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92年度,538號
TCHM,92,上訴,538,2003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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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五三八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坤德
  選任辯護人 陳沆河律師
右上訴人即被告因常業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六二五
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四一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陳坤德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編號九之金融卡除外)及新臺幣拾貳萬柒仟元均沒收。
事 實
一、陳坤德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十二間某日,因見報紙之分類廣告應徵而結識真實 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吳董」、「王董」之成年男子,其知悉綽號「吳董」 、「王董」之人本身並無資力,亦無向銀行或民間辦理融資借款之途徑,僅係由 綽號「吳董」之人在報紙上刊登信用貸款之廣告,或以報紙夾報廣告信用貸款之 方式,誘使不特定人與之接洽,再詐稱辦理貸款須先繳交手續費、代書費,使欲 借款之人陷於錯誤,以為綽號「吳董」之人等果真能代為辦理貸款,而將其等所 指示之費用金額匯入所指定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五所示之人等郵政儲金帳戶,竟仍 與其等基於犯意之聯絡,自九十年十二月間某日起,受「吳董」等指示,待前開 欲借款之人將費用款項匯入指定帳戶後,即由陳坤德負責持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五 所示等帳戶之金融卡至臺中縣、市各地自動櫃員機提領匯入款,每日約可領得新 臺幣(下同)三十萬至五十萬元不等。其後,綽號「吳董」或「王董」之人再以 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陳坤德所使用之電話號碼000 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約定於臺中市○○路與青海路口附近不定之 地點,收取前開款項。另陳坤德並負責匯款支付前開報紙廣告費用,陳坤德因而 每日可獲三千元之薪資,彼等即以此為業,並恃以維生。嗣丙○○、乙○○等人 因見前揭綽號「吳董」等人所刊登之廣告,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撥打廣告所 刊登之電話,並依其等指示,乙○○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先後匯款六千五 百元、七千元、一萬九千六百五十元、九千元及二萬元至所指定之葉正郎郵局帳 戶、施嘉祥郵局帳戶(未扣案);丙○○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先後匯款七 千八百元、八千元、一萬五千元及七千元,至所指定之陳鴻誠郵局帳戶。迨至九 十一年四月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許,陳坤德於臺中市○○路○段三十八號之一大 坑郵局正以金融卡提款之際,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其等所有如附表編號一至十 一所示金融卡十一張(其中編號九所示金融卡一張,於警方帶同陳坤德前往提款 機查詢存款餘額時,遭提款機沒入)、提款紀錄三本及所提領之款項十二萬七千 元。再循線在其臺中市○○路二八六號八樓之六住處,扣得其等所有如附表編號 十二至十四所示金融卡三張,如附表編號三、四、五、八、九、十五所示之存摺 六本、如附表編號三、六、十八所示印章三枚、廣告傳真稿紙一本、提款紀錄記



