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更(一)字第一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癸○○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廿八日第
一審判決(民國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七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
國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六一六二號,併辦案號同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二八四號),
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癸○○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 事 實
一、癸○○(曾犯賭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處罰金八百元,於八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罰金繳清執行完畢),自八十五年七月間起,在其所任職之臺中市政府主計室 先後召募如附表一所示之互助會共七會,會首含會員詳如附表二所示,竟基於概 括犯意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前後多次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時間(起訴書誤載 為自八十六年三月一日起),分別以如附表三所示各該被冒標人之名義參與投標 ,而偽造渠等之署押、並填載投標金額而偽造屬準文書之標單數紙,經提出行使 之,足以生損害於各該被冒標之人及各活會會員,且以佯稱係各被冒標人得標之 詐術,連續使如附表一所示各互助會之活會會員陷於錯誤而交付會款,並合計詐 得如附表三所列第一會至第七會全體活會會員合計新台幣二千零十六萬元。嗣於 八十七年十一月間,因癸○○宣佈倒會,各活會會員始知受騙,而偽造之標單, 癸○○於行使後二日內隨即撕毀丟棄,並未留存。二、案經被害人壬○○、午○○、辛○○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 訴。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以下簡稱被告)癸○○矢口否認右揭犯行,辯稱:伊並未冒 標,全部都是會員到場來標的等語,惟查:
1、被告於偵查即已自承:「(問:你有無冒標,有的。冒標情形?)我有在八十五 年七月一日起會,此會庚○○、寅○○名義冒標,另在八十六年五月一日起會, 有冒藍玉嵐(應指陳藍玉蘭)、張貴珠、紀采吟、巳○○、午○○、辛○○之名 義,在八十七年二月十五日起會,我冒標林玉金、陳美娥、尤太太名義冒標,在 八十五年十月一日此會,有冒己○○、陳屬藤、卯○○、尤太太名義,在八十六 年一月一日此會,有冒林益雄、紀貞妃、賴美鳳、午○○、賴德俊、戴依婉、戴 如玉名義冒標,在八十六年二月十日此會,有冒標林義雄、午○○、戴光輝、林 麗雪、陳屬藤、子○○名義冒標,及在八十六年七月一日此會,有冒乙○○、壬 ○○、辛○○、戊○○、酉○○、鐘士能名義冒標。(問:為何冒標?)因我以 會養會,且被會員倒會二百多萬元,才冒標」等語(詳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六一六二號卷第十六頁背面,被告就庚○○、乙○○及卯 ○○自白部分,與事實不符,詳如后理由欄三所述),於原審法院八十八年度訴 字第一六七號八十八年二月三日調查時供承:「(問:七個會都有冒標?)有,
七個會都是外標。(問:)八十五年七月一日的會所欠的錢都有還掉,沒有,因 為我都是以會養會。(問:八十五年七月一日起的會,有幾個會員?有冒標?) 有三十一個會員,我有冒用庚○○、寅○○之名標會,因八十七年三月我被辜麗 玲、康百堅、辜雅玲倒了我三百多萬元,他們共倒了十七個會,我一直替其等付 會款至八十七年十一月份才倒會。(問:被冒名標會的人都有跟你的會?)有, 都是活會會員。(問:庚○○第一個會跟你幾個會?)三個會,前面有二個會, 是他自己標的,我冒標他一個會。(問:你起的七個會如何開標?)有寫標單, 標單上有寫名字、標的金額多少,每次都在辦公室開標,每次開標都有會員在場 ,標單我都只有一兩天就撕掉了,並未留存。」等語(詳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 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七號卷第十四頁,被告就庚○○自白部分,與事實不符,詳 如后理由欄三所述)、於原審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七號八十八年三月十日 調查時供承:「(問:除了庚○○部分外,起訴書所列你冒標的部分,是否都有 冒標?)是」(詳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七號卷第四十一頁 背面,就被告庚○○、乙○○及卯○○自白部分,與事實不符,詳如后理由欄三 所述)、於本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七一號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調查時亦坦 承有冒標賴德俊、林益雄、戴依婉、林義雄、陳藍玉蘭、辛○○、乙○○等七會 之事實(詳見本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七一號卷第三十八頁背面,被告就乙 ○○自白部分,與事實不符,詳如后理由欄三所述),核與午○○於法務部調查 局臺中市調查站時訊問證稱:「癸○○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冒用我的名義,將會 