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上易字,92年度,512號
KSHM,92,上易,512,2003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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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五一二號
  上 訴 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五四
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
一年度偵字第二0四四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以意圖散布而持有之方式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百元折算壹日。
附表所示盜版光碟均沒收。
事 實
一、甲○○係高雄縣鳳山市○○街二三○巷十三號一樓之「金像影視」負責人,以出 租影音光碟片(VCD、DVD)為業,明知不詳姓名之人在高雄縣鳳山市○○ 路地○道旁夜市所販售之「哈利波特」、「時光機器」、「魔咒女王」、「瞞天 過海」及「間接傷害」等影片係未經巨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巨圖公司)之 同意或授權,而擅自重製侵害巨圖公司享有視聽著作財產權之著作物,竟意圖出 租營利,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七月二十日晚間,在上開夜市購得得附表所示 盜版影片後,將之放置於「金像影視」對面,即其妹妹謝瑛珍位於高雄縣鳳山市 ○○街二三○巷十二號住處內鐵架上,欲伺機出租散布予不特定之顧客觀賞而持 有之。嗣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晚間七時五十分許,為警持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法 官所核發之搜索票在高雄縣鳳山市○○街二三○巷十二號住處鐵架上查獲,並扣 得附表所示盜版影音光碟片共計十四片。
二、案經巨圖公司訴由高雄縣警察局鳳山分局移送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經警持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所核發之搜索票會同巨圖公司之告 訴代理人許丙申在其所經營「金像影視」對面住處鐵架上查獲附表所示盜版光碟 之事實,固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辯稱:所購買之盜版 光碟要買來給小孩看云云。
二、經查:
㈠被告係高雄縣鳳山市○○街二三○巷十三號一樓之「金像影視」負責人,以出租 影音光碟片(VCD、DVD)為業之事實,除據被告供承在卷外,並有高雄縣 政府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在卷可按(見警卷二十一頁)。 ㈡警方在九十一年八月十九日晚間七時五十分許,持搜索票在高雄縣鳳山市○○街 二三○巷十二號住處內鐵架上查獲附表所示盜版影音光碟片十四片之事實,亦有 搜索扣押筆錄、搜索票、照片在卷可憑。上開處所係被告之妹妹謝瑛珍之住處, 扣押盜版光碟係被告所寄放之事實,已據被告於本院調查時坦承在卷(見本院卷 第二十一頁),核與證人即被告之妹妹謝瑛珍於警訊中證情節相符(見警卷第五 頁背面)。




㈢查獲時前開鐵架上放置有數十箱之牛皮紙箱,該紙箱上分別寫有「日劇、VCD 、DVD、爭王記、(新)可租、可租、租」等文字,此有查獲時所拍攝之照片 可憑(見警卷第十七頁)。又查獲如附表所示每一支盜版影片有多至二套者,再 依查獲現場照片所示,被告在其所經營之金像影音光碟店,陳列有與扣案盜版光 碟相同內容之「魔咒女王」、「瞞天過海」、「間接傷害」、「哈利波特」、「 時光機器」之正版光碟,並張貼有廣告海報,證人即鳳影影視社負責人蘇鳳美於 原審亦證稱:「我與被告有聯合向巨圖公司簽約,被告被查獲的光碟,我們都有 正版影帶」等語,被告亦提出「魔咒女王」、「瞞天過海」、「間接傷害」、「 哈利波特」、「時光機器」之正版光碟共計十五片,經原審勘驗無誤(見原審卷 十三頁)。如被告之子女欲觀賞,何須再購買畫質較差之盜版光碟?何以附表編 三、四之盜版光碟片有二套?雖被告事後又辯稱:因為有些光碟片買回來後,看 不清楚,經伊告訴老闆後,老闆就再給一片云云。惟如係因瑕疵而更換,何以販 售者未收回瑕疵片?足徵所辯顯然與常情不合。 ㈣按一般出租業者為迎合部分顧客欲租取較廉價之盜版光碟,同時備有盜版光碟, 惟為避免被取締時人贓俱獲,盜版片均未公然上架,而放置於較不易發覺之處所 ,亦屢見不鮮,參以被告係以出租影音光碟片為業,而所購買者又非單套及紙箱 上載有可租、租等文字等情觀之,被告持有之目的係欲伺機散佈出租圖利無訛。 綜上所述,被告所辯不足採信,其犯行已堪認定。三、查卷內並無任何證據足以證明被告購入後已有出租予他人觀賞之行為,核被告所 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 物,以意圖散布而持有之方式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罪,公訴人認係犯同法第九十二 條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罪,尚有未洽,起訴法條應予變更。四、原審遽為被告無罪之判決,尚有未洽,檢察官循告訴人之請求聲明上訴,指摘原 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犯後雖否認犯行,惟態度 良好,扣案盜版光碟非多,並無證據足認被告已有出租之行為,對告訴人所受損 害甚微等一切情事,爰量處被告有期徒刑三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 一日;扣案如附表所示盜版光碟,係被告所有,此經其自承在卷,且係供犯罪所 用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振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蕭權閔
法官 陳啟造
法官 李嘉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博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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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影片名稱 │片數│ 視聽著作著作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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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時光機器 │ 二 │巨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二 │魔咒女王 │ 二 │ 同 右 │
├──┼──────────┼──┼─────────────────┤
│三 │暪天過海 │ 四 │ 同 右 │
├──┼──────────┼──┼─────────────────┤
│四 │間接傷害 │ 四 │ 同 右 │
├──┼──────────┼──┼─────────────────┤
│五 │哈利波特 │ 二 │ 同 右 │
└──┴──────────┴──┴─────────────────┘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二、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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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巨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