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三三三號
上 訴 人 民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林菊梅
王臣權
法定代理人 張凱雯
法定代理人 許金和
訴訟代理人 李隆濱
被 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間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
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三十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B1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
~B2 法 官 黃永泉
~B3 法 官 蔡秉宸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 書記官 蕭玉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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