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農會法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91年度,1451號
TCHM,91,上訴,1451,2003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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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民國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五一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劉進堂律師
        王忠沂律師
        江錫麒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地○○
  選任辯護人 武忠森律師
        楊漢東律師
  被   告 天○○
右上訴人等因違反農會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
日第一審判決(民國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二七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民國九十年度選偵字第三號、第六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七四一七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乙○○緩刑肆年;天○○緩刑叁年。
事 實
一、乙○○臺灣省農會(以下簡稱省農會)第十四屆理事長,當選省農會第十四屆 理事前,原為苗栗縣農會之省農會代表,在競選理事期間即民國(下同)九十年 三月間,為掌握嘉南地區各縣農會之省農會會員代表選票,以順利當選理事,乃 經案外人即臺南縣農會之省農會代表戌○○陪同,前往嘉義市○○路一六五號地 ○○居所拜訪地○○,尋求協助支持其出任省農會理事一職。地○○乙○○前 來尋求援助,認如協助其省農會理事候選人得以順利當選理事,日後當可藉此謀 得自己不法利益而有可乘之機,遂應允同意,代為安排規劃,並負責操盤工作。 乙○○經獲得地○○首肯後,即陸續分批帶領苗栗縣以北至宜蘭縣各地省農會代 表及有意參選理、監事之候選人,至嘉義市與地○○洽談省農會理事、監事選舉 換票、配票事宜。各地省農會代表及理、監事候選人,因熟稔省農會理、監事選 舉係採連記法之投票方式之特性,深知單純掌握本縣市省農會會員代表票數,尚 不足以順利當選,如有人主導各縣市票源統一配票、換票,則評斷其當選機率大 增,故均同意由地○○負責擬定省農會理、監事之規劃候選名單,其中理事部分 共規劃十一名(應選出二十一名),分別為:苗栗縣-乙○○、嘉義縣-午○○ 及卯○○、桃園縣-丑○○(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在案)、南投縣-癸○○ 、宜蘭縣-甲○○、臺南縣-寅○○及辰○○、新竹市-酉○○、臺南市-辛○ ○、臺北縣-巳○○;監事部分共規劃四名(應選出七名),分別為:臺南縣- 庚○○及戌○○、臺北縣-壬○、基隆市-林燕山。迨於同年四月九日上午九時 ,在臺中縣大里市○○路○段五二二號省農會三樓大禮堂進行第十四屆省農會理 、監事選舉,經會員代表選舉投票後,地○○所規劃之上揭理監事人選全數當選 ,地○○乙○○乃得以掌握過半數之理、監事席次。然因掌握之理、監事席次



僅逾半數一名,乙○○地○○二人,為避免規劃選出之理、監事,遭另一組由 子○○參選省農會理事長、宇○○候聘總幹事之人員挖角,竟共同基於妨害子○ ○競選省農會理事長、宇○○聘任總幹事及其他理、監事自由行使選舉權之犯意 聯絡,於同年四月九日上午十時,省農會理、監事選舉結束後,隨即在臺中縣大 里市○○路○段五二二號省農會門口,夥同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數名,將甫 當選之省農會理事午○○、卯○○、丑○○、癸○○、甲○○、寅○○、辰○○ 、酉○○、辛○○、巳○○,及壬○、庚○○、戌○○等三名監事(另林燕山則 因病未前往),分批以車輛載送至嘉義市○○路六五一號「諸羅夢園KTV」店 內。