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92年度,834號
TCHM,92,上訴,834,2003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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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民國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八三四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第一審
適用通常程序判決(民國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九二四號,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
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四九八八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丙○○王和成(逃匿原審法院通緝中)因失業賦閒在家,缺錢花用,乃欲申辦 現金卡調借現金花用,惟因丙○○信用欠佳,貸款不易,乃與王和成協議由王和 成出面貸款,兩人議妥後,即基於共同偽造私文書及服務證書之犯意聯絡,先由 丙○○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透過張貼在臺中市○○路與昌平 路口路邊牆上之辦證件小廣告,以電話聯絡與其有共同偽造私文書及服務證書之 犯意聯絡之姓名年籍不詳之林姓成年男子,以新臺幣(下同)三千元之代價,購買以王和成名義所製作之偽造扣繳憑單及員工職務證明書,達成協議後,丙○○ 即提供王和成之個人基本資料交由姓名年籍不詳之林姓成年男子製作偽造不實之 扣繳憑單及員工職務證明書,而姓名年籍不詳之林姓成年男子乃依約於九十一年 七月二十九日,在臺中市○○路與崇德路口,交付偽造集倡公司名義所出具,以 王和成於九十年度在位於臺中市○○○○街二四號一樓集倡企業有限公司(以下 簡稱集倡公司)任職、年度薪資所得為六十二萬元之不實事項,所偽造之「各類 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一份及以王和成自八十九年四月十日起至九十一年七月 三十日任職於集倡公司擔任油漆技術工之不實事項,並偽蓋集倡公司名義之統一 發票專用章印文一枚及集倡公司負責人乙○○印文一枚,所偽造集倡公司名義之 「員工職務證明書」一份與丙○○收受,足以生損害於集倡公司及其負責人乙○ ○之名譽及信用;丙○○於取得前開扣繳憑單及員工職務證明書後,即與王和成 基於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於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駕車搭載王和成 ,前往臺中市○區○○○路一段一六○之一號三樓萬泰商業銀行臺中分行,因王 和成識字未深,乃由丙○○代為填寫萬泰商業銀行小額循環信用貸款申請書後, 再將前開偽造「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交由王和成持以行使申請辦理三十 萬元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丙○○則在外等候,足以生損害於集倡公司之名譽及 萬泰商業銀行對於債務人資力審核之正確性;嗣因萬泰商業銀行臺中分行承辦人 員巫榮鎰依據扣繳憑單所記載資料,查證結果,發現係屬偽造而未能申辦貸款成 功,並立即報警處理,丙○○王和成乃於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十三時四十五分 許,在臺中市○區○○○路一段一六○之一號萬泰商業銀行內,為警查獲,並當 場扣得丙○○交與王和成行使之偽造集倡公司名義所出具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 扣繳憑單」一份,另於丙○○所駕駛之自小客車上扣得未經提出行使之偽造集倡 公司名義所出具之「員工職務證明書」一份。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丙○○矢口否認有何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服務證書之犯行, 辯稱:我僅係因同案被告王和成欲辦理貸款,我才會代為尋找小額貸款之廣告而 已,至於聯繫姓名年籍不詳之林姓成年男子偽造「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及「員工職務證明書」之行為,及持偽造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以向 萬泰商業銀行台中分行申請辦理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均係同案被告王和成所為, 我僅係陪同在場,我因欲待同案被告王和成申貸成功,向其借款,且同案被告王 和成不識字,才會代為尋找廣告、填載貸款申請書等語。二、經查:
