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民國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七○一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
四日第一審判決(民國九十二年度重訴緝字第二二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民國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三六六三號、第一六七二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乙○○共同連續洗錢,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乙○○因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許明福因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元、劉瑞豐因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貳仟元、賴文彬因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貳佰元、林芳崧因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貳佰元、黃月香因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貳佰元、詹惠期因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貳佰元、王仁宏因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貳佰元、蔡佩珊因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貳佰元均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手機各壹支(含SIM卡),均沒收。 事 實
一、⑴、緣殷雲飛、鄭光原、江天富、范文禧(上開四人共同擄人勒贖部分,業經原 審法院院以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一九號判決,按序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 終身、有期徒刑十四年、十年、九年,現由本院九十一年度上重訴字第二十 七號審理中)與蕭金敦(逃匿另案由檢察官通緝中)及四名姓名、年籍均不 詳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意圖勒贖之犯意聯絡,推由殷雲飛、鄭光原及江天富 等三人負責購買供勒贖使用之活期存款帳戶之存摺、印鑑章、金融卡。殷雲 飛遂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七月十八日晚間八時許,透過自由時報之分類廣 告,得知許明福(違反洗錢防制法部分,業經原審法院以九十年度重訴字第 二二一九號判決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現由本院同前案號審理中)販賣活期存 款帳戶之存摺、印章及金融卡之訊息,乃依廣告上所登載之電話號碼,去電 與許明福聯絡,雙方隨即達成由殷雲飛以新臺幣(下同)十三萬元之代價, 向許明福購買四十個活期存款帳戶之存摺、印鑑章及金融卡之協議。許明福 便轉而向乙○○、劉瑞豐(違反洗錢防制法部分,業經原審法院以九十年度 重訴字第二二一九號判決,現由本院同前案號審理中)等二人,表示欲向該 二人分別購買四個、三十六個活期存款帳戶之存摺、印鑑章及金融卡。劉瑞 豐復轉而向詹惠期(共同洗錢罪部分經原審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緝字第四四 四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與賴文彬、林 芳崧、黃月香、蔡佩珊(上開四人共同洗錢罪部分,業經原審法院以九十年 度重訴字第二二一九號判決按序有期徒刑六月、六月、六月、四月,如易科 罰金均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及王仁宏(逃匿違反洗錢防制法部分,由原 審法院以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一九號通緝中)等六人,表示欲向該六人購 買活期存款帳戶之存摺、印章及金融卡。
⑵、乙○○、許明福、劉瑞豐、賴文彬、林芳崧、黃月香、詹惠期、王仁宏及蔡 佩珊等九人均知一般人不自行開立活期存款帳戶,反向不認識之人購買活期 存款帳戶之存摺、印鑑章及金融卡,應係欲持以作為掩飾或隱匿因自己或他 人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用,竟基於共同洗錢之犯意聯絡,由乙 ○○至如附表一所示之銀行開立活期存款帳戶四個,再以每個活期存款帳戶 一千元之代價,連同存摺、印鑑章及金融卡一併出售予許明福;另由賴文彬 、林芳崧、黃月香、詹惠期、王仁宏及蔡佩珊等六人分別至如附表二至附表 七所示之銀行開立活期存款帳戶各六個,以每個活期存款帳戶一千二百元之 代價,連同存摺、印鑑章及金融卡一併出售予劉瑞豐,復由劉瑞豐以每個活 期存款帳戶二千元之代價,轉售予許明福。於九十年七月十九日下午二時許 ,在臺中市○○路與雙十路交岔路口附近之「寒舍泡茶坊」二樓,由乙○○ 將如附表一所示之共計四個活期存款帳戶之存摺、印鑑章及金融卡,先交付 予許明福;由賴文彬、林芳崧、黃月香、詹惠期、王仁宏及蔡佩珊等六人各 自將如附表二至附表七所示共計三十六個之活期存款帳戶之存摺、印鑑章及 金融卡,先交付予劉瑞豐,由劉瑞豐轉交付予許明福,再由許明福將如附表 一至附表七所示共計四十個之活期存款帳戶之存摺、印鑑章及金融卡,交付 予由鄭光原、江天富陪同前來之殷雲飛。因販賣上開活期存款帳戶之存摺、 印章及金融卡,許明福獲得十三萬元,乙○○獲得四千元(四個乘以一千元 ),許瑞豐獲得七萬二千元(三十六個乘以二千元),賴文彬、林芳崧、黃 月香、詹惠期、王仁宏及蔡佩珊等六人每人均各獲得七千二百元(六個乘以 一千二百元)。