同日十三時許,上揭理、監事陸續到達「諸羅夢園KTV」後不久,地○○乙○○二人亦至該處會合,旋由地○○指示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收取部 分在場理、監事人員之行動電話,或命部分將行動電話關機,以斷絕其等與外部 通訊。同日十六時許,地○○乙○○復夥同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約四、五 人,以不詳車牌號碼之廂型車、自用小客車,將前開十名理事、三名監事,載送 至嘉義縣、臺南縣交界之曾文水庫,並以二艘馬達膠筏,將上述理、監事等人載 送至曾文水庫中之浮動簡易鐵皮屋(亦稱捕撈工作魚台即船屋)內,集中居住管 理,而以此非法方法限制午○○、卯○○、丑○○、癸○○、甲○○、寅○○、 辰○○、酉○○、辛○○、巳○○、壬○、庚○○、戌○○等人之行動自由。同 日晚間,由地○○乙○○陪同上開人員,正該處用餐,席間地○○並以理、監 事均能按照其規劃配票而全數當選,向在場人員致謝。翌日(即九十年四月十日 ),地○○即先行離去,並指派有犯意聯絡之天○○與其他數名姓名年籍不詳之 成年男子,夥同乙○○天○○偕同其不知情妻子,共同停留於浮動簡易鐵皮屋 內,監視上揭甫當選之省農會理、監事,由於該鐵皮屋距離岸邊最近者四、五十 公尺至三百五十公尺,最遠者即有一、二公里,是該等理、監事均無從離開該鐵 皮屋。又地○○協助乙○○等人當選理事,並掌握其等行蹤後,復與己○○(經 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上訴本院後,撤回 其上訴確定)共同基於妨害上揭省農會理事自由行使選舉權及妨害宇○○為總幹 事聘任之犯意聯絡,欲借此過半數之理事席次,向遴選合格之省農會總幹事候聘 人未○○(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在案),索價新臺幣(下同)三、四千萬元 ,地○○並透過知情之己○○,多次以電話向未○○探詢,是否願意支付四千萬 元,以獲取地○○支持安排省農會聘任總幹事職務,然均遭未○○以財力不足為 由敷衍應付。同年月十二日下午,在未○○尚未回應前,地○○為確保所掌握之 省農會理、監事票數,乃指派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男子約四、五人,分別以車輛 ,將上揭行動自由受限制之甫當選省農會理、監事及乙○○等人,全數載送至嘉 義市西區竹村里竹子腳四五號之保德宮寺廟(即保生大帝廟)中,於同日下午六 時許,由地○○發給每人一紙記載內容約為:「省農會第十四屆理事長、總幹事 選舉時,需投票給依規劃之理事長、常務監事及總幹事人選,絕不可跑票,如違 誓言,願絕子絕孫」等語之誓詞,並要求所有人員在誓詞上簽名捺手印,嗣宣誓 完畢後即在該寺廟香爐內,集體焚燒誓詞,以此在保德宮神像前發重誓之非法方 法,妨害在場之理、監事自由行使其選舉理事長、常務監事之選舉權。嗣宣誓過 程結束後,所有在場發誓之理、監事分遭地○○指派不詳姓名年籍之人帶開,各



自前往不同處所藏匿居住,使子○○、宇○○二人無法接觸甫當選之省農會午○ ○等十人,地○○乙○○即共同以挾持規劃選出之理、監事,斷絕該等理、監 事對外聯繫之非法方法,致使子○○競選省農會理事長、宇○○之聘任總幹事活 動受到妨害。於同年月二十四日下午,因第十四屆省農會理事長、常務監事選舉 及總幹事聘任活動即將於翌日舉行,地○○乃以電話聯繫未○○,要求其至嘉義 住處商討關於候聘省農會總幹事事宜。同日十九時許,未○○抵達地○○設於嘉 義之服務處,二人協商結果,未○○雖無力支付四千萬元,然應允日後如能順利 聘任為省農會總幹事,願在合法範圍內給予地○○回饋,經地○○同意後,為確 保上揭理事在投票選舉理事長及聘任總幹事時均能依其指定之人選為之,乃指派 數名不詳姓名年籍之男子,於同日二十三時許起,陸續召集散居隱匿各處之上揭 理事,分批至嘉義市○○路一五一九號後方之忠勇義公祠(即當地人民所稱義將 公),並於該處會合未○○後,由地○○發給逐次到達現場之理事,每人誓詞一 紙,共同對忠勇義公祠內之神像發誓,其誓詞約為:「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選舉 省農會第十四屆理事長時,須投票給理事長候選人乙○○,總幹事候聘人未○○ ,若違誓言,願絕子絕孫」等語,地○○並要求上揭理事需在誓詞上簽名捺手印 ,且在忠勇公祠神像前將誓詞投入香爐內燒燬,以此於神像前發重誓之非法方法 ,妨害該等理事自由行使其選舉理事長、聘任總幹事之權利。