  (一)被告丙○○於警詢中供認稱:「(問:該偽造扣繳憑單是如何製作?)因 為看過舊的扣繳憑單,找不知名人士幫我從新打造過來要使用。(問:你 朋友王和成是持何家公司在職證明、扣繳憑單至萬泰商業銀行辦理貸款? )我朋友持集倡公司在職證明、扣繳憑單前往銀行辦理貸款。(問:你朋 友〈即被告王和成〉和你是否有在集倡公司上班?)沒有。(問:你為何 要持偽造在職證明、扣繳憑單前往銀行辦理貸款並夥同王和成一同前往該 銀行辦理?)因我信用不好,自己想出偽造該證明、扣繳憑單,並用王和 成名字偽造,一同前往銀行辦理貸款。(問:你為何要一同前往銀行辦理 貸款?你朋友王和成是否知道該證明是你偽造的?)因為該偽造扣繳憑單 是我請不明人士偽造,並叫王和成陪同我一起去辦理貸款,我朋友不知道 。(問:你為何要利用王和成名義偽造在職證明、扣繳憑單?雙方有無同 意辦理貸款?)因為我信用不好,想說用王和成名義去製作該證明,並於 日後向王和成借錢(用該卡借錢)比較容易。有經過王和成同意才跑去貸 款。(問:你持請不明人士偽造王和成在職證明、扣繳憑單有何用意?該 不明人士是否知道是誰?)我只是想借錢,因我看廣告打電話(看到牆上 廣告辦證件)聯絡,並告知需要對方辦好後,通知我去拿,所以不知道對 方是誰。(問:你第幾次持偽造扣繳憑單、在職證明至銀行貸款?王和成 說扣繳憑單是你拿給他的是不是?)第一次。是的。是我拿給他的。(問 :你以上所說是否實在?該廣告是否有聯絡電話?在何處看到該廣告?) 均實在。因我忘記了,只知道在北屯路與昌平路口看到該廣告在辦證件所 以撕下紙條聯絡。」等語(見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四九八八號偵查卷第七 頁反面至第八頁正面),其於檢察官偵查中供稱:「(問:扣繳憑單及員 工職務證明書此二份證件何來?)是自廣告得到的消息,我是在前天下午 與對方聯絡上,告訴對方王和成之資料,對方索價新臺幣三千元,後來昨 天晚上約定在臺中市○○路與大德街口交易,對方是一位四十歲左右之男 子,他拿這二張證件給我,我交付三千元給他。」(見九十一年度偵字第 一四九八八號偵查卷第二九頁)、「我依據路邊小廣告,於九十一年七月 二十八日左右,在臺中市○○路與崇德路口,以三千元向一位姓林的成年 男子買的,扣繳憑單及員工職務證明書一起買的,要給王和成去辦貸款。 因為我們二人失業缺錢用,辦貸款需扣繳憑單,所以才去買證件,我聽說



可以貸到三至五萬元,我們二人再平均清償,因為我有退票紀錄,不能辦 理貸款,我有向王和成說,他也同意,我有打電話問銀行的人,他說不用 職務證明書,該職務證明書是在我向朋友借的車上找到的,當天我開車載 王和成到銀行辦貸款,車子停在萬泰銀行臺中分行後面停車場。」(見九 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四九八八號偵查卷第六一頁)等語。  (二)同案通緝中被告王和成於警詢中亦供認稱:「(問:你是否有在集倡公司 上班?)沒有。(問:警方到場時有無和他人一同前往?該員是誰?是否 認識?關係為何?)我有朋友丙○○和我一同前往,認識,是朋友關係。 (問:你是如何取得集倡公司在職證明、扣繳憑單?)我是經陪同我一同 到銀行的朋友丙○○提供在職證明、扣繳憑單給我,並陪同至銀行辦理貸 款,並由我親自簽名辦理。(問:你是否知道丙○○提供於你之扣繳憑單 如何而來?為何要該扣繳憑單?)我不知道他是從何而來,因為朋友蘇先 助拿該扣繳憑單叫我去辦理貸款,因當時我急需用錢,並說有辦法幫我辦 理,所以就一同拿該扣繳憑單到銀行辦理。(問:你持扣繳憑單有何用途 ?)只用來貸款無其他用途。(問:你第幾次持偽造扣繳憑單至銀行貸款 或其他用途?)第一次。」等語(見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四九八八號偵查 卷第九頁反面至第十頁正面),其於檢察官偵查中供稱:「(問:今天你 前往申請貸款被查獲?)是要去辦理信用卡。(問:實際上你未在集倡公 司上班?)是的。(問:扣繳憑單及員工職務證明書此二份證件何來?) 是丙○○給我的。」(參照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四九八八號偵查卷第二八 頁、第二九頁)、「(問:扣繳憑單及員工職務證明書何來?)九十一年 七月三十日在萬泰銀行臺中分行內,丙○○給我的,我要辦貸款的。」( 見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四九八八號偵查卷第四十頁)、「(問:為何要買 假的證件?)如丙○○所說。」(見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四九八八號偵查 卷第六一頁)等語。
  (三)被告丙○○與同案被告王和成之供述情節,核與被害人乙○○於警詢中證 稱:「(問:丙○○王和成二人你是否認識?是否為你公司員工?所持 之扣繳憑單是否為你公司開出?)不認識。也不是集倡公司員工。不是我 公司開出。(問:集倡公司於何時開始營業?何時停止營業?)於八十三 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開始營業,但在九十年十月十一日已經停止營業。」等 語(見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四九八八號偵查卷第一一頁反面),其於檢察 官偵查中證稱:「我原先是集倡公司負責人,集倡公司於九十年十月十一 日停止營業,目前仍停止營業中。(問:王和成丙○○是否你們公司員 工?)都不是。(問:扣繳憑單及員工職務證明書是否你們公司的?)都 不是,員工職務證明書上的大小章都不是我們公司的。」等語(見九十一 年度偵字第一四九八八號偵查卷第四十頁),及證人巫榮鎰於警詢中證稱 :「因丙○○王和成兩人持集倡公司的所得扣繳憑單至萬泰商業銀行辦 理小額循環信用貸款,經查證發覺王和成所持之所得扣繳憑單是偽造而報 案並至派出所製作筆錄。(問:於何時、何地發現?)於民國九十一年七 月三十日十三時四十五分,在臺中市○區○○○路一段一六○之一號三樓