⑶、乙○○復受許明福之指示,與許明福二人承先前同一共同洗錢之概括犯意, 於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許,一同至臺中市○○路與雙十路交岔路口 附近之「寒舍泡茶坊」,與受殷雲飛之指示,前來與其等會合之鄭光原、江 天富二人會合後,四人共同搭乘計程車前往臺中市○○路之遠東商業銀行, 由乙○○下車進入該銀行內,填寫取款條並蓋用賴文彬之印鑑章,連同存摺 持以領取三十二萬元現金,另持二張賴文彬所有上開活期存款帳戶之金融卡 ,經由該銀行所設之自動櫃員機,以轉帳後再提款之方式,各自提領現金八 萬元,共計領得現金十六萬元。乙○○於領得四十八萬元後,即將之交付予 在計程車上等候之鄭光原及江天富。四人隨即共同搭乘計程車前往臺中市○ ○○路之中興商業銀行及泛亞商業銀行,由乙○○下車持另二張賴文彬所有 活期存款帳戶之金融卡,經由該二銀行所設之自動櫃員機,各提領十萬元現 金,共計領得現金二十萬元,再交付予在車上等候之鄭光原及江天富。在領 得六十八萬元現金後,鄭光原即依殷雲飛之事先指示,自上開領得之六十八 萬元內抽取五千元,交付予許明福,作為該次代為領款之酬勞,許明福因此 獲得五千元,乙○○則未取得任何酬勞。鄭光原、江天富隨即將六十七萬五 千元帶回,交付予殷雲飛,由殷雲飛轉交蕭金敦朋分。 ⑷、嗣於九十年八月一日凌晨一時三十分許,由檢察官指揮警員逕行搜索臺中縣 新社鄉○○村○○街○段三三巷四八號,當場逮捕劉瑞豐,並扣得劉瑞豐所 有供共同犯罪所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手機一支(含SIM
卡);於同日凌晨五時許,逕行搜索臺中市○○路三八號八樓之十,當場逮 捕許明福,並扣得許明福所有供共同犯罪所用之門號:000000000 0號行動電話手機一支(含SIM卡);於同日凌晨五時許,逕行搜索臺中 市○○路三八號十樓之十三,當場逮捕乙○○;於同日凌晨五時許,逕行搜 索臺中市南屯區○○○街二四一之一二號七樓,當場逮捕殷雲飛、鄭光原; 於同日上午六時許,逕行搜索臺中市○區○○街一○四號三樓之一,當場逮 捕在場看守人質丙○之范文禧;另於當日上午九時許,在臺中市○○○街與 文心南路交岔路口附近,逕行逮捕江天富後,始查知上情。被告乙○○於原 審法院及本院審判中自白前開事實。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該局、內政部警政署 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三隊及電信警察第二中隊偵查起訴。 理 由
一、⑴、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乙○○對於:曾於右揭時地,將如附表一所示之四個活期 存款帳戶之存摺、印鑑章及金融卡,各以一千元之代價,出賣予同案被告許 明福;復受同案被告許明福之指示,於右揭時地,提領上開現金交付予同案 被告鄭光原、江天富二人之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同案被告殷雲飛、江天富 、鄭光原、許明福、劉瑞豐、賴文彬、林芳崧、黃月香及蔡佩珊等九人於原 審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九一號案件調查及審理時之供述,及同案被 告詹惠期於原審法院九十一年度重訴緝字第四四四號案件調查及審理時之供 述相符,並有搜索扣押筆錄二紙在卷可稽,復有門號:000000000 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手機各一支(含SIM卡)扣案可 資佐證,是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
⑵、按掩飾或隱匿因自己或他人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屬(修正前 )洗錢防制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之「洗錢」;又依同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 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之規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七 條第一項之擄人勒贖罪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係屬 該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重大犯罪」。又如附表一至附表七所示之活 期存款帳戶出售予同案被告殷雲飛後,已由同案被告殷雲飛、鄭光原、江天 富、范文禧、蕭金敦及四名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持以供渠等共同 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項擄人勒贖罪所用等事實,有本院九十年度重訴 字第二二九一號刑事判決一份在卷可憑。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乙○○ 犯行已堪認定。