款標走花用,我開始不知前述會款,已被癸○○標走,直至八十七年間,我才知 道癸○○冒標我的會款,我總共遭渠冒標一百三十萬元‧‧‧前後互助會均採外 標,我個人被癸○○倒會總金額共約二百四十萬元‧‧‧癸○○倒會金額達二千 二百八十六萬六千一百五十八元等語(詳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 偵字第一二八四號卷第六頁「實際應為二千零十六萬元詳如后理由欄一之3所述 」以下同)、於原審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七號八十八年二月三日調查時證 稱:「我共參加被告所起的八十六年一月一日、八十六年二月十日起的二個互助 會,我各跟二會,八十六年五月一日二萬元的會,我也跟了二會,這三個會我都 有被冒標,八十五年七月一日及另一個會也都跟二會,我共跟了五個互助會,我 都是活會,我未參加過開標,八十五年七月一日及另一個會,是否有被冒標我不 知道」等語(詳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七號卷第十四頁)、 於本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七一號案調查時證稱:「八十六年二月份起會的 二個會被她冒標‧‧‧八十六年一月份起會的,午○○、賴美鳳二會,均被冒標 ,八十六年五月份起會的,二會中冒標一會」等語(詳見本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 第一一七一號卷第一一一頁)、曾亮禛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時訊問證稱 :「(問:你有無參加以癸○○為首之互助會?其詳情如何?)有的,會首癸○ ○,會員含會首共二十七人,會金二萬元,會期自八十六年二月十日至八十八年 四月十日,每月十日開標,採外標制,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發現冒標。(問 :你有無授權癸○○代標會款?你被癸○○倒會款項若干?)無,二十五萬九千 四百元。‧‧‧(問:癸○○倒會共若干會?)七會、二千多萬元」等語(詳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二八四號卷第十四頁)、辛○○於
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時訊問證稱:「(問:你有無參加以癸○○為首之互 助會?其詳情如何?)有的,會首癸○○,會金一萬元、一萬三會,會期自八十 六年五月一日至八十九年二月一日,(二會自八十六年七月一日至八十九年一月 止)每月一日開標,採外標制。(問:你有無授權癸○○代標會款?你被癸○○ 倒會款項若干?)無,三會共五十二萬元。‧‧‧(問:癸○○倒會共若干會? )七個會、二千二百八十六萬六千一百五十八元」等語(詳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二八四號卷第十六頁)、於本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 一一七一號案調查時證稱:「參加三會,損失五十二萬元,至今一毛未拿到,被 告都空話,且冒標人數不只十多人」等語(詳見本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七 一號卷第三十九頁)、未○○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時訊問證稱:「(問 :你有無參加以癸○○為首之互助會?其詳情如何?)有的,會首癸○○,會員 含會首共三十一人,會金一萬元,會期自八十六年五月至八十九年二日,每月一 日開標,採外標制,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發現冒標。(問:你有無授權癸○ ○代標會款?你被癸○○倒會款項若干?)無,本金四十四萬元(問:癸○○倒 會共若干會?)我的部分為三個活會,一個死會,活會本金為四十四萬元」等語 (詳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二八四號卷第十九頁),戴 依婉、戴如玉之母親賴秀鑾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時訊問證稱:「(問: 你有無參加以癸○○為首之互助會?其詳情如何?)有的,會首癸○○,會員含 會首共三十一人,會金一萬元,會期自八十六年一月至八十八年七月,每月一日 開標,採外標制,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發現冒標。(問:你有無授權癸○○ 代標會款?你被癸○○倒會款項若干?)無,四十四萬元。‧‧‧我的會是以我 的女兒戴依婉、戴如玉的名義跟的,本金四十四萬元」等語(詳見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二八四號卷第二十八頁)、陳藍玉蘭於法務部調 查局臺中市調查站時訊問證稱:「(問:你有無參加以癸○○為首之互助會?其 詳情如何?)有的,會首癸○○,會員含會首共三十一人,會金一萬元,會期自 八十五年十月一日至八十八年四月一日,每月一日開標,採外標制,我總共上四 會,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發現冒標。(問:你有無授權癸○○代標會款?你 被癸○○倒會款項若干?)無,一百零二萬二千九百元。」等語(詳見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二八四號卷第三十頁)、江德源於法務部調 查局臺中市調查站時訊問證稱:「(問:你有無參加以癸○○為首之互助會?其 詳情如何?)有的,會首癸○○,會員含會首共三十人,會金一萬元,會期自八 十五年七月一日至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每月一日開標,採外標制,於八十七年 十一月十三日發現冒標。