1頁


參考資料
巨礎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