事本六本及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一支(含SIM卡一張 )。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陳坤德固坦承於上開時間起,受雇於綽號「吳董」之人,以每 日三千元之代價,負責以前開帳戶之金融卡提領該等帳戶內之金額後,再將提領 所得之金額交付綽號「吳董」、「王董」之人,並負責匯款支付報社刊登廣告之 費用等情不諱,然矢口否認有何常業詐欺犯行,辯稱:伊不知「吳董」等人係從 事詐騙他人之犯行,伊只負責領錢,且伊曾質問「吳董」等人工作之性質,卻遭 飭拒,其應徵時,係要作收款員之工作而已云云。惟查: ㈠、被害人丙○○、乙○○確受真實姓名不詳之人所組成之「假貸款、真詐財」集 團以可代辦信用貸款之方式詐騙,被害人乙○○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先 後匯款六千五百元、七千元、一萬九千六百五十元、九千元及二萬元至所指定 之葉正郎郵局帳戶、施嘉祥郵局帳戶(未扣案);被害人丙○○則於九十一年 三月二十三日,先後匯款七千八百元、八千元、一萬五千元及七千元,至所指 定之陳鴻誠郵局帳戶,被害人等上開所匯入之款項均已遭提領等情,業據被害 人丙○○、乙○○於警訊時指訴綦詳(見偵查卷第九頁、第十二頁),並有被 害人所提供之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影本八張、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本一張在 卷可憑。且依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五所示金融帳戶資金往來明細以觀,該等 帳戶內各有多筆不同人士匯款入帳戶後,均遭馬上提領之情形,且金額累計甚 鉅,有交通部郵政總局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管九一字第五○六一四四○○二號 函暨所附具之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五郵政存簿儲金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影本及提存 情形表在原審卷可資佐證。參以扣案存摺及金融卡所示之郵政儲金帳戶高達十 五個以上,是該等綽號「吳董」、「王董」真實姓名不詳之人顯具意圖為自己 不法所有之犯意,以「假貸款、真詐財」為詐術,使被害人丙○○、乙○○及 其他急於借款週轉之人陷於錯誤,而將本人之財物交付,該等綽號「吳董」、 「王董」等真實姓名不詳之人應係以犯詐欺取財罪為常業甚明。 ㈡、被告雖辯稱:不知「吳董」等人係從事詐騙他人之犯行,伊只負責領錢,綽號 「吳董」之人告訴伊,該等款項係收款之金額云云。然查:①被告於警訊及原 審審理時均供承:伊所使用之電話號碼○九一九─四四七四四九號行動電話是 綽號「吳董」之人提供給伊使用,綽號「吳董」之人使用電話號碼○九一一─
四四二八五三號行動電話與伊聯絡,電話號碼○九一九─四四七四四九號行動 電話只有綽號「吳董」那邊的人找伊時,才使用該支電話,每日約可接到十幾 、二十通電話,朋友中只有一人是用這支電話聯絡,但都是伊發話給朋友(見 偵查卷第七頁背面、第八頁正面、原審九十一年十月二日訊問筆錄)等語明確 ,經原審調閱被告所使用之電話號碼○九一九─四四七四四九號行動電話於九 十一年一月至四月間之通聯紀錄,每日均有高達七十通,甚且上百通之受話紀 錄,有中華電信行動通信分公司所提供之通話紀錄及行動電話雙向通聯格式說 明書在卷可憑。被告於警訊中陳稱:不知綽號「吳董」之人之資料,係以上開 行動電話聯絡綽號「吳董」之人(見偵查卷第七頁背面)等語。然經調閱上揭



被告所稱綽號「吳董」之人所使用之電話號碼○九一一─四四二八五三號之行 動電話申請人紀錄,該門號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預付卡,且該門號之使 用人並未登錄使用人資料等情,業經證人即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預 付卡代理商富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員林昌鑫於原審審理中證述明確(見原 審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訊問筆錄),並有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通信分 公司行銷處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行行五字第九一C八二○○六五○號函乙紙 在卷可憑,則綽號「吳董」之人顯係刻意隱瞞其個人之身分資料。是若如被告 所稱:其為綽號「吳董」之人所收取之款項僅係單純收款而已,則依一般社會 經驗,大可一段時間才通知被告將所提領出之款項提出,豈須每日均有高達七 十通,甚且上百通之電話指示被告至提款機提領匯款?並且刻意隱瞞身分資料 ?②被告於原審審理時坦承:綽號「吳董」之人將金融卡交給伊後,不會把金 融卡收回去,但是會再拿新的給伊,有時會拿存摺叫伊去郵局整理,但存摺「 吳董」會收回去,有時也會將印章交給伊,但印章不知道是要做什麼用,扣案 的廣告傳真紙是「吳董」交給伊做為記帳之用,伊後來自行去買記事本來記帳 (見原審九十一年十月二日訊問筆錄)等語明確,且有扣案之廣告傳真紙一本 、提款紀錄記事本九本可稽。則被告若僅係單純合法從事提領交易款項之工作 ,則綽號「吳董」之人可從存摺提領紀錄內得知被告提領款項總額,被告豈須 另行以記事本記錄提領款項之紀錄,以釐清其提款責任?③徵諸常情,如係合 法之款項,何以同時具備如此大量不同申請人之金融卡及存摺?且以刻意隱瞞 身分之方式委由被告從事提領之工作?