(問:你有無授權癸○○代標會款?你被癸○○倒會款 項若干?)無,連同本息共三十三萬七千三百元。‧‧‧(問:癸○○倒會共若 干會?)七會、二千多萬元」等語(詳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 字第一二八四號卷第三十五頁)、寅○○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時訊問證 稱:「(問:你有無參加以癸○○為首之互助會?其詳情如何?)有的,會首癸 ○○,會員含會首共三十一人共二會,會金一萬元,會期自八十五年七月一日至 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自八十五年十月一日至八十八年四月一日,每月一日開標 ,採外標制,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初發現冒標。(問:你有無授權癸○○代標會款
?你被癸○○倒會款項若干?)無授權代理,倒會共五十三萬元(不含外標利息 )。‧‧‧共倒七會,約二千多萬元」等語(詳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 八年度偵字第一二八四號卷第五十頁)、辰○○○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 時訊問證稱:「(問:你有無參加以癸○○為首之互助會?其詳情如何?)有的 ,會員含會首共三十一人共二會,會金一萬元,會期自八十五年十月一日至八十 八年四月一日,每月一日開標,採外標制,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發現冒標。 (問:你有無授權癸○○代標會款?你被癸○○倒會款項若干?)無,倒會共二 十五萬元(不含外標利息)。‧‧‧本人參加癸○○互助會,係用大女兒鄧志華 之名參加,但每月會錢由我自己繳納」等語(詳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 八年度偵字第一二八四號卷第五十三頁)、丙○○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 時訊問證稱:「(問:你有無參加以癸○○為首之互助會?其詳情如何?)有的 ,會首癸○○,會員含會首共三十一人共二會,會金一萬元,會期自八十五年十 月一日至八十八年四月一日,每月一日開標,採外標制,於八十七年五月被告冒 標,倒會時始發現冒標。(問:你有無授權癸○○代標會款?你被癸○○倒會款 項若干?)無,倒會共二十四萬元(不含利息)。」等語(詳見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二八四號卷第五十五頁)、酉○○於法務部調查局 臺中市調查站時訊問證稱:「(問:你有無參加以癸○○為首之互助會?其詳情 如何?)有的,會首癸○○,會員含會首共三十一人,會金一萬元,共二會,會 期自八十五六年七月至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採外標制,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 三日發現冒標。(問:你有無授權癸○○代標會款?你被癸○○倒會款項若干? )無,三十四萬元‧‧‧(問:癸○○倒會共若干會?)七會、二千多萬元」等 語(詳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二八四號卷第五十八頁) 、林義雄之配偶丑○○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時訊問證稱:「(問:你有 無參加以癸○○為首之互助會?其詳情如何?)有的,會首癸○○,會員含會首 共三十一人,會金一萬元二會、二萬元二會,會期自八十六年十月至八十八年七 月,採外標制。(問:你有無授權癸○○代標會款?你被癸○○倒會款項若干? )無,三會‧‧會名以我先生林義雄」等語(詳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 八年度偵字第一二八四號卷第六十一頁)、曾冠菊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 時訊問證稱:「(問:你有無參加以癸○○為首之互助會?其詳情如何?)有的 ,會首癸○○,會員含會首共三十一人,會金一萬元,會期自八十五年十月一日 至八十八年四月一日,採外標制。(問:你有無授權癸○○代標會款?你被癸○ ○倒會款項若干?)無,二十五萬‧‧‧(問:癸○○倒會共若干會?)七會、 二千多萬元」等語(詳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二八四號 卷第三十七頁)、己○○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時訊問證稱:「(問:你 有無參加以癸○○為首之互助會?其詳情如何?)有的,會首癸○○,會員含會 首共三十一人,會金一萬元,會期自八十五年十月一日至八十八年四月一日,每 月一日開標,採外標制。(問:你有無授權癸○○代標會款?你被癸○○倒會款 項若干?)無,二十五萬‧‧(問:癸○○倒會共若干會?)七會、二千多萬元 」等語(詳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二八四號卷第十四頁 )、劉素嬌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時訊問證稱:「(問:你有無參加以癸