又在同時、地,地 ○○唯恐未○○於獲得聘任後反悔,乃要求在場之未○○亦發誓遵守約定,並另 簽立未記載日期之辭職書一份(未扣案),由未○○親捺手印後,交地○○收受 。當夜地○○即分批將上揭理、監事送抵臺中縣市附近居住。同月二十五日上午 九時許,在台中縣大里市○○路○段五二二號三樓舉行第十四屆理事長、常務監 事選舉及總幹事聘任等各項選舉活動,經票選結果,乙○○果真以獲得理事十二 票之支持,順利當選省農會第十四屆理事長,壬○以四張當選常務監事,而對手 子○○則以九票落選;另未○○則以得票數十一票(即理事乙○○、午○○、卯 ○○、丑○○、癸○○、甲○○、寅○○、辰○○、酉○○、辛○○、巳○○等 十一人均投票給未○○),順利獲聘為第十四屆省農會總幹事,而另一候聘總幹 事人選宇○○,則以得票數十票落敗。於選舉完成後地○○負責規劃操盤臺灣省 第十四屆理事長常務監事選舉及聘任總幹事,均能依其指定之人選完成。嗣即經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 部調查局臺中縣調查站(以下簡稱臺中縣調查站)調查員,傳喚二十一名理事及 七名監事到場,經訊問後,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縣調查站函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乙○○固坦認曾至被告地○○上揭居所拜訪,尋求被告地○○ 協助競選理事及陸續分批帶領各地省農會代表與有意參選理、監事之候選人至嘉 義市地○○處及陪同甫當選理事至曾文水庫等情,然矢口否認上揭犯行,於原審 法院辯稱:省農會理事選舉期間,未曾去過諸羅夢園KTV及曾文水庫,亦未至 嘉義市之廟宇發誓,此次選舉因不在中國國民黨規劃名單內,故自始即與其他省 農會代表自主性地團結在一起,該次選舉與被告地○○無涉於本院審理中即辯稱 :渠是靠自己向省農會代表拜票,倖獲倒數第二低票當選理事。並與理事當選人



癸○○等十一人,同受地○○之邀同往嘉義市,並未獲先告知再轉往曾文水庫船 屋。至九十年四月十二日止,尚無規劃理事長及總幹弗人選,係九十年四月二十 四日臨時被地○○推舉為理事長候選人,不知地○○規劃理事長作業過程,更無 共犯之可能,且係被害人等語。另訊之上訴人即被告地○○則坦承應允協助被告 乙○○競選省農會理事之情,然矢口否認與乙○○共同以非法方法挾持甫當選省 農會之理、監事,妨害子○○、宇○○從事競選理事長、聘任總幹事活動及妨害 如事實欄所示之理、監事自由行使選舉權,亦否認曾親自或經由己○○向未○○ 索價四千萬元等情,於原審法院辯稱:渠伊不認識被告乙○○,且被告乙○○來 訪時,基於為使同欲競選理事之午○○亦能當選,僅答應被告乙○○可代為聯繫 嘉義縣、市農會五席省農會代表,互相支持競選省農會理事,之後被告乙○○如 何以其名義對外拉票,均不知情,並無代為規劃或操縱省農會理、監事競選事宜 ,亦未聽聞有理、監事有至曾文水庫或至廟宇發誓之情事等語;於本院審理中辯 稱:「本案根本沒有被害人,渠才是被害人,我根本對本案不瞭解。被告乙○○ 沒有規劃競選省農會理事長,能當選嗎?所有當選省農會理事法院審理中都在說 謊,在本院審理中作證之陳述也都不實在等語。」另訊之上訴人即被告天○○則 僅承認與地○○私交甚篤,且曾於九十年四月九日、及同月二十五日省農會理事 及理事長選舉當日,前往臺中縣大里市省農會大樓附近等事實,然矢口否認上情 ,並以:係關心午○○之選情,故才前往省農會探查選舉結果渠係正當經營建築 事業之人,絕非地○○手下等語置辯。又原審法院訊之判刑確定之被告己○○亦 矢口否認上情,辯稱:雖曾向未○○訊問是否願支付三、四千萬元,以換取支持 聘任總幹事等情,然係屬一時之玩笑話等語。
二、經查:
(一)上揭省農會理事午○○、卯○○、丑○○、癸○○、甲○○、寅○○、辰○○ 、酉○○、辛○○、巳○○及監事壬○、庚○○、戌○○等人在甫當選省農會 理、監事後,即遭地○○天○○夥同數名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以帶至嘉義 市「諸羅夢園KTV」、曾文水庫,隨後並曾至如事實欄廟宇立下誓詞發誓之 非法方法,妨害子○○競選省農會理事長、宇○○聘任為省農會總幹事、該等 理、監事自由行使選舉理事長、常務監事及行使聘任總幹事權利等事實,業據 下列證人證述綦詳:
