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92年度,690號
TCHM,92,上訴,690,2003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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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六九О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右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九七五號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
一年度偵字第九一六九、一四六九八、一四六九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乙○○部分撤銷。
乙○○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盜版CD音樂光碟片合計捌拾壹片,及附表二編號一、二所示之盜版CD音樂光碟片合計捌片,以及販賣盜版CD音樂光碟片之所得現金新臺幣陸佰伍拾元,均沒收。
事 實
一、乙○○曾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間,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五年確定,現仍在緩刑期間,詎猶不知悔改,明知附 表一編號一至二十一所示之被侵害歌曲,係表列各公司享有著作權之錄音著作, 均尚在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內,任何人非經各該享有著作權公司之同意或授權, 不得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且乙○○亦明知綽號「阿偉」、 「阿宏」之不詳姓名成年男子所分別交付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二十一所示之CD音 樂光碟片,係未經附表一編號一至二十一所示各著作權人之授權或同意,而由不 知姓名年籍之人所擅自重製而成,係侵害各該錄音著作權人著作財產權之盜版品 ,另附表二編號一、二所示之CD音樂光碟片,其演唱人分別為我國國人龍千玉 與美國人「呼叫樂團」成員,上開音樂光碟之錄音著作亦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 ,而綽號「阿偉」、「阿宏」之不詳姓名成年男子所交付如附表二編號一、二所 示之CD音樂光碟片,亦係未經著作權人之授權或同意,而由不知姓名年籍之人 所擅自重製之盜版品,竟因找不到工作,缺錢花用,即自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起,基於意圖營利而販賣交付盜版CD音樂光碟片之常業犯意,先以每片盜版C D音樂光碟片新臺幣(下同)二十至二十五元之價格,連續向「阿偉」或「阿宏 」購入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二十一所示之盜版CD音樂光碟片、及附表二編號一、 二所示之盜版CD音樂光碟片若干片,再於每星期一、三下午五、六時起至同日 晚上十一、十二時止,在臺中市○○路九甲巷松竹流動夜市內連續設攤陳列上開 盜版CD音樂光碟片,並以每片盜版CD音樂光碟片五十元之價格,出售交付予 不特定人牟利,以此方式侵害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二十一所示著作權人之著作財產 權、及附表二編號一、二錄音著作之著作權人之著作財產權,並恃此所得為生。 嗣至九十一年五月六日晚上十時三十分許,為警跟蹤前來該攤位收攤之乙○○而 當場查獲,並扣得附表一編號一至二十一所示之盜版CD音樂光碟片合計七十一 片、及附表二編號一、二所示之盜版CD音樂光碟片合計八片,以及附表二編號 三、四所示、未據著作權人提出告訴之盜版CD音樂光碟片十五片,以及販賣盜 版CD音樂光碟片之所得現金六百五十元。




二、乙○○於九十一年五月六日經警查獲後,雖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 畢諭知交保候傳,卻仍不知悔改,明知附表一編號二十二所示之被侵害歌曲,係 全員集合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全員集合公司」)享有著作權之錄音著作,尚在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內,任何人非經「全員集合公司」之同意 或授權,不得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且乙○○亦明知前述綽 號「阿偉」之成年男子所交付如附表一編號二十二所示之CD音樂光碟片,係未 經「全員集合公司」授權或同意,而由不知姓名年籍之人擅自重製,侵害「全員 集合公司」著作財產權之盜版品,竟因找不到工作,缺錢花用,又自九十一年七 月二十一日起,承前同一意圖營利而販賣交付盜版CD音樂光碟片之常業犯意, 以每片二十元之價格,向綽號「阿偉」之成年男子買進如附表一編號二十二所示 之盜版CD音樂光碟片共計二百片,並在臺中市○○路三五九巷夜市內設攤陳列 之,以每片五十元之價格,出售交付予不特定人牟利,以此方式侵害「全員集合 公司」之著作財產權,並恃此所得為生,總計售出一百九十片。嗣於九十一年七 月二十五日晚上十一時十五分許,為「全員集合公司」法務專員林昌賢會同員警 在前開設攤地點當場查獲,並扣得尚未售出之如附表一編號二十二所示之盜版C D音樂光碟片十片。
四、案經附表一編號一至二十一所示之著作權人訴由台中市警察局,及由全員集合公 司訴由台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本案上訴人即被告乙○○(以下簡稱為被告)對其前開犯罪事實,已於警、 偵訊中,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白承認,復經附表一編號一至二十二所示各 著作權人之告訴代理人丙○○、張昌政及告訴人「全員集合公司」之告訴代理人 林昌賢指訴甚詳,並有臺中市警察局刑警隊扣押筆錄、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搜 索筆錄各一份附卷足證。另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二十二所示之被侵害歌曲,係 表列各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錄音著作,有各該被侵害歌曲之著作權利證明資料 、經濟部公司執照、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等件在卷可憑。而扣案如附表一 編號一至二十二所示之CD音樂光碟片,則均係未經各該著作權人授權或同意, 由不知姓名年籍之人擅自重製之盜版品,被告乙○○對此亦知之甚明一節,亦據 被告乙○○供承明確,復經告訴代理人丙○○、林昌賢實際勘驗無訛,並有扣案 之如附表一編號一至二十二所示之盜版CD音樂光碟片合計八十一片可資佐憑。二、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二所示之音樂光碟八片,均屬盜版品,業據被告供承明 確。雖上開音樂光碟錄音著作之著作權人不詳,卷內亦無相關資料可供查證(各 該盜版音樂光碟封面所印製之發行公司及金曲獎唱片公司與天碟唱片公司,均係 盜版光碟集團自行印製在封面之公司,而非上開音樂光碟錄音著作之著作權人) ,惟依其封面顯示,上開音樂光碟之演唱人分別為國人龍千玉與美國人「呼叫樂 團」成員,且均屬近作,上開音樂光碟之錄音著作均受我國著作權法之保護,應 無疑義。
三、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 ,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 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此於最高法院著有八十五年台上字第五