交款地點又非固定一處,而採臨時約定 之方式﹖況被告僅從事提領款項毫無技術性之工作,每日竟可領取三千元之薪 資;復參以被告坦承:伊也有負責匯款給廣告公司(見原審九十一年十一月十 一日訊問筆錄)等語,而扣案之記事簿中確實載有「大彰投廣告社」、「南彰 化廣告有限公司」匯款帳戶帳號諸情,則被告應知悉綽號「吳董」之人等係從 事以刊登廣告之手法詐騙他人,竟仍為綽號「吳董」之人等從事領取被害人所 匯入之詐騙金額後,再交付該等詐騙所得予綽號「吳董」之人或綽號「王董」 之人。是被告前開所辯,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此外,又有扣案如附 表所示之物及被告提領得之現款十二萬七千元可資佐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 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 ,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 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參照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一 ○號判例;又按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施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 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即共同正犯,只須具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問每一階段犯行,均經 參與,最高法院九十年度臺上字第三二○五號判決可資參照。查前開綽號「吳董 」等人所經營之詐欺集團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以代辦信用貸款為詐術, 使被害人丙○○、乙○○等不特定急需款項週轉之人陷於錯誤,而將本人之財物 交付,且該等帳戶內均有多筆匯進、提出之匯款資料,及該等匯款總額甚鉅,被 告既知悉綽號「吳董」之人等從事以廣告之手法詐騙被害人,竟仍負責領取被害



人遭詐騙之匯款、及匯款支付綽號「吳董」之人等刊登詐騙廣告所需之費用,並 自九十年十二月間某日起至九十一年四月一日為警查獲時止,期間長達三月餘, 每日均可領取三千元之薪資,已如前述,則被告與綽號「吳董」等人顯有長期經 營此務為業,並恃此維生之意,且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自承:上開期間, 伊並無其他工作等語,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公 訴人認被告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其起訴法條,尚有未 洽,惟其基本社會事實相同,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被告與綽號「吳董」、「王 董」之人等成年人彼此間,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原審法院因 認被告罪證明確,而予論科,固屬有據;然本件警方當場在被告身上查扣如附表 編號九所示金融卡一張,業因帶同被告前往郵局提款機查詢餘額時,遭提款機沒 入無存一節,業經被告於警訊供述明確,並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敍明於刑事 案件報告書,原判決誤以仍有該只金融卡,而宣告沒收,已有未合。另在被告身 上查扣之現款十二萬七千元,係被告與綽號「吳董」等人詐欺取得,經被害人匯 入郵局帳戶,而由被告提領所得,核屬被告等犯罪所得之財物,應依刑法第三十 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沒收;原判決認應由各該被害人等依民事訴訟程序,對被 告取得執行名義後,再依民事執行程序聲請執行、分配,亦有未當。被告上訴意 旨否認犯行,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雖無理由,然原判決既有前揭可議,仍 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所詐騙之金額甚鉅,其 年輕力盛,不思奮發向上,憑取勞力賺取錢財,投機取巧騙財,其風不可長,所 得之金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示懲。至扣案之如附表編號一 至十四所示之金融卡(編號九除外)、附表三、四、五、八、九、十五所示之存 摺六本、如附表編號三、六、十八所示印章三枚、如附表編號十六所示廣告傳真 稿紙一本,係共犯即綽號「吳董」之人所有,扣案如附表編號十七所示之提款紀 錄記事本六本、編號十九所示之行動電話一支(含SIM卡一張),則係被告所 有,用供渠等詐騙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陳明在卷,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 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之十二萬七千元,係被告等犯罪所得之財物,應 依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宣告沒收。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陳 嘉 雄