 1、證人癸○○先於臺中縣調查站證稱:「(問:經查九十年四月九日嘉義幫地○ ○於省農會理監事選舉結束後邀集甲○○、巳○○、丑○○、乙○○、酉○○ 、午○○、卯○○、辛○○、辰○○、寅○○及你等十一位理事及四位監事中 的壬○、庚○○、戌○○等三人,共同前往嘉義市「諸羅夢園」及曾文水庫等 地,是否屬實?詳情為何?)經我仔細回想,我確實在四月九日下午三時許, 省農會監事庚○○開車到我工廠載我前往嘉義市(地方名稱不詳),我與前述 理事會合後,一行人分別搭乘數輛車子到曾文水庫船屋,我與庚○○、辛○○ 等三人同住一間船屋,在船屋過三夜後,於四月十二日下午一行乃共同離開曾 文水庫到嘉義市時,我告訴午○○我要回臺中市,我就一人回到臺中市名人別 墅,前述人等去何處我就不清楚,之後再前往嘉義縣太保市李萬子住處,我等 住在曾文水庫船屋時期,我不知是誰提供我們飲食。」等語(見九十年度選他



字第一四之一號偵查卷第六三頁),已足認證人癸○○於九十年四月九日下午 確曾到過嘉義及曾文水庫之船屋之事實;又證人癸○○於檢察官偵訊時證稱: 「(問:提示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台中縣調查站製作之癸○○調查筆錄內容是 否正確?)九十年四月廿五日所說的因受地○○的壓力,而未據實陳述。」、 「(問:地○○給你何種壓力?)他將我們帶到曾文水庫,到一個沒有人到的 地方,並帶到廟裡詛咒,同時告訴我們縱使檢調單位調查也不可以說,要不然 就會受到他們的報復,但沒有說要怎麼報復,只是說如果講到蕭家班的事,一 定不會好過,要求我們自行編織這十多天來到那裡那裡等等。」、「(問:這 十多天來,你有無看過地○○及其手下出示過槍、彈?)沒有。」、「(問: 既然地○○等未以槍、彈等威脅你們,你們仍不能自由行動脫離他們的掌控? )因為在曾文水庫中,距離最近的岸邊差不多有一公里,如果沒有他們以竹筏 載送是無法離開的。」、「(問:請你詳述地○○乙○○運作本屆省農會理 、監事選舉之經過情形?)我在參選本屆省農會理事因遭受宇○○排斥,前省 農會理事李田郎(渠子李進安亦參選省農會理事)遂向我勸說,指我既然遭受 宇○○這一派排斥,如果不參加另一派則恐怕無法當選,我乃應渠之邀於今年 三月三十日共赴嘉義縣太保市立法委員蕭苑瑜服務處面見地○○,當時在場者 尚有乙○○、午○○、陳齊家等人,乙○○於會中邀我於四月一日赴台北縣農 會參加傾向該派之省農會代表介紹會,並要求我另外再找南投縣籍會員代表丁 ○○、吳秋典、陳宜耕一同前往,惟之後丁○○等人並未同意與我一同前往, 乃由我一人依約前往聚會,當時與會者就我記憶所及,有前省農會理事己○○ ,台北縣農會理事長丙○○、總幹事林錦洪、理事候選人甲○○、巳○○、酉 ○○、乙○○、午○○等多人,而會員代表亦有三十餘人到場。當時林錦洪於 會中發言表示,以參加聚會之三十多名會員代表的實力,只要團結就可以支持 在場的理、監事候選人當選,而在場之候選人當選後也會繼續支持乙○○接任 理事長,但因乙○○不具國民黨籍,因此引起在場人士質疑,乙○○則當場承 諾如果順利當選理事長,會請鄭永金何智輝介紹渠重返國民黨。之後在四月 九日理事選舉前(正確日期記不清楚),午○○聯絡我再至嘉義縣面見地○○地○○要求我帶丁○○、吳秋典二人一道前來與他見面,我表示此二人不方 便帶來,但我保證該二人會依照配票內容投票,絕對不會發生跑票情形,之後 就只有我一人至嘉義縣太保市立法委員蕭苑瑜服務處面見地○○,當時午○○ 亦在場,當時地○○告訴我,渠會將三十五名會員代表的選票配給我,同時要 我交代丁○○、吳秋典兩名會員代表,謂每人配票組合的方式不同,屆時現場 會派人紀錄唱票內容,任何人如果跑票都會追查出來,並以威脅口吻說跑票的 人『事情會很嚴重』,至於菜單(意指配票單)則會交代由午○○交給我。之 後午○○在四月七或八日再度聯絡我,要我南下嘉義領取我及丁○○、吳秋典 的配票單,我答稱九日選舉當天再交給我即可,因此四月九日午○○遂在會場 前方之洗手間內,取出夾在襪子內的三張註明我及朱、吳二人姓名之配票單, 而每張配票單上並以號碼註記應投之理監事號次,我回座位後即將該配票單再 轉交丁○○、吳秋典,之後我及丁○○、吳秋典等三人遂依配票單指示投票, 惟我最後是以三十七票當選理事,至於何以會比規劃數多出二票,我認為是南