一0號判例可資參照。經查,本案被告始終供陳係因缺錢又找不到工作,才從事 販賣盜版CD音樂光碟片之工作。其於原審法院審理時,復供稱:「..... .該段期間(按指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一日至五月六日)販售所得都是供我生活用 ,花在吃飯、平常生活用,......每日收入約一千元到二千元左右」、「 ......擺攤(按指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一日至同年月二十五日)每日收入也 差不多是一、二千元,......收入也是作為生活用」等語,有原審法院訊 問筆錄可考。可知被告確有以販售交付盜版CD光碟片之所得,充為生活之資之 情狀。再參以被告設攤販售盜版CD音樂光碟片之行為,又具反覆實施性,收入 之金額以目前生活水準觀之,亦足以維持生活,揆諸前揭判例意旨,應認被告主 觀上確有意圖營利之意思,且有以經營販售交付盜版CD光碟片之所得,賴以營 生之常業犯意,至臻明確。另按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 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著作權法第八 十七條第二款定有明文。依上所陳,本案被告明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CD音樂 光碟片及附表二編號一、二所示之CD音樂光碟片均係侵害各該著作財產權人之 盜版光碟,竟意圖營利,設攤陳列販售交付予不特定人,其所為自已該當於著作 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係屬應視為侵害著作權之行為。此外,尚有現場 圖一紙、現場照片二張、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盜版CD音樂光碟片合計八十一片 、附表二編號一、二所示之盜版CD音樂光碟片共計八片、以及販賣所得現金六 百五十元可資為憑,事證明確,被告乙○○之右開犯行堪以認定。四、按「散布」係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之 謂也,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定有明文。而「銷售」則係買方支付價金 ,賣方交付買賣標的物之行為,雖亦屬「散布」之一種方式,但「散布」既不以 給付對價、交付具體財物或具有營利之意圖為必要,行為態樣顯較廣泛。本案被 告乙○○明知綽號「阿偉」、「阿宏」者所提供如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一、二 所示之盜版CD音樂光碟片,均係侵害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物,竟意圖營利而 向其等買入,再設攤販售,核其所為,係屬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所定「明 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 第九十四條以犯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以第八十七條第二款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 而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罪。公訴人漏未斟酌被告乙 ○○係因無業缺錢花用,始從事販賣盜版CD音樂光碟片之工作,且所得均用以 支付生活開銷,確係恃以為生等情狀,而認被告乙○○所為僅係犯同法第九十三 條第三款之罪,尚有未洽,惟其基本事實同一,本院自應予以審理,並變更其起 訴法條。因被告所犯上開之罪非屬告訴乃論之罪,故未經告訴、起訴部分,仍為 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判。又被告購得持有上開盜版CD音樂光碟片後 ,將該等音樂光碟片在攤位擺放陳列之低度行為,雖亦屬同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 所定「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之行為,但已被其後意 圖營利而交付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不另論罪。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盜版CD音 樂光碟片合計八十一片、及附表二編號一、二所示之盜版CD音樂光碟片合計八 片、以及販賣所得現金六百五十元,均係被告所有,分別屬其供犯罪所用及因犯 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



定,宣告沒收。至於附表二編號三、四所示之音樂光碟,依其封面顯示,其演唱 人分屬日本與新加坡國籍,因其錄音著作之著作權人與盜版重製時間均屬不明, 且之前日本與新加坡國未與我國有著作權互惠關係,此部分亦無著作權人提出告 訴,本院無從查明此部分光碟片有無違反我國著作權法而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 ,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五、再本案前開盜版CD音樂光碟,雖均附有封面且印有發行公司名稱,但目前盜版 音樂光碟集團在所盜版音樂光碟之封面所印製之發行公司,尚非發行各該音樂光 碟錄音著作之著作權人,而係其等自行印就諸如「金曲獎唱片公司」、「天碟唱 片公司」......等等(事實上不存在)公司名稱,有扣案之盜版光碟封面 可憑。依據本案卷證,尚難認定各該封面有偽造發行公司私文書之情事。又因此 封面係盜版音樂光碟集團所製作,其等在自己製作之封面,印製事實上不存在公 司之名稱,屬無形之偽造,是否成立偽造私文書罪,已有疑義。本案又無積極證 據足以證明被告係盜版音樂光碟集團之成員,其對盜版音樂光碟集團在所盜版音 樂光碟之封面印製上開公司名稱,有無偽造私文書情事,亦難期其必有認知。本 院爰不為被告有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之認定,併此敘明。六、原審判決就被告前開所犯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原審判決既亦認定被告係 犯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以犯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以第八十七條第二款明知為侵害著 作權之物,而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為常業罪,而本罪非屬 告訴乃論之罪,則原審判決未就被告販賣附表二編號一、二所示之盜版CD音樂 光碟片之犯行予以審判,即有未合。是本案被告上訴指摘原審判決量刑過重,其 上訴雖無理由,但原審判決關於被告部分既有上開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自 應由本院將原審判決關於被告部分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之品行,及其二次 販賣之時間雖非長久,每日所得均僅一、二千元,被查獲之盜版CD音樂光碟片 之數量亦非龐大,且自述事後有向告訴人公司檢舉盜版CD音樂光碟片之來源所 在,惟其有違反著作權法之犯罪紀錄,詎在緩刑期間仍再犯罪,且於九十一年五 月六日被警查獲之後,仍未加警惕,復自同年七月二十一日起再次違犯,未見有 悔過之意等一切犯罪情狀,仍量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盜版 CD音樂光碟片合計八十一片,及附表二編號一、二所示之盜版CD音樂光碟片 合計八片,以及販賣盜版CD音樂光碟片之所得現金六百五十元,均沒收。七、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 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三條第三款、 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廖 柏 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



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詹 錫 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一 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二 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 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一 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 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 付者。
三 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四 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五 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仍作為直接營利之使用者。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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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盜版CD雷 │片數│被侵害歌曲名稱│著作(發行)權人│備 註 │