法 官 邱 顯 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桂 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一 日
【附表】
┌──┬───────────────────────────┬────┐
│編號│ 物品名稱 │ 數量 │
├──┼───────────────────────────┼────┤
│一 │戶名葉正郎、局號0000000新竹西門郵局、帳號○二七│一張 │
│ │五九二五號郵政儲金金融卡 │ │
├──┼───────────────────────────┼────┤
│二 │戶名蘇建雄、局號0000000中區管理局、帳號一七六八│一張 │
│ │二六二號郵政儲金金融卡 │ │
├──┼───────────────────────────┼────┤
│三 │戶名柴仕明、局號0000000梧棲郵局、帳號○三六二六│卡、存摺│
│ │三○號郵政儲金金融卡、存摺、印章 │印章各一│
├──┼───────────────────────────┼────┤
│四 │戶名廖泰呈、局號0000000中區管理局、帳號一七七四│卡、存摺│
│ │五八八號郵政儲金金融卡、存摺 │各一 │
├──┼───────────────────────────┼────┤
│五 │戶名譚台安、局號0000000臺中中正路郵局、帳號○六│卡、存摺│
│ │七七四四○號郵政儲金金融卡、存摺 │各一 │
├──┼───────────────────────────┼────┤
│六 │戶名梁增政、局號0000000中區管理局、帳號一五七四│卡、印章│
│ │六三○號郵政儲金金融卡、印章 │各一 │
├──┼───────────────────────────┼────┤
│七 │戶名胡嘉南、局號0000000中區管理局、帳號一七七五│一張 │
│ │六八八號郵政儲金金融卡 │ │
├──┼───────────────────────────┼────┤
│八 │戶名陳麗娟、局號0000000臺中西區郵局、帳號○五○│卡及存摺│
│ │八一一九號郵政儲金金融卡、存摺 │各一 │
├──┼───────────────────────────┼────┤
│九 │戶名陳鴻誠、局號0000000中區管理局、帳號一七七五│卡及存摺│
│ │九九五號郵政儲金金融卡、存摺 │各一 │
├──┼───────────────────────────┼────┤
│十 │戶名許進忠、局號0000000中區管理局、帳號一七七四│一張 │
│ │四四九號郵政儲金金融卡 │ │
├──┼───────────────────────────┼────┤
│十一│戶名賴杰勳、局號0000000臺中旱溪郵局、帳號○二五│一張 │
│ │三○五一號郵政儲金金融卡 │ │
├──┼───────────────────────────┼────┤
│十二│戶名賴文旭、局號0000000卓蘭郵局、帳號○二五三八│一張 │
│ │○○號郵政儲金金融卡 │ │




├──┼───────────────────────────┼────┤
│十三│戶名張亞倫、局號0000000南投中山街郵局、帳號○七│一張 │
│ │三六七○五號郵政儲金金融卡 │ │
├──┼───────────────────────────┼────┤
│十四│戶名鄧定祥、局號0000000龍井郵局、帳號○○七○四│一張 │
│ │三四號郵政儲金金融卡 │ │
├──┼───────────────────────────┼────┤
│十五│戶名陳隆誠、局號0000000中區管理局、帳號一七七○│一本 │
│ │九九八號郵政存簿儲金簿 │ │
├──┼───────────────────────────┼────┤
│十六│聯合報廣告傳真稿紙 │一本 │
├──┼───────────────────────────┼────┤
│十七│記錄提款紀錄筆記本 │九本 │
├──┼───────────────────────────┼────┤
│十八│韓玉郎印章 │一枚 │
├──┼───────────────────────────┴────┤
│十九│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一支(含SIM卡一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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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