。(問:王和成向萬泰商業銀行貸款多少?公司是否有損失?)申請貸款 三十萬元,未核准沒有損失。(問:你如何發現所得扣繳憑單是偽造?) 經公司查證王和成所得扣繳憑單之公司,該集倡公司已於九十年十月十一 日停止營業。是丙○○偽造的,由王和成向萬泰銀行貸款。(問:丙○○王和成是第幾次向萬泰銀行申請貸款?你是否認識他們兩位?)第一次 向公司貸款。不認識他們兩位。」等語(見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四九八八 號偵查卷第一二頁正面、反面),其於檢察官偵查中證稱:「(問:現職 ?)萬泰商業銀行臺中分行初級辦事員。(問:本件貸款是你承辦?)是 。(問:何人拿證件給你辦?)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下午一時四十五分, 王和成至臺中市分行拿他的扣繳憑單辦理小額循環貸款,額度最高三十萬 元,我依據扣繳憑單查詢公司資料,發現公司已經停止營業,扣繳憑單有 問題,經我向公司負責人乙○○聯絡,證實王和成並非該公司員工,所以 沒給他辦貸款,後來公司就去報案。(問:丙○○有無一起去辦貸款?) 有,跟他在分行營業廳外面等,要辦的人是王和成王和成並沒有拿員工 職務證明書來辦貸款,只要扣繳憑單及存摺轉帳影本就可辦理,如沒有前 二項資料時,才需要用員工職務證明書。」等語(見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 四九八八號偵查卷第三九頁),復有扣案之偽造集倡公司名義所出具之各 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一份、員工職務證明書為證,復有財團法人金融 聯合徵信中心公司登記資料一份、萬泰商業銀行小額循環信用貸款申請書 一份在卷可稽,則被告丙○○與同案被告王和成共同行使偽造集倡公司名 義所出具之屬於私文書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以申辦貸款,足 以生損害於被害人集倡公司、集倡公司負責人乙○○之名譽及信用及萬泰 商業銀行對於債務人資力審核之正確性,應堪認定。至於偽造集倡公司名 義之屬於服務證書之「員工職務證明書」部分,被告丙○○將其放置於車 內,並未交付同案被告王和成提出行使,自無行使偽造服務證書之問題。  (四)又同案被告王和成提供個人基本資料與被告丙○○向姓名年籍不詳之林姓 成年男子購買偽造集倡公司名義所出具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及「員工職務證明書」,同案被告王和成既同意被告丙○○之提議,並願 意擔任借款人出面申辦貸款,並提供個人資料,以製作前開內容不實之屬 於私文書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屬於服務證書之「員工職務 證明書」,則被告丙○○、同案被告王和成與姓名年籍不詳之林姓成年男 子三人間,顯有共同偽造私文書及服務證書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 同正犯,亦堪認定。至於被告丙○○雖於原審法院及本院審理中均矢口否 認前揭犯行,辯稱不知情,僅係陪同同案被告王和成在場而已等語,惟被 告丙○○於原審法院及本院審理中均並未提出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自白供 述非任意性之抗辯,則被告丙○○於警詢、檢察官偵查中之自白供述既與 現有事證相符,自堪採信為真實,被告丙○○事後翻異前開警詢及檢察官 自白之初供,顯係嗣後畏罪卸責之詞,要難採信。綜上所述,被告丙○○ 與同案被告王和成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偽造服務證書之犯行,應堪認定 ,被告丙○○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委無足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



被告丙○○犯行,洵堪認定。
三、被告丙○○、同案被告王和成與姓名年籍不詳之林姓成年男子基於共同偽造私文 書及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由被告丙○○提供同案被告王和成之個人基本資料, 再由姓名年籍不詳之林姓成年男子以三千元之代價,製作偽造集倡公司名義所出 具,以被告王和成於九十年度在位於臺中市○○○○街二四號一樓集倡公司任職 、年度薪資所得為六十二萬元之不實事項所偽造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一份及以被告王和成自八十九年四月十日起至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任職於集倡 公司擔任油漆技術工之不實事項並偽蓋集倡公司名義之統一發票專用章印文一枚 及集倡公司負責人乙○○印文一枚所偽造之「員工職務證明書」一份與被告丙○ ○收受,足以生損害於被害人集倡公司及其負責人乙○○之名譽及信用,核被告 丙○○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罪、第二百十二條之偽造服務證 書罪。