二、⑴、核被告乙○○所為,係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洗錢罪。被告 乙○○犯罪後,洗錢防制法雖經修正,於九十二年二月六日經總統公布,惟 同法第十五條規定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四條法 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之規定 ,修正之洗錢防制法應於九十二年八月六日發生效力,是被告乙○○仍應依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洗錢罪,論罪科刑。被告乙○○與被告許明 福、劉瑞豐、賴文彬、林芳崧、黃月香、詹惠期、王仁宏及蔡佩珊等九人就 出賣如附表一至附表七所示之活期存款帳戶之洗錢犯行,具有犯意之聯絡及
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依同案被告許明福之指示,為同案被告 殷雲飛等人,數次提領現金,其所為之洗錢行為,時間密接,觸犯構成要件 相同之罪,為接續犯,應包括論以一罪。再者,被告出賣上開活期存款帳戶 之存摺、印鑑章及金融卡予同案被告許明福後,復受同案被告許明福之指示 ,為同案被告殷雲飛等人,提領現金,其所為二次洗錢行為,時間緊接,觸 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 六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另被告於審判中自白犯行,應依修正前 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四項後段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三、原審法院認被告乙○○犯罪事證明確,犯行已堪認定,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惟查:㈠洗錢防制法雖經修正,經總統於九十二年二月六日公布,惟修正洗錢 防制法第十五條規定,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第六五○ 五號總統府公報第七十頁至第七十四頁)。修正之洗錢防制法應於九十二年八月 六日發生效力,本件原審法院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判決時,尚未發生效力,自 不生新舊法比較問題,原審法院認洗錢防制法於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於 同年月八日生效。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二項洗錢罪之法定刑「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較修正前該法第九條第一項洗錢罪 之法定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為重,經比較 新舊法後,應以舊法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對被告有利,爰依 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適用有利於被告之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 規定,尚有違誤。㈡次查原審法院判決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四項後段 規定,認被告於審判中自白犯行,減輕其刑,竟未於事實欄內明白記載之,尚有 事實失去依據。㈢再查原審法院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宣 告被告乙○○及同案共同被告許明福等九人洗錢所得款項均沒收,惟未依同條項 後段規定諭知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亦有失誤。被告乙○ ○上訴意旨謂被告父母雙親年邁無法工作,靠其奉養,無力繳納易科罰金十三萬 五千元,請准予宣告緩刑等語,雖無理由,惟原審判決既有前開之可議,自應由 本院將原審法院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乙○○正值青壯時期,國中畢業,不 思以正途謀利,因貪圖小利,出賣活期存款帳戶供他人掩飾重大犯罪之所得財物 ,不僅使不法犯罪集團得以遂行犯罪行為,亦使不法犯罪者得以隱匿身分,逃避 檢警之追緝,愈使犯罪之人肆無忌憚,助長犯罪之猖獗,情節非屬輕微,所為已 嚴重危害社會治安與金融秩序,暨犯罪後審判中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 ,仍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門號00 