投縣籍的陳宜耕及臺東縣籍的柳文在代表自行投給我的。」、「(問:請你詳 述地○○乙○○運作省農會理事長、常務監事及總幹事選聘之經過情形?) 四月九日午○○將配票單交給我時,即通知我等依地○○配票而當選之十一位 理事、四位監事於會員代表會後要立即南下嘉義聚會,我在當選後先將車開回 我設於南投縣竹山鎮之鹿谷公司,之後庚○○即以電話聯絡我,表示他要前來 載我一同至嘉義,因此我、庚○○及李慶興代表(庚○○之兄)遂同車前往嘉 義市諸羅夢園KTV,到達後地○○及甲○○、巳○○、丑○○、酉○○、乙 ○○、午○○、卯○○、辛○○、寅○○、辰○○等十位理事及壬○、戌○○ 等二名監事均在場等候我及庚○○(林燕山因身體不適未參加),我等隨即分 乘二部廂型車、一部轎車前往曾文水庫,我乘車時與庚○○、辛○○及部分地 ○○之手下(不知姓名)同車,車上地○○之手下收走我們的行動電話,並禁 止我們對外聯絡,到水庫邊後我等再轉搭馬達膠筏到水庫中間之活動簡易鐵皮 屋,當晚我即與庚○○、辛○○、午○○等四人住一間房間,次日(十日)地 ○○與庚○○先行離去,而我等十一名理事、二名監事(庚○○已先離去)則 一直住到十二日下午才由地○○手下帶領我們離開簡易鐵皮屋。在簡易鐵皮屋 上居住期間,地○○派有三名手下看管我等理監事,並要求不能擅自離開,且 因簡易鐵皮屋到岸邊距離遙遠,若無船隻接應根本無法離開,所以我等事實上 是被限制住居在該活動簡易鐵皮屋內,而三餐也由地○○之手下負責提供。十 二日我等十三人搭船離開曾文水庫後,是在地○○及其四、五名手下陪同下, 分乘一部福斯廂型車及轎車,至嘉義市○○路高速公路交流道附近之保生大帝 廟集體發誓。當時地○○要求我等理監事分別在預先寫好之誓詞上簽名蓋手印 ,誓詞內容略為:『省農會第十四屆理事長、總幹事選舉時,需投票給規劃之 理事長、常務監事、總幹事人選,絕不可跑票,如違誓言,願絕子絕孫』,宣 誓完後即在神明前之香爐集體焚燒誓詞,以表示信守該誓詞之決心。宣誓結束 後地○○告訴我等理監事,理事會可能會延後舉行,為避免我們遭宇○○陣營 綁走,大家暫時不能回家,必須依他指示至嘉義縣內分配之定點住居,至理事 會召開之日為止,以便他能掌控各理監事行蹤。因我等被限制居住在曾文水庫 鐵皮屋三天,人人心中已心生畏懼,對於地○○繼續限制我等居住的要求無人 敢反對,我則向地○○表示可否住在太保市李萬子家,地○○表示他認識李萬 子,所以我可以住在李萬子家中,但禁止我在選前隨意出門或對外聯絡,我即 在李萬子家中住到四月二十四日,這段期間地○○的手下每天均派人前來巡察 ,地○○也曾有一次與手下天○○來訪,表示總幹事人選未確定,屆時會發生 總幹事派代問題,因我與省農會人員較熟,可事先推薦候補總幹事人選,所以 我便依地○○指示致電吳益精,要求渠同意出任代理總幹事,前述我在四月十 七日之電話通聯內容即是此意。四月二十四日臺北縣農會周主任(電話000 0000000)通知我,地○○嘉義縣農會特產中心旁等候,要我至當地 與蕭會合,我依約於夜間九至十時許搭計程車到達,到現場時我看見有部分理 監事已分批離開,現場僅剩我及地○○、未○○、巳○○、甲○○等人,我等 遂在地○○引導下至附近之土地廟內(即忠勇義公祠),當時未○○、巳○○ 、甲○○便依蕭金獅指示在預先寫好之誓詞上簽名蓋手印,誓詞內容略為:『



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選舉省農會理事長時,需投票給理事長候選人乙○○,總 幹事候聘人未○○,若違誓言,願絕子絕孫』,宣誓後即在神明前將誓詞燒燬 ,而我因先前支持之理事長、總幹事候選人即為該二人,因此地○○未再要求 我簽誓詞,我僅知我到場前先離開之理、監事也簽了誓詞,地○○之手下天○ ○當時也都陪同在場,我等被地○○規劃之十一位理事、四位監事在選前這段 時間經地○○派員看管後,均擔心未依其規劃投票會遭到報復,所以一切都聽 從地○○安排不敢有任何異議。在土地廟宣誓後,地○○將甲○○、巳○○兩 位理事分配交由我負責帶至臺中居住,我即帶領該二人搭乘計程車共同返回位 於臺中市○○○路六十七巷六十五號之自宅過夜,其他規劃之理監事,我知道 部分住在臺中市○○路○段九五號晶品大飯店,我願提供該飯店副總經理張國 平名片供貴站調查。四月二十五日上午巳○○先搭計程車離開去中興大學找他 兒子,而我則通知省農會駕駛前來載我及甲○○一同前去開會。」、「(問: 何以你等十一名理事及四名監事均同意由地○○乙○○負責本屆臺灣省農會 理監事及聘任總幹事之選舉操盤,並依渠等指示投票?另地○○乙○○是否 有為前揭選舉配票事由支付金錢或允諾任何利益給你們作為交換條件?)答: 因我等理、監事均是在地○○乙○○所掌控安排之會員代表支持下,依照他 們指定的配票方式全數當選理監事,所以我等認為既然已在地○○乙○○之 安排下順利當選理監事,且亦均向地○○乙○○二人允諾當選理監事後將聽 從渠等安排,選舉渠等所規劃之理事長及常務監事、並支持渠等所規劃之總幹 事人選,而另一方面也是因為畏懼地○○的勢力及暴力威脅,所以有關理事長 、總幹事的選聘協商,我等均是授權地○○乙○○全權處理,只要他們決定 由何人出任理事長及總幹事,我等均會依照指示投票」等語明確(見九十年度 選他字第一四之一號偵查卷第七八頁至八三頁)。 