○○為首之互助會?其詳情如何?)有的,會首癸○○,會員含會首共三十一人 ,會金一萬元,會期自八十六年七月一日至八十九年一月一日,每月一日開標, 採外標制。(問:你有無授權癸○○代標會款?你被癸○○倒會款項若干?), 冒標時間八十六年,發現冒標八十七年十一月」等語(詳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二八四號卷第二十六頁)、尢鄭謹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 市調查站時訊問證稱:「(問:你有無參加以癸○○為首之互助會?其詳情如何 ?)有的,會首癸○○,會員含會首共三十一人,會金一萬元,計一萬三會,會 期自八十五年十月一日至八十八年三月一日及自八十七年二月十日至八十八年十 月二十五日,採外標制。(問:你有無授權癸○○代標會款?你被癸○○倒會款 項若干?)無,五十三萬」等語(詳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 第一二八四號卷第二十一頁)、戊○○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時訊問證稱 :「(問:你有無參加以癸○○為首之互助會?其詳情如何?)有的,會首癸○ ○,會員含會首共三十人,會金一萬元,會期自八十五年七月一日至八十七年十 二月一日,每月一日開標,採外標制,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發現冒標。(問 :你有無授權癸○○代標會款?你被癸○○倒會款項若干?)無,被倒五十八萬 元」等語(詳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二八四號卷第四十 三頁)、壬○○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時訊問證稱:「(問:你有無參加 以癸○○為首之互助會?其詳情如何?)有的,會首癸○○,會員含會首共三十 人,會金一萬元,會期自八十六年七月一日至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每月一日開 標,採外標制,於八十七年十一月發現冒標。(問:你有無授權癸○○代標會款 ?你被癸○○倒會款項若干?)無,二會,三十二萬元‧‧‧(問:癸○○倒會 共若干會?)七會」等語(詳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二 八四號卷第四十六頁)、於原審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七號八十八年二月三 日調查時證稱:「我是參加八十六年七月一日起的會,同一會我有參加二會,我 二個會都是活會,都被被告冒標‧‧‧八十七年十一月份,我小姑己○○標到會 拿不到錢,我才知道會倒了,我問了其他會員,我才知道我被冒標」等語(詳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六七號卷第十五頁)、丁○○於法務部調 查局臺中市調查站時訊問證稱:「(問:你有無參加以癸○○為首之互助會?其 詳情如何?)有的,會首癸○○,會員含會首共三十人,會金一萬元,會期自八 十五年七月一日至八十七年十二月一日,每月一日開標,採外標制。八十七年十 月一日曾有發現他冒用他人名義標會,本人部分不詳。(問:你有無授權癸○○ 代標會款?你被癸○○倒會款項若干?)有,但都沒有標到,被倒二十四萬元‧ ‧(問:癸○○倒會共若干會?)七會、二千多萬元」等語相符,並有各該互助 會單及被告所記載各互助會被冒標人明細表一份附卷可稽(同上偵查卷六-十二 頁、原審卷四十二頁)。又據會員即證人陳屬藤於本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一 七一號案調查時證稱:「我有一個二萬元會,同事向我說我的會已得標過,我覺 得奇怪,找被告談,被告稱要向我買,時間在八十七年九月中旬」,另一證人曾 冠菊於本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七一號案調查時證稱:「我以子○○名義參 加八十六年二月至八十八年四月的會,此會在八十七年九月被告向我買斷‧‧‧ 會員發現會單上記載均不一樣,我們會員就在比對,被告告訴我要買斷,我不肯
定是否冒標後,在被我們發現才稱要買斷」等語(本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一 七一號卷七十七頁反面、七十八頁反面),依上開證人所述,顯然彼等並非主動 向被告要求退會,而係發現有被冒標,向被告質問,被告心虛,始以承租之方式 ,頂下陳屬藤、林麗雪及子○○之各會甚明。是被告辯稱:伊並未冒標,全部都 是會員到場來標的云云,係卸責之詞,毫無足採。2、被告雖辯稱伊並無偽造巳○○之標單行為且亦未持以行使,辯稱:「伊並未偽造 巳○○之標單,亦未冒標巳○○之會,巳○○之會均屬活會」云云,惟按被告業 於上開偵查中、原審自承有冒標巳○○之會,而證人巳○○於本院調查時亦證稱 :「(問:有無參加被告所起的會?)有。(問:有幾會?)二會,都是兩萬元 。我都是以我的名義參加。(問:有無標會?)都沒有去。(問:會錢有無交給 你?)沒有,我也沒有向他要。‧‧‧(問:是否知道被告以你的名義標會?) 不知道。‧‧‧(問:你的會是否是活會?)是的。」等語(詳見本院更一審審 理卷第五十四頁、第五十五頁),按巳○○自始至終均未前往標會,而被告於冒 標巳○○之會,惟恐嚇事跡敗露,仍向巳○○收取活會款項,此為事理之常,尚 無從以被告巳○○仍繳交活會會款,而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附此敘明。被告復 另辯稱:寅○○部份係屬尾會,於八十七年十月間即因部份會員反對而未進行標 會,並於次月宣佈停會,被告僅係尚未結清會款給伊,但無冒標行為,惟本件附 表編號一所列第一會係至八十七年十二月止,則八十七年十月顯非尾會至明,況 寅○○於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市調查站訊問時,即證稱發現遭癸○○冒標,是癸 ○○上開所辯稱亦不足採。
3、茲計算被告詐得之金額如后:
①、第一會:時間自八十五年七月至八十七年十二月,被告於八十七年十月一日冒寅 ○○名義標會,於次月即八十七年十一月即停標,含寅○○尚有三個活會會員, 即一萬元乘(會員總數三十人減去會首「即被告」一人減死會會員二十六人等於 三)再乘以已投標次數二十八次(含冒標當次)等於八十四萬元。②、第二會:時間八十五年十月至八十八年四月,被告計冒標三會,即有己○○、陳 屬藤、甲○○尚有三個活會會員,最後一次冒標為八十七年十月一日,自八十七 年十一月停標日起至八十八年四月止,尚有六會未標取(即未被冒標之活會會員 尚有六人),即一萬元乘(會員總數三十一人減去會首(即一萬元乘會員總數三 十一人減去會首「即被告」一人減死會會員二十一人等於九)再乘以已投標次數 二十五次(含冒標當次)等於二百二十五萬元。③、第三會:時間八十六年一月至八十八年七月,被告計冒標七會,即有賴德俊、林 益雄、賴美鳳、紀貞妃、午○○、戴依婉、戴如玉,最後一次冒標為八十七年十 月一日,自八十七年十一月停標日起起至八十八年七月止,尚有九會未標取(即 未被冒標之活會會員尚有九人),即一萬元乘(會員總數三十一人減去會首「即 被告」一人減死會會員十四人等於十六)再乘以已投標次數二十二次(含冒標當 次)等於三百五十二萬元。
④、第四會:時間八十六年二月至八十八年四月,被告計冒標六會,即有林義雄、戴 光輝、午○○、陳屬藤、林麗雪、曾亮楨,最後一次冒標為八十七年九月一日, 自八十七年十一月停標日起至八十八年四月止,尚有六會未標取(即未被冒標之
活會會員尚有六人),即二萬元乘(會員總數二十七人減去會首「即被告」一人 減死會會員十四人等於十二人)再乘以已開標次數二十一次(含冒標當次)等於 五百零四萬元。
⑤、第五會,時間八十六年五月至八十九年二月,被告計冒標六會,即有張貴珠、紀 采吟、藍玉嵐(即陳藍玉蘭)、巳○○、辛○○、午○○,最後一次冒標為八十 七年九月一日,自八十七年十一月停標日起至八十九年二月尚有十六會未標取( 即未被冒標之活會會員尚有十六人),即一萬元乘(會員總數三十四人減去會首 「即被告」一人減死會會員十一人等於二十二人)再乘以已開標次數十八次(含 冒標當次)等於三百九十六萬元。
⑥、第六會,時間八十六年七月至八十九年一月,被告計冒標五會,即有鍾玉庭、戊 ○○、壬○○、辛○○、鍾士能,最後一次冒標為八十七年十月一日,自八十七 年十一月停標日起至八十九年一月尚有十五會未標取(即未被冒標之活會會員尚 有十五人),即一萬元乘(會員總數三十一人減去會首「即被告」一人減死會會 員十人等於二十)再乘以已開標次數十六次(含冒標當次)等於三百二十萬元。⑦、第七會,時間八十七年二月至八十八年十月,被告計冒標三會,即有林玉金、陳 美娥、尤太太,最後一次冒標為八十七年八月十五日,八十七年十一月停標日起 至八十八年十月尚有十二會未標取(即未被冒標之活會會員尚有十二人),即一 萬元乘(會員總數二十一人減去會首「即被告」一人減死會會員五人等於十五人 )再乘以已開標次數九次(含冒標當次)等於一百三十五萬元。 從第一會至第七會合計二千零十六萬元。
二、被告明知並未得各被冒標人同意,卻向其他活會會員訴稱係各被冒標人得標,致 各活會會員陷於錯誤而交付會款,並將所得會款供為己有,而損害各活會會員, 則其有不法所有之詐欺意圖甚明,又被告於互助會開標時,以在標單上偽造如附 表二所示被冒標人之名字及在其上填入投標金額方式,依我國民間互助會之習慣 ,其上之文字即表示出標人及所投標之利息,應認其所偽造之標單為屬刑法第二 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準文書,而以私文書論。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第一項之詐欺罪。被告偽造各該被冒標人署押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 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 另論罪。其前後多次詐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分 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各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均應依 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其一冒標行為,使多數活會會員 陷於錯誤之詐欺行為,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再被告所犯上揭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及詐欺罪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牽連 犯之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一項之行使 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原審判決認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按① 、本件乙○○有授權被告代理標會(詳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 字第一二八四號卷第四十八頁筆錄所載),而卯○○部分,僅有被告之自白,並 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偽造卯○○之標單(均詳如后理由欄三所述), 原審判決遽予認定被告有偽造卯○○及乙○○之標單並加以行使,即有未洽。②
、又第四會之每會金額為二萬元,原審判決竟載為一萬元,而第六會、第七會之 每會金額均僅一萬元,原審判決竟將第六會及第七會均載為每會金額二十一萬元 ,顯有違誤。③、另原審判決就被告詐欺之總額並未予以算定,亦有未洽。被告 上訴否認犯罪,指摘原審判決不當,雖無理由,惟原審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 ,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審酌被告連續冒標後再宣布倒會,手段惡劣,且詐 得金額甚鉅,被害人數亦多,所生之損害嚴重,事後亦無任何清償措施等一切情 狀量處有期徒刑一年(本件係被告上訴,且非適用法條不當之情形,而原審判處 被告有期徒刑一年,本院不得逾越該刑度),而被告之標單,已於開標後已加撕 毀而無留存,爰不予宣告沒收。