00000000號行動電話手機一支(含SIM卡)係同案共同被告劉瑞豐所 有,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手機一支(含SIM卡)係同案共 同被告許明福所有,且均供被告乙○○與同案被告劉瑞豐、許明福二人及同案共 同被告賴文彬、林芳崧、黃月香、詹惠期、王仁宏及蔡佩珊等六人共同犯罪所用 等情,業據同案被告許明福、劉瑞豐二人分別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 一項第二款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再者,被告因洗錢犯罪所得之四千元(四個活 期存款帳戶乘以一千元)、同案被告許明福因洗錢犯罪所得之十三萬五千元(販 賣活期存款帳戶之十三萬元加上代為提領款項之五千元)、同案被告劉瑞豐因洗
錢犯罪所得之七萬二千元(三十六個活期存款帳戶乘以二千元)、同案被告賴文 彬因洗錢犯罪所得之七千二百元(六個活期存款帳戶乘以一千二百元)、同案被 告詹惠期因洗錢犯罪所得之七千二百元(六個活期存款帳戶乘以一千二百元)、 同案被告林芳崧因洗錢犯罪所得之七千二百元(六個活期存款帳戶乘以一千二百 元)、同案被告黃月香因洗錢犯罪所得之七千二百元(六個活期存款帳戶乘以一 千二百元)、同案被告王仁宏因洗錢犯罪所得之七千二百元(六個活期存款帳戶 乘以一千二百元)、同案被告蔡佩珊因洗錢犯罪所得之七千二百元(六個活期存 款帳戶乘以一千二百元),均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 均予以宣告沒收,並依同條項後段之規定,諭知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產抵償之。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 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項後段,第 十二條第一項前段、後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四 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惠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陳 登 源
法 官 方 艤 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江 玉 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
洗錢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F
附表一:
┌────────────────────────────┐
│乙○○銀行帳號資料表: │
├──┬──────────────┬──────────┤
│編號│銀 行 名 稱│帳 號│
├──┼──────────────┼──────────┤
│ 1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公益分行 │000-000-0000000-0 │
├──┼──────────────┼──────────┤
│ 2 │中興商業銀行台中分行 │000-000-000000 │
├──┼──────────────┼──────────┤
│ 3 │三信商業銀行營業部 │00-0-0000000 │
├──┼──────────────┼──────────┤
│ 4 │聯信商業銀行公益分行 │000-000-00000000 │
└──┴──────────────┴──────────┘
附表二:
┌────────────────────────────┐
│賴文彬銀行帳號資料表: │
├──┬──────────────┬──────────┤
│編號│銀 行 名 稱│帳 號│
├──┼──────────────┼──────────┤
│ 1 │遠東商業銀行自由分行 │00000000000000 │
├──┼──────────────┼──────────┤
│ 2 │台中商銀儲蓄部 │000-00-0000000 │
├──┼──────────────┼──────────┤
│ 3 │泛亞商業銀行中港分行 │000-000-00000-0 │
├──┼──────────────┼──────────┤
│ 4 │中興商業銀行台中分行 │000-000-000000 │
├──┼──────────────┼──────────┤
│ 5 │華信商業銀行台中分行 │000-000-0000000-0 │
├──┼──────────────┼──────────┤
│ 6 │三信商業銀行營業部 │00-0-0000000 │
└──┴──────────────┴──────────┘
附表三:
┌────────────────────────────┐
│林芳崧銀行帳號資料表: │
├──┬──────────────┬──────────┤
│編號│銀 行 名 稱│帳 號│
├──┼──────────────┼──────────┤
│ 1 │聯信商業銀行繼光分行 │000-000-00000000 │
├──┼──────────────┼──────────┤
│ 2 │台中商業銀行營業部 │000-00-0000000 │
├──┼──────────────┼──────────┤