2、另證人即省農會理事巳○○於臺中縣調查站亦供稱:「在四月九日理事選完之 後,我本人、癸○○、甲○○等十餘位理事(其他理事我不認識),在省農會 會議室被二、三位不知名的男士,以請吃飯為由請我們十餘位理事搭廂型車南 下,約下午十三時左右到達嘉義市諸羅夢園KTV吃飯,當時地○○也有出席 餐會,並告訴我們辛苦了,並由其手下叫我們十餘位理事交出大哥大統一保管 ,防止我們和外界聯絡,但我佯稱沒有大哥大而未交出,在諸羅夢園KTV吃 完飯後,再由地○○手下開車,載我們去曾文水庫之浮動簡易鐵皮屋內居住, 當晚地○○也有前來鐵皮屋內陪我們吃飯,隔日才自行離去。我們十餘位理事 在鐵皮屋內共住了四晚,到了十二日晚我、甲○○、丑○○、乙○○、癸○○ 、酉○○、午○○、卯○○、辛○○、辰○○、寅○○等十一位新當選理事, 由地○○手下開車,分批將我們載到嘉義市○○路○○道附近之廟宇集體發誓 ,當時地○○也在場,發誓的內容是要大家依〞規劃〞投給指定理事長、總幹 事及常務監事人選,地○○手下並要我們在誓詞簽名按捺手印,並將誓詞焚燒 以表示遵守,隨後我和甲○○兩人被帶到嘉義某住處待到四月二十四日晚間為 止,這段期間吃住都由地○○手下負責,也禁止我們對外聯絡。二十四日晚約 十點左右,地○○手下開車載我及甲○○到嘉義市○○路高速公路交流道附近 土地公廟,和其他理事會合,並在土地公廟前發誓,在二十五日的總幹事、理



事長選舉時,指明投票給理事長候選人乙○○,總幹事候選人未○○,隨後我 、甲○○、癸○○三人搭計程車到臺中市○○○路六七巷六五號癸○○的住處 。二十五日早上我與我兒子約在中興大學校本部大門見面,由他載我去省農會 投票。我投票給理事長乙○○,總幹事未○○。」等語(見九十年度選他字第 一四之一偵查卷第二二頁、二三頁);巳○○並於檢察官偵訊時,除同為上揭 證述外,另證稱:「:::到四月二十四日晚上十點,蕭(登獅)的手下又開 車載我和甲○○到北港路高速公路旁土地公廟和其他理事會合,在廟宇又和其 他理事再度發誓,地○○有在場,乙○○也有在場,未○○我沒有看到::: 。」、「我沒有得任何利益,我本人也不願被限制自由,對於地○○及其手下 限制自由,我也無可奈何:::我只見過天○○,他於四月十日(誤載為十四 日)在曾文水庫鐵皮屋時見過:::。」等語(見九十年度選他字第十四之一 號偵查卷第二七頁反面、第二八頁),另證人即巳○○之子黃世陽於檢察官偵 查中結證稱:「(調查站)筆錄裏關於住的部分有假,其他均據實陳述,父親 聽說是十一票對十票,為了安全起見,避免別人打擾,要說這幾天要住我那裡 ,而且因知道報紙有登載,檢察官也在查,所以要如此說法,事實上自四月九 日至今天選舉為止(即二十五日),我也不知道他人在何處,而我打手機均沒 接聽,只有等他打電話來,才知道他沒事,我母親也很擔心。」等語(見上揭 偵查卷第三四頁反面),足認證人巳○○上揭所述之情節應屬真實。 3、而證人即省農會理事甲○○於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以下簡稱調 查局中機組)證稱:「(問:你於當選台灣省農會第十四屆理事至今期間行蹤 為何?)答:我願就嘉義幫地○○介入本屆省農會理事、理事長及常務監事改 選事宜作完整之陳述,惟我希望檢察官能保護我個人及家人之生命財產安全; 在九十年四月八日台灣省農會理事、監事改選之前,苗栗縣省農會理事候選人 乙○○通知我至嘉義市討論有關第十四屆省農會理監事改選配票事宜,並要求 我自行前往高速公路嘉義交流道與台北縣農會理事長丙○○會合,我與丙○○ 會合後,即到嘉義市「諸羅夢園」(該夢園設有撞球、按摩服務等)後,在該 場所我及丙○○與嘉義幫地○○及苗栗縣省農會理事候選人乙○○會面,丙○ ○當面介紹我與地○○認識,並向地○○說明,我是宜蘭縣農會推出之省農會 理事候選人,地○○當場表示:『我知道了』,隨後蕭員及古員即要求宜蘭縣 三席省農會代表林傳枝吳正信江松茂等三人立即自台中市趕到嘉義市『諸 羅夢園』會面,約於當日下午四、五時許,地○○、丙○○、乙○○林傳枝吳正信江松茂等人,共同在嘉義市『諸羅夢園』討論四月九日省農會選舉 理、監事時配票事宜,地○○當場發表『由我來配票,你們有無困難』等語, 林傳枝吳正信江松茂地○○承諾沒有困難後,地○○即向林傳枝、吳正 信及江松茂等三人表示可以先行返回台中,稍晚地○○手下即將配票單結果交 予我,配票單上載明林傳枝吳正信江松茂在第十四屆省農會理事選舉時, 必須投票給地○○派系所屬之其他九位理事候選人及我本人(即九十年四月九 日當選之甲○○、巳○○、丑○○、乙○○、癸○○、酉○○、午○○、卯○ ○、辛○○、辰○○、寅○○等十一人其中之十人,至於其中一人未獲配票者 是誰我已記不清楚),我即於四月九日凌晨一時許,由我自行駕駛白色廂型車