三、原審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尚有行使並偽造庚○○、卯○○、乙○○標單行為 ,因認被告就此部份仍涉有刑法第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第 一項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按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 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 項定有明文。被告雖經自白,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與事實是否相符 ,苟無法證明其與事實相符,根本即失其證據之證明力,不得採為判斷事實之根 據(參照最高法院四十六年台上字第八零九號判例)。訊據被告曹美雲堅決否認 涉有行使並偽造庚○○、卯○○、乙○○之標單行為,辯稱:「伊並未偽造卯○ ○之標單,伊從未標過,而伊亦未冒標庚○○的會,因庚○○的會是最後一期, 但她之前的死會,要給我的會錢要先扣除,伊亦未冒標卯○○的會,十月份是卯 ○○自己來標的,是到後來我被止付了,才沒有給她,而乙○○有授權伊代為標 會」等語。經查:被告雖於偵查中自承有冒庚○○、卯○○、乙○○之名義標會 ,惟按①、證人庚○○於本院審理時到證稱:「(問:有同意被告借款?)他沒 有跟我借款。「(問:有無冒標你的會?)沒有。標會都是我自己去的」等語( 詳見本院更一審審理卷第四十五頁),按被告庚○○均自行前往標會,且證稱被 告並未冒用其名義標會,自亦無從僅憑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認定且本件無何以庚 ○○名義偽造之標單扣案,自無從僅以被告於偵查中自承有冒用庚○○名義標會 ,即認被告尚有行使並偽造庚○○之標單行為。②、又本件經查亦無何冒用卯○ ○之名義標會之標單可資佐證,且經本院以卯○○所留臺中市○○路五十四號址 函詢臺中市南區戶政事務所,復經該戶政事務所答覆稱:「按址查詢查無此人設 籍」,有該戶政事務所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中市南戶字第0920001286 號答覆表在卷可稽(詳本院更一審卷第七十五頁),雖被告亦於本院供稱:「確 實有這個人,他自己也曾來標過會,我不知道她目前住在何處。」(詳見本院更 一審審理卷第七十九頁),則如前所述,本件並無何被告偽造卯○○之標單扣案 可稽,且被告嗣於原審及本院均堅決否認有偽造卯○○之標單,而卯○○復經臺 中市南區戶政事務所查無此人而無從傳喚,撥諸首揭說明,本件自亦無從僅以被 告於偵查中之自白,遽認被告尚有行使並偽造卯○○之標單行為。③、乙○○於 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時訊問證稱:「(問:你有無參加以癸○○為首之互 助會?其詳情如何?)有的,會首癸○○,會員含會首共三十一人,會金一萬元 ,會期自八十六年七月一日至八十九年一月一日,每月一日開標,採外標制,於 八十七年十一月發現冒標。(問:你有無授權癸○○代標會款?你被癸○○倒會
款項若干?)有,十六萬元‧‧‧」等語(詳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 年度偵字第一二八四號卷第四十八頁),本件乙○○既已授權被告標會,則被告 以乙○○之名義標會,即無從論被告係冒標及行使偽造之標單,本部分自不得以 被告與事實不符之自白遽予認定被告有行使並偽造乙○○標單之行為。綜上所述 ,被告右揭被告行使並偽造庚○○、卯○○、乙○○之標單行為既均無從證明, 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原審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此部分與被告上開經論罪科刑部 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亦無不合,附此敍明。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 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 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劉 連 星
法 官 胡 忠 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許 美 惠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五 日
附錄刑法: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R附表一:
┌────┬──────────────┬─────┬─────┬───┐
│編 號 │ 互 助 會 期 │每會金額 │會員人數 │方 式│
│ │ │ │(含會首)│ │
├────┼──────────────┼─────┼─────┼───┤
│第一會 │八十五年七月至八十七年十二月│10000元 │三十會 │外標 │
│ │每月一日開標 │ │ │ │
├────┼──────────────┼─────┼─────┼───┤
│第二會 │八十五年十月至八十八年四月 │10000元 │三十一會 │同上 │
│ │每月一日開標 │ │ │ │
├────┼──────────────┼─────┼─────┼───┤
│第三會 │八十六年一月至八十八年七月 │10000元 │三十一會 │同上 │
│ │每月一日開標 │ │ │ │
├────┼──────────────┼─────┼─────┼───┤
│第四會 │八十六年二月至八十八年四月 │20000元 │二十七會 │同上 │
│ │每月十日開標 │ │ │ │
├────┼──────────────┼─────┼─────┼───┤
