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附民上字第二一О號
上 訴 人 德保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路○段二八三號
代 表 人 沈昭錦
被 上訴人 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丁○○
被 上訴 人 戊○○
乙○○
癸○○
庚○○○住台中
辛○○
丙○○
己○○
壬○○
右列被告因違反專利法案件(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八三九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 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 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 文。查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損害責任之人 ,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回復其損害。除為避免民刑事裁判兩歧外,亦在利用 刑事訴訟調查所得之訴訟資料,以達訴訟經濟之目的。二、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專利法一案,業經原審法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刑 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原告(即自訴人)於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提起上訴,檢察 官亦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提起上訴,然原告卻係於原審刑事判決後,上訴前 之九十二年三月七日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該段期間在訴訟程序上,既無法 從實體上為事實調查,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實益,原審依前揭規定及立法精 神,以原告之訴不合法,駁回原告之訴、假執行及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 之民事庭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本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劉 登 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鄧 智 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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