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更(一)字,92年度,70號
TNHM,92,上更(一),70,200305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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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更(一)字第七О號  C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 ○
右上訴人因誣告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八號中華民國八十
九年五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
第六0三五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丙○○係億邦有限公司(下稱億邦公司)負責人,涉嫌意圖詐領保險金,於八十 六年一月二十五日,以億邦公司所有存放於台南縣永康市○○○路四九○巷八十 弄七十二之六號廠房內,價值僅新台幣(下同)一百七十萬餘元電池,向新光產 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稱新光產險公司)投保四千萬元火災保險,嗣於同月三十 日凌晨,自行放火燒燬上開電池,再向新光產險公司申請保險理賠,俟新光產險 公司將本件理賠委由大華公證有限公司(下稱大華公司)承辦,經新光產物台南 分公司業務部經理甲○○與業務員丁○○會同大華公司業務經理王維緒、業務員 呂永吉至上址勘查時,發現丙○○有自行縱火詐領保險金之嫌,乃由新光產險公 司檢具證據,報請警方調查,並經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就丙○○所涉放火 詐領保險金之事實,以公共危險罪向法院提起公訴(八十六年度偵字第六二五六 號、第七五七七號)。詎丙○○嗣後因向該二公司要求交付鑑定書未果,竟心生 不滿,明知上開燒毀電池原欲棄置附近甘蔗園,然遭廠房出租人乙○○反對,央 請甲○○、丁○○載走處理,竟意圖使甲○○、丁○○、王維緒呂永吉受刑事 處分,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虛構上開電池係其寄託甲○○、丁○○、王維 緒、呂永吉業務上持有,甲○○、王維緒教唆丁○○、呂永吉侵占上開億邦公司 遭燒燬電池之不實事項,具狀向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提起自訴,誣告甲○○等四人 涉有業務侵占罪嫌,嗣經該院調查審理結果,認甲○○、丁○○、王維緒、呂永 吉等人均罪證不足,於八十八年三月十八日以八十七年度自字第五一五號判決無 罪確定在案。
二、案經甲○○、丁○○訴由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 據其於原審及本院前審,固坦承以系爭電池寄託甲○○、丁○○、王維緒、呂永 吉業務上持有,然甲○○、王維敘教唆丁○○、呂永吉業務上侵占上開億邦公司 遭燒燬之電池,並以此為由具狀向法院提起自訴,然矢口否認涉有前揭誣告犯行 ,辯稱:伊未表示要拋棄該批燒燬電池,交由甲○○等當廢棄物處理,更未虛構 事實云云。
二、經查:
(一)被告丙○○確有將系爭電池係其寄託予甲○○、丁○○、王維緒呂永吉業務 上持有,然甲○○、王維緒竟教唆丁○○、呂永吉侵占上開億邦公司遭燒燬之 電池,並以此為由,具狀向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提起自訴一節,除據被告自承不



諱外,並有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自字第五一五號判決書影本一紙附卷 可參,足見被告客觀上確有申告他人犯罪之行為。(二)又證人丁○○於本院前審具結證稱:「(這些燒燬的電池如何處理?)房東乙 ○○有問丙○○說電池要如何處理,丙○○表示說已經不需要了,要丟棄在廠 房後面的甘蔗園,房東不允許,大華公司就打包運回台北」「(大華公司要運 回台北時候,丙○○有沒有表示東西不要了?)有」「(你們要將燒燬電池運 走時,丙○○有沒有同意?)有」等語;證人即大華公司總經理(負責人)王 維緒於本院前審則結證稱:「(你去時,丙○○有沒有表示電池要丟棄?)那 天我沒有去,我們公司呂永吉有去,房東乙○○要求燒燬的電池清理掉,丙○ ○說把電池丟在甘蔗園,乙○○說會造成公害,我們基於協助立場就僱車載回 台北垃圾場處理掉」「(丙○○有沒有請你們把燒燬的電池處理掉?)有,他 本人在現場」「(你們帶走時,丙○○有沒有同意?)有」「(上次呂永吉作 證說,丙○○有在場但沒有表示意見?)他同意我們帶走,沒有表示反對意見 」「(你們處理掉時,丙○○有沒有同意?)有」「(丙○○同意的證據在那 裡?)他們都在現場,如果反對,就會講了」等語;經核與被告承租廠房出租 人乙○○於另案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自字第五一五號案件中證稱:「 (當時被告稱燒燬的電池要如何處理?)被告本來說他那些已經燒燬沒有用他 不要了,要丟棄在甘蔗園旁,我說不可以,要載走以免第二次公害,新光人員 聽我這麼說,接受我的要求,就叫人載走,當時被告也在場,沒有聽他說不可 以」等語相符,自堪採信。至證人乙○○嗣於本院前審審理時雖翻異前詞,改 稱:「(這些燒燬的電池,丙○○有沒有表示丟棄甘蔗園?)