被告丙○○、同案被告王和成與姓名年籍不詳之林姓成年男子就前開偽造 私文書罪及偽造服務證書罪二者間,顯有共同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 犯。又被告丙○○、同案被告王和成與姓名年籍不詳之林姓成年男子偽造集倡公 司名義之印文及集倡公司負責人楊美珠之印文之行為,為偽造服務證書之階段行 為,均不另論處。而被告丙○○及同案被告王和成一個偽造行為,同時觸犯偽造 私文書罪及偽造服務證書罪,係屬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為裁判 上一罪之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分別從一重之偽造私文書罪論處。 另被告丙○○與同案被告王和成基於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由被告丙 ○○代為填寫萬泰商業銀行小額循環信用貸款申請書後,再將前開偽造「各類所 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交由被告王和成持以行使向萬泰商業銀行臺中分行申請辦 理三十萬元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足以生損害於集倡公司之名譽及萬泰商業銀行 對於債務人資力審核之正確性,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 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丙○○與同案被告王和成就前開行使偽造私 文書犯行間,顯有共同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被告丙○○與同 案被告王和成所犯前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偽造私文書罪二者間,其偽造私文書 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原審法院審酌被告丙○○與同案被告王和成因失業賦閒在家,不思積極尋找工 作機會,竟思以偽造文書之方式,獲取銀行核貸,意圖獲取金錢花用,以致觸犯 刑典,其行可議,且被告丙○○於本院審理中猶飾詞狡辯,未見悔意,犯後態度 不佳,惟因被告丙○○與同案被告王和成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未經核貸即遭 查獲,對於被害人致生之危害程度尚屬輕微等一切情狀,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 五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 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 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丙○○ 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罪,量處有期徒刑陸月,並諭知如易科 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偽造集倡公司名義所出具之「各類所得扣繳暨 免扣繳憑單」一份、「員工職務證明書」一份,係被告丙○○與同案被告王和成 所有,供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偽造服務證書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丙○○供承在卷, 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至於偽造集倡公司名義



所出具之「員工服務證明書」上之偽造集倡公司名義之統一發票專用章印文一枚 及集倡公司負責人乙○○印文一枚,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 丙○○與否,固均應諭知沒收,惟因前開印文所存在之服務證書,業經扣案,並 經宣告諭知沒收,則就前開偽造之印文部分,自無另行諭知沒收之必要,附此敘 明。經核認事用法,均無不合,量刑亦屬妥適。被告丙○○上訴意旨:渠沒有參 與共同偽造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員工職務證明書,且不知是偽造的。因 王和成識字未深,僅代為填寫小額循環信用貸款申請書等語,經詳核與其在警詢 及檢察官偵查中自白初供不符,被告丙○○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陳 登 源
      法 官 方 艤 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江 玉 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二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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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