攜帶地○○交付之三張配票單,與丙○○一同趕赴臺中縣大里市○○路『佳賓 旅館』交付該三張配票單予林傳枝吳正信江松茂等三名代表,並囑付該三 人依地○○之配票指示行使投票給上開十席理事候選人:在四月九日上午九時 許理事開票結果後,地○○規劃之上開之十一席理事候選人名單皆全部當選, 理事開票結果後不久,我及巳○○、丑○○、乙○○、癸○○、酉○○、午○ ○、卯○○、辛○○、辰○○、寅○○等十一名新當選理事,即由不知名之多 名男士分批載送我等十一名新當選理事南下嘉義市會合,當時我與酉○○理事 同搭一部車,其餘理事則另行搭乘其他車輛南下,約於當日中午過後不久,我 等十一席理事即陸續到達上開嘉義市『諸羅夢園』處所集體會合,另地○○規 劃之新當選之四席監事中,壬○、庚○○、戌○○等三人亦陸續趕抵會合,而 林燕山監事則因病未能會同前來,我們新當選之理、監事共十四人在『諸羅夢 園』時,地○○之手下即將我等十四人之手機全數沒收集中保管,防止我等與 外界連絡,我們新當選之理、監事共十四人在『諸羅夢園』用完便當並稍事休 息後,約於下午四時許,由地○○及其手下約四、五人分別陪同我等十四人分 別搭乘一部廂型車、三部轎車共同前往曾文水庫,並分別搭乘二艘馬達膠筏至 曾文水庫中之浮動簡易鐵皮屋集中居住,當晚地○○曾與我等十四人共同聚餐 ,餐會中,地○○感謝我等十四人均依照配票計劃順利完成規劃之十一席理事 、四席監事全部當選,地○○陪同我們十四人共住一晚之後,隔日即自行離去 ,其後地○○之四、五名手下即要求我等十四人不得離開,並全部集中在曾文 水庫中之浮動簡易鐵皮屋內,而我們十四人住宿期間均全部僅能在曾文水庫中 之浮動簡易鐵皮屋內活動不得外出,而三餐伙食均由地○○之手下攜帶外食供 我等十四人食用,並不得與外界連絡,我等十四人於曾文水庫中之浮動簡易鐵 皮屋住到四月十二日,四月十二日晚間,我們十四人即再與地○○之四、五名 手下分別搭乘一部水藍色福斯九人座廂型車及三輛轎車載送至嘉義市○○路高 速公路交流道附近(詳細處所記不清)之保生大帝廟宇集體發誓,地○○亦陪 同在現場,期間分發每人一張預先寫好之誓詞,誓詞內容略以:『省農會第十 四屆理事長、總幹事選舉時,需投票給依規劃之理事長、常務監事及總幹事人 選,絕不可跑票,如違誓言,願絕子絕孫等語』,地○○要求我等十四人在誓 詞上簽名捺手印,宣誓完旋即在神明面前之香爐內集體燒焚該誓詞,以表示遵 守誓詞之意:宣誓結束後,我們十四人即分別被地○○之手下分別帶開,我即 被分配至台灣省農會第十二屆會員代表黃木炎(現任嘉義市農會理事)住所( 嘉義市湖內里十七鄰溪底四六號)藏匿居住,我在黃木炎住所住了一個晚上後 ,我因思鄉情切,乃於四月十三日早上六時許,利用黃木炎早泳運動不在時, 趁隙向黃木炎之妻表明我欲先行離去開車,我隨即自行搭火車到臺中火車站, 再搭乘計程車至省農會旁『燦坤家電商場』之停車場,駕駛我停放多日之自用 廂型車返回宜蘭縣員山鄉之住所,返家後,我每天均以電話向丙○○告知我已 在家,另以電話告知黃木炎我在外面一切平安,在家期間,我一方面忙於農事 ,一方面在我住家附近協助幫忙新廟安厝大典等事宜,迄四月十六日午後,臺 北縣農會理事長丙○○、省農會代表李慶興地○○之手下二至三人駕駛休旅 車突然到我家找我,丙○○及隨行之地○○手下向我表示:為了怕我跑票,所



以要我立即隨地○○之手下及李慶興等人離去。我即隨同地○○之手下及李慶 興等人搭該部休旅車於當日晚上十時許到嘉義市『諸羅夢園』,稍後地○○安 排之陳建宏前來『諸羅夢園』接我至渠住所居住,我居住至四月二十四日晚間 十時為止,居住於陳建宏住所八天期間,陳建宏曾帶我去嘉義市蘭潭風景區、 吳鳳廟及嘉義市附近之公園遊玩,或帶我去海產店飲宴等,在這八天期間,僅 有我與陳建宏二人朝夕相處,並無其他人陪同,以免節生意外,期間地○○曾 來看過我兩、三次並給予我慰問及生活上之協助;四月二十四日晚間十時許, 陳建宏即載我至嘉義市○○路高速公路交流道前左邊之不知名土地公廟,與巳 ○○、癸○○、酉○○、辛○○、辰○○、寅○○及省農會總幹事候聘人未○ ○會合,並在未○○、地○○面前對神明發誓,誓詞略以:『九十年四月二十 五日選舉省農會第十四屆理事長時,須投票給理事長候選人乙○○,總幹事候 聘人未○○,若違誓言,願絕子絕孫等語』,我等被要求在誓詞上簽名捺手印 ,並在神明面前在香爐內將誓詞燒毀,隨後我們即分批北上赴台中居住,我與 巳○○、癸○○分派在同一組,約於四月二十五日凌晨一時半許,抵達癸○○ 位於臺中中興大學附近癸○○之別墅暫住,四月二十五日早上八時許,巳○○ 先行離開並赴其子住處,並由巳○○之子自行載渠至省農會投票,我與癸○○ 則於四月二十五日早上八時半許,由省農會之職員前來癸○○之別墅載我們二 人至省農會投票,投票時我依地○○乙○○之意思投票予理事長候選人乙○ ○及總幹事候聘人未○○。」