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敬股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查名邦律師
邱銘峯律師
劉棕欣律師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陳惠菊律師
蔡信泰律師
洪毓良律師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竊佔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九八號中華民國
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
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七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