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免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職聲免字,106年度,10號
PTDV,106,消債職聲免,10,2017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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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何憶茹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飛宏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黃楠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代 理 人 黃家洋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郭偉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姚宜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何憶茹不免責。
理 由
一、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 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 債條例)第132 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 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 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 年間,可處分 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 ,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 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 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 不在此限:一、於7 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 二、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 人之處分;三、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四、聲請清 算前2 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 ,所支出之總額逾該期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 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半數,或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 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 五、於清算聲請前1 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 ,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六、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 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 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七、隱匿、毀棄、偽造或 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 真確;八、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 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亦為消債條例第13 3、134條所明定。
二、經查:
㈠聲請人前聲請更生,經本院以104 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裁定 自民國104 年2 月25日中午12時起開始更生程序。嗣於更生 程序中,因聲請人未遵守法院命令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經 本院以105 年度消債清字第22號裁定自105 年6 月1 日中午 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嗣聲請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



各相對人共受償新臺幣(下同)29,453元後,本院於106 年 2 月22日以105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3號裁定終結清算程序 確定等情,業經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
㈡關於聲請人於清算程序中之收入部分,聲請人陳稱現受僱於 鮮而美食品工業有限公司,每月所得新臺幣(下同)19,000 元,有薪資袋可參,復經本院調取其之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 資料查詢表核閱無誤,堪信屬實。是自104 年2 月算至 106 年6 月止,聲請人之收入共計551,000 元(計算式:19,000 ×【11+12+6】=551,000)。且查: ⒈關於聲請人支出部分,聲請人陳稱每月需支出必要生活費及 扶養費共計12,700元,惟未提出全部單據供本院審酌,應以 聲請人於清算程序中之104 年至106 年度衛生福利部公告每 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0,869元、11,448元及11,448元為計算基 準,按各年度經過月份計算,聲請人必要支出共為 325,623 元(計算式:10,869×11+11,448×12+11,448×6 =325, 623 )。
⒉聲請人之母,年約66歲,102 年至105 年均無所得,名下無 不動產,有戶籍謄本可佐,復經調取其之稅務電子閘門網路 資料查詢表查核屬實,堪認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而聲請 人之母之扶養義務應由聲請人及其兄弟姊妹4 人共同負擔, 則以上開104 年至106 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計算,聲請人應 負擔之扶養費為65,125元(計算式:【10,869×11+11,448 ×12+11,448×6 】÷5 =65,12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下同)。
⒊另聲請人育有未成年之子,年約10歲,有戶籍謄本可佐,堪 認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而該扶養義務應由聲請人及其前 配偶共同負擔,則以上開104 年至106 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 計算,聲請人應負擔之扶養費共為162,812 元(計算式:【 10,869×11+11,448×12+11,448×6 】÷2 =162,812 ) ⒋基上,聲請人於清算程序中之必要支出及應負擔之扶養費共 為553,560 元(計算式:325,623 +65,125+162,812 =55 3,560 ),則聲請人主張低於上開金額之必要生活費及扶養 費總額368,300 元(計算式:12,700×【11+12+6 】=36 8,300 ),洵堪採信。是以,聲請人之固定收入扣除其主張 之必要支出費用及扶養費後,尚有餘額182,700 元(計算式 :551,000-368,300=182,700)。 ㈢關於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即102 年2 月至104 年1 月間之 可處分所得部分,聲請人陳稱102 年2 月至103 年9 月均無 所得,自103 年10月起受僱於鮮而美食品工業有限公司,每 月所得約為2 萬元,與其勞保投保資料大致相符,堪信屬實



。則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可處分所得應為8 萬元(計算式 :20,000×4 =80,000)。至其個人必要支出及扶養費部分 ,因其個人每月支出6,600 元低於102 年至104 年最低生活 費10,244元、10,869元及10,869元,自得以6,600 元列計。 又關於扶養費部分,聲請人之父,102 年至104 年均無所得 ,名下亦無財產,有其之稅務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可佐 ,足認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至聲請人之母亦有受聲請人 扶養之必要,業如前述。而該等扶養義務應由聲請人及其兄 弟姊妹4 人共同負擔,以上開最低生活費為計算基準,聲請 人應負擔其父母之扶養費共為101,592 元(計算式:【10,2 44×11+10,869×12+10,869×1 】×2 ÷5 =101,592 ) 。此外,聲請人之未成年之子亦有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迭 如前述。故以上開最低生活費為計算基準,並以前揭聲請人 應負擔之扶養費比例計算,聲請人每月應負擔之扶養費為12 6,991 元(計算式:【10,244×11+10,869 ×12+10,869× 1 】÷2 =126,991 ),則聲請人應負擔之扶養費總額為22 8,583 元(計算式:101,592 +126,991 =228,583 ),故 聲請人主張低於上開金額之扶養費總額151,200 元(計算式 :【1,500 +1,300 +3,500 】×24=151,200 ),洵堪採 信。基上,聲請人之必要支出及扶養費合計381,590 元(計 算式:6,600 ×24+151,200 =309,600 ),則聲請人之可 處分所得扣除前開必要支出費用及扶養費後,已無剩餘,固 無消債條例第133條應不予免責規定之適用餘地。 ㈣然聲請人於更生程序中,因其提出之更生方案未獲可決,本 院為調查聲請人所提更生方案得否逕為認可裁定,因而命聲 請人補正現職、說明現在收入支出及斟酌是否提出保證人, 並陳報中華民國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 統查詢結果,以供審酌清算財產,而聲請人僅提出薪資袋及 釋明說明支出,未遵守本院之命令補正全部資料,致更生程 序無從進行,遂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是自上情觀之, 可認聲請人已有違反協力義務之行為。此外,本院於終結清 算程序後,為審究聲請人是否應裁定免責,故通知於106 年 6 月21日進行調查程序,該調查通知書並於106 年6 月10日 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未於調查期日 到庭,亦有報到單及調查筆錄等可參,在在足徵其有違反消 債條例第136 條第2 項規定之情形。基上,堪認聲請人有故 意違反消債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而有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 8 款後段所定之不免責事由,本院自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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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鮮而美食品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