│第五會 │八十六年五月至八十九年二月 │10000元 │三十四會 │同上 │
│ │每月一日開標│ │ │ │
├────┼──────────────┼─────┼─────┼───┤
│第六會 │八十六年七月至八十九年一月 │10000元 │三十一會 │同上 │
│ │每月一日開標 │ │ │ │
├────┼──────────────┼─────┼─────┼───┤
│第七會 │八十七年二月至八十八年十月 │10000元 │二十一會 │同上 │
│ │每月十五日開標 │ │ │ │
└────┴──────────────┴─────┴─────┴───┘
附表二:
第一會
會首:癸○○
會員:龔慧君、林淑芬、張錦、王盈芬、王大任、江德源、林東俊、戊○○、午○○(二會)、廖玲芬、杜億峰、楊詹雲、楊芷瑩(二會)、楊朝清、庚○○(三會)、廖秀雲、張美娣、丁○○(二會)、寅○○、陳治宗、李曼君、辜麗玲(二會)、康百堅。
第二會
會首:癸○○
會員:康百堅、辜雅玲(二會)、廖秀雲、己○○、寅○○、鄭素雲、丙○○(二會)、賴麗娟(二會)、林蓮真、詹雲、陳秀菁、施慧薰、曾冠菊(二會)、蔡淑珍、楊芷瑩(二會)、陳屬藤(二會)、鄧志華、尤太太(指甲○○)、林月女、阿麗、卯○○、張美娣(二會)、藍玉嵐(應指藍陳玉蘭)。第三會
會首:癸○○
會員:林益雄(二會)、李靜惠(二會)、康百堅、辜麗玲(二會)、杜億峰、紀貞妃、紀采姿、紀采玫、江麗莉、張美娣、陳秀梅、賴慶賀、龔慧君(二會)、林遠銀、賴美鳳、午○○、賴德俊(二會)、林宏儒、楊芷瑩、楊詹雲、張白雪、賴麗娟、葉素珠、戴依婉、戴如玉。
第四會
會首:癸○○
會員:紀春秧、徐茂陽、林義雄(二會)、賴瑞乾、辜雅玲、康百堅、庚○○(二會)、林子棋、午○○(二會)、張群惠、陳麗仰、賴芬甘、賴德俊、戴光輝、李春敏(二會)、江福來、(林麗雪)陳屬藤(二會)、沈玉玲(二會)、李美月、子○○。
第五會
會首:癸○○
會員:藍玉蘭(三會)、張貴珠、黃明蜜、黃未娜、紀采吟(二會)、巫璧娟(二會
)、廖文璇、庚○○(二會)、巳○○、未○○、午○○(二會)、林遠銀、龔秀琴、辛○○(二會)、陳秀梅、楊芷瑩、楊詹雲、張白雪、賴麗娟、葉素珠、楊朝清、趙春照、李美月(二會)、林秋玲、陳玉金。
第六會
會首:癸○○
會員:乙○○、壬○○(二會)、劉素嬌、辛○○、施慧薰、洪秀蓉、張雅惠、戊○○、酉○○、賴進源、廖坂元、龔慧君(二會)、杜億峰、顧雪玉、辜雅玲(二會)、康百堅、陳毓雯、鍾季芬、楊詹雲、張白雪、賴麗娟、張美娣、楊朝清、楊芷瑩、賴惠玲、午○○、黃正興。
第七會
會首:癸○○
會員:林玉金、李秀美、陳屬藤、陳美娥、陳蓉秀、李曼君、廖文璇、庚○○(二會)、未○○、巳○○、萬秀蓮、曾秋美、龔秀琴、尤太太(即甲○○)、廖坂元、賴麗娟、賴惠玲、楊芷瑩、楊詹雲。
附表三:
┌──┬──────┬───────────┬─────┐
│編號│ 冒標日期 │ 被 冒 標 人 │ 備 註 │
├──┼──────┼───────────┼─────┤
│一 │年月1日│寅○○ │第一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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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年3月1日│己○○ │第二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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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年5月1日│陳屬藤 │同 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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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年月1日│尤太太(即甲○○) │同 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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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年3月1日│賴德俊 │第三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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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年4月1日│林益雄 │同 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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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年5月1日│賴美鳳 │同 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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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年6月1日│紀貞妃 │同 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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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年8月1日│午○○ │同 