│ 3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中分行 │00000000000000 │
├──┼──────────────┼──────────┤
│ 4 │慶豐商業銀行台中分行 │000-00-000000-0-00 │
├──┼──────────────┼──────────┤
│ 5 │交通銀行台中分行 │000-00-000000-0 │
├──┼──────────────┼──────────┤
│ 6 │華南商業銀行台中民族路分行 │000-00-000000-0 │
└──┴──────────────┴──────────┘
附表四:
┌────────────────────────────┐
│黃月香銀行帳號資料表: │
├──┬──────────────┬──────────┤
│編號│銀 行 名 稱│帳 號│
├──┼──────────────┼──────────┤
│ 1 │聯信商業銀行營業部 │000-000-00000000 │
├──┼──────────────┼──────────┤
│ 2 │華南商業銀行台中民族路分行 │000-00-000000-0 │
├──┼──────────────┼──────────┤
│ 3 │慶豐商業銀行台中分行 │000-00-000000-0-00 │
├──┼──────────────┼──────────┤
│ 4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中分行 │00000000000000 │
├──┼──────────────┼──────────┤
│ 5 │台中商業銀行營業部 │000-00-000000-0 │
├──┼──────────────┼──────────┤
│ 6 │交通銀行台中分行 │000-00-0000000 │
└──┴──────────────┴──────────┘
附表五:
┌────────────────────────────┐
│詹惠期銀行帳號資料表: │
├──┬──────────────┬──────────┤
│編號│銀 行 名 稱│帳 號│
├──┼──────────────┼──────────┤
│ 1 │三信商業銀行營業部 │00-0-0000000 │
├──┼──────────────┼──────────┤
│ 2 │慶豐商業銀行台中分行 │000-00-000000-0-00 │
├──┼──────────────┼──────────┤
│ 3 │華南商業銀行台中民族分行 │000-00-000000-0 │
├──┼──────────────┼──────────┤
│ 4 │交通銀行台中分行 │000-00-000000-0 │
├──┼──────────────┼──────────┤
│ 5 │台中商業銀行營業部 │000-00-0000000 │
├──┼──────────────┼──────────┤
│ 6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中分行 │00000000000000 │
└──┴──────────────┴──────────┘
附表六:
┌────────────────────────────┐
│王仁宏銀行帳號資料表: │
├──┬──────────────┬──────────┤
│編號│銀 行 名 稱│帳 號│
├──┼──────────────┼──────────┤
│ 1 │泛亞商業銀行民權分行 │000-000-00000-0 │
├──┼──────────────┼──────────┤
│ 2 │華信商業銀行台中分行 │000-000-0000000-0 │
├──┼──────────────┼──────────┤
│ 3 │中興商業銀行民權分行 │000-00-0000000 │
├──┼──────────────┼──────────┤
│ 4 │亞太商業銀行營業部 │0000-00-00000-0-0 │
├──┼──────────────┼──────────┤
│ 5 │彰化銀行總行營業部 │0000-00-00000-000 │
├──┼──────────────┼──────────┤
│ 6 │合作金庫銀行台中分行 │0000-000-000000 │
└──┴──────────────┴──────────┘
附表七:
┌────────────────────────────┐
│蔡佩珊銀行帳號資料表: │
├──┬──────────────┬──────────┤
│編號│銀 行 名 稱│帳 號│
├──┼──────────────┼──────────┤
│ 1 │泛亞商業銀行民權分行 │000-000-00000-0 │
├──┼──────────────┼──────────┤
│ 2 │三信商業銀行營業部 │00-0-0000000 │
├──┼──────────────┼──────────┤
│ 3 │中興商業銀行民權分行 │000-00-0000000 │
├──┼──────────────┼──────────┤
│ 4 │華信商業銀行台中分行 │000-000-0000000-0 │
├──┼──────────────┼──────────┤
│ 5 │台中商業銀行台中分行 │000-00-0000000 │
├──┼──────────────┼──────────┤
│ 6 │交通銀行台中分行 │000-00-0000000 │
└──┴──────────────┴──────────┘
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