│ │射唱片名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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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許茹芸 │ 2│遇見另一個人 │科藝百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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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本多RuRu single │ 2│第幾次 │科藝百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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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鄭伊健 敢作敢為 │ 4│敢作敢為 │博德曼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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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許志安 我還能愛誰│ 2│我還能愛誰 │上華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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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王力宏 美麗新世界│ 4│唯一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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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梁靜茹 我喜歡 │ 5│我喜歡 │滾石國際音樂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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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心潔 │ 5│想飛 │滾石國際音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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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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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戀上游鴻明 │ │ │股份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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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陳奕迅 │ 2│你的背包 │艾迴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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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杰倫 │ 3│娘子 │博德曼 │ │
│ │周杰倫方文山 │ │ │股份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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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鄭秀文 捨得 │ 6│捨得 │華納國際音樂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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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席琳狄翁 真愛來臨│ 2│I'm alive │新力哥倫比亞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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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莫文蔚 Karen mok │ 3│愛 │新力哥倫比亞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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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歌唱翻天 │ 4│想飛 │滾石國際音樂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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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米西亞 無限精選 │ 3│深情包圍 │博德曼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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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共查扣盜 │CD│柒拾壹片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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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翊君 │ │沉迷 │全員集合國際多媒│ │
│ │ │ │ │體股份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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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 │盜版CD雷 │演 唱 人│數量(片) │
│ │射唱片名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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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龍の演歌(牽手做陣行) │龍千玉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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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CAMION PALMERO │呼叫樂團 │四 │
│ │(卡米羅大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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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阿杜 a─do │杜義成 │十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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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一九九五─二○○二 │MAX樂團 │四 │
│ │珍愛精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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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