燒燬的東西放了 一段時間,因為丙○○有投保,保險公司委任一家鑑定公司處理掉,其他我不 清楚。」「(這些東西是不是丙○○表示要丟棄在附近甘蔗園,你不允許,怕 影響公害?)他表示丟棄在附近甘蔗園,我沒有聽到,保險公司委任一家鑑定 公司處理掉」「(你不是在臺南地院講說丙○○說電池已經燒燬了沒有用,他 不要了,要丟棄在甘蔗園,你表示不可以,要載走?)那時人很多,有人說燒 燬了,說要丟棄在甘蔗園,我說不可以,因為會造成第二次公害,我不清楚誰 說要丟棄在甘蔗園,我說不可以丟棄在甘蔗園,要處理掉」「(當時新光保險 的人員和大華公證公司的人有沒有在現場?)當時好幾個人在現場,大約五、 六個人。」「(新光保險公司人員聽說要丟棄,丙○○有沒有要求該公司人員 叫人載走?)我不清楚」「(是不是你請甲○○、丁○○、王維緒呂永吉保 險公司和鑑定公司的人載走?)沒有」「(燒燬後電池放多久?)大約一、二 個月」「(是大華公司的人載走燒燬的電池?)我不清楚」「(當時丙○○有 沒有向新光保險人員或大華公證公司人員說要他們將這些燒燬的電池載走?) 我不清楚」「(丙○○沒有表示要他們載走,大華公司為什麼將燒燬的電池載 走?)這個我不清楚」云云;於本院審理中復為雷同之陳述,然證人乙○○於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自字第五一五號案件中既已明白證稱:當時係被 告表示系爭電池已燒燬,要丟棄在毗鄰甘蔗園,伊表示應載走以免第二次公害 ,新光產險人員即接受伊要求,載走電池等語,嗣後竟改稱伊均不清楚云云, 顯與前開證詞嚴重牴觸,復與證人丁○○、王維緒所為證詞齟齬,是否可採,



已屬有疑。其次參以證人乙○○既自承當時在場,且身為被告承租廠房之出租 人,系爭燒燬之電池是否丟棄毗鄰甘蔗園,與其自身有密切關係,豈有對當時 親身經歷且有利害關係之事實經過毫無所悉之理,堪信證人乙○○嗣後所言, 實係事後迴護被告之詞,難以憑採。
(三)再被告雖曾以存證信函要求新光產物保險公司、大華公司給與鑑定報告書及歸 還電池,然上開存證信函僅足以證明被告要求新光產物保險公司、大華公司給 與鑑定報告書及歸還電池,尚不足以此即認被告確有將系爭電池委託丁○○等 人保管等情。
(四)綜上所述,足證被告確有意圖使甲○○、丁○○、王維緒呂永吉等人受刑事 處分,虛構上開電池由其寄託甲○○、丁○○、王維緒呂永吉業務上持有, 甲○○、王維緒竟教唆丁○○、呂永吉侵占上開億邦公司遭燒燬電池之不實事 項,具狀向法院提起自訴,誣告甲○○等四人涉有業務侵占罪,足證被告所辯 ,無非事後畏罪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故被告誣告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 。
三、查被告意圖使甲○○、丁○○、王維緒呂永吉等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上開電池 由其寄託甲○○、丁○○、王維緒呂永吉業務上持有,甲○○、王維緒竟教唆 丁○○、呂永吉侵占上開億邦公司遭燒燬電池之不實事項,具狀向法院提起自訴 ,誣告甲○○等四人涉有業務侵占罪嫌,核其所為,係犯刑法係犯刑法第一百六 十九條第一項誣告罪。按誣告罪為妨害國家審判權之罪,故就其性質而論,直接 受害者係國家,即國家之審判事務,每因誣告而為不當之進行,至個人受害,乃 國家進行不當審判事務所發生之結果,與誣告行為不生直接之關係,故以一訴狀 誣告數人,僅能成立一誣告罪(最高法院十八年上字第三三號判例意旨參照), 被告以一行為誣告甲○○等四人分別涉有教唆業務侵占及業務侵占等罪,亦僅成 立一誣告罪,附此敘明。
四、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因予適用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並審酌被告素行、 犯罪動機、手段、目的,與所生危害非輕及犯罪後飾詞圖卸,殊無悔意等一切情 狀,量處有期徒刑一年。本院經核原判決認事用法,並無不合,量刑亦稱允當。 上訴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判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一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許仲瑩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茆 臺 雲
法官 蔡 長 林
法官 李 文 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應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李 良 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七 日
附錄法條: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 、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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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華公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