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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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年9月1日│戴依婉 │同 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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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年月1日│戴如玉 │同 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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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年3月日│林義雄 │第四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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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年4月日│戴光輝 │同 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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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年5月日│午○○ │同 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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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年6月日│陳屬藤 │同 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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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年8月日│林麗雪 │同 右 │
├──┼──────┼───────────┼─────┤
│十七│年9月日│曾亮楨 │同 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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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年3月1日│張貴珠 │第五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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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年4月1日│紀采吟 │同 右 │
├──┼──────┼───────────┼─────┤
│二十│年5月1日│藍玉嵐(應指陳藍玉蘭)│同 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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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6月1日│巳○○ │同 右 │
├──┼──────┼───────────┼─────┤
│二二│年8月1日│辛○○ │同 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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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年月1日│午○○ │同 右 │
├──┼──────┼───────────┼─────┤
│二四│年3月1日│鍾玉庭 │第六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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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年4月1日│戊○○ │同 右 │
├──┼──────┼───────────┼─────┤
│二六│年5月1日│壬○○ │同 右 │
├──┼──────┼───────────┼─────┤
│二七│年6月1日│辛○○ │同 右 │
├──┼──────┼───────────┼─────┤
│二八│年月1日│鍾士能 │同 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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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3月日│林玉金 │第七會 │
├──┼──────┼───────────┼─────┤
│三十│年6月日│陳美娥 │同 右 │
├──┼──────┼───────────┼─────┤
│三一│年8月日│尤太太(即甲○○) │同 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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