、「(問:你在前述與其他理事、監事至嘉義市 諸羅夢園、曾文水庫出遊期間及寄住在前述黃木炎及陳建宏、癸○○等人處所 之開銷係由何人支付?)答:前述期間之一切開銷我不知由誰支付,但我從未 支付任何開銷費用。」、「:::又天○○係我等與其他十三位理監事赴曾文 水庫之鐵皮屋居住時,與我等同住之人,渠等均為地○○之手下」等語(見上 揭偵查卷第三七頁至第四一頁),並於檢察官偵訊時亦同此證述(見上揭偵查 卷第四七頁反面、第四八頁),經核與證人癸○○之證述情節相符。 4、證人未○○於臺中縣調查站證稱:「約在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下午地○○親自 以電話要求我南下嘉義商討候聘總幹事事宜,我即約於當日晚上七時餘到達地 ○○服務處,當時僅有我、地○○及其服務處人員在場,地○○詢問我是否要 交付選舉款項,我則表示財力不佳無錢支付,但我願意在日後擔任總幹事時, 在合法範圍內給予回饋,經過討論後地○○同意我的要求,但我即由地○○服 務處人員及其手下約二、三人陪同至嘉義市某一土地公廟內(詳細她點我不知 道),要求我發誓遵守前述諾言,誓詞略以『未○○本人在擔任總幹事後,要 共同打拼團結合作』等等,當時我看到陸續到場發誓者尚有乙○○、癸○○、 寅○○、辛○○等六、七名理、監事(其餘我不清楚),而理事之誓詞內容意 旨為支持乙○○當選省農會理事長;另地○○為防止我在擔任總幹事後不依承 諾聽從地○○之指示,乃當場要求我簽立預備辭職書,該辭職書內容略以『未 ○○本人因身體狀況不佳不適任總幹事職務,擬辭職』等語,而該辭職書並由 我親捺指紋,但未簽立日期,我在簽署該辭職書後即離開返回夜宿臺中」、「 我曾在前述地○○陪同我前往之嘉義市土地公廟發誓時見過徐浩翔天○○, 該二人均係地○○之手下。」等情(見前揭偵查卷第一一○頁、第一一一頁)



,且證人未○○上述證稱內容,亦於檢察官偵查時結證稱屬實(見前揭偵查卷 第一一四頁至一一七頁)。
 5、另證人即省農會第十四屆理事酉○○於調查局中機組作證陳述稱:在九十年四 月八日臺灣省農會理事、監事改選之前,苗栗縣省農會理事候選人乙○○通知 我至嘉義市討論有關第十四屆省農會理監事改選配票事宜,並要求我自行前往 高速公路嘉義交流道,我即與新竹市三席省農會代表劉進士、亥○○、邱坤為 等四人一同驅車前往嘉義市,至嘉義交流道時,乙○○即派人接我等至嘉義市 「諸羅夢園」(該夢園設有撞球、按摩服務等),在該場所我等與嘉義幫地○ ○及苗栗縣省農會理事候選人乙○○會面,並當面互相介紹認識,我亦向地○ ○說明,我是新竹市農會推出之省農會理事候選人,地○○當場表示:「好啊 ,大家要互相支持啊」,隨後蕭員及古員即要求我等四人於當日下午四、五時 許到附近某一木器工廠,共同討論四月九日省農會選舉理、監事時配票事宜, 地○○當場發表「由我來配票,你們有無困難」等語,我與劉進士、亥○○、 邱坤為等四人向地○○承諾沒有困難後,我等四人即先行至嘉義市優飯店(靠 近嘉義交流道附近)休息,翌日清晨六時許我等四人即一同驅車返回台中,稍 晚地○○手下即在省農會將配票單結果交予劉進士、亥○○、邱坤為等三人, 配票單上載明劉進士、亥○○及邱坤為在第十四屆省農會理事選舉時,必須投 票給地○○派系所屬之其他九位理事候選人及我本人(即九十年四月九日當選 之甲○○、巳○○、丑○○、乙○○、癸○○、酉○○、午○○、卯○○、辛 ○○、辰○○、寅○○等十一人其中之十人,至於其中一人未獲配票者是誰我 已記不清楚),該三人於四月九日當天依地○○之配票指示行使投票給上開十 席理事候選人;在四月九日上午九時許理事開票結果後,地○○規劃之上開十 一席理事候選人名單皆全部當選,理事開票結果後不久,我及巳○○、丑○○ 、乙○○、癸○○、酉○○、午○○、卯○○、辛○○、辰○○、寅○○等十 一名新當選理事,即由不知名之多名男士分批載送我等十一名新當選理事南下 嘉義市會合,當時我與十三屆省農會代表(詳細姓名已忘記)同搭一部車,其 餘理事則另行搭乘其他車輛南下,約於當日中午過後不久,我等十一席理事即 陸續到達上開嘉義市「諸羅夢園」處所集體會合,另地○○規劃之新當選之四 席監事中,壬○、庚○○、戌○○等三人亦陸續趕抵會合,而林燕山監事則因 病未能會同前來,我們新當選之理、監事共十四人在「諸羅夢園」時,地○○ 之手下即將我等十四人之手機全數沒收集中保管,防止我等與外界連絡,我們 新當選之理、監事共十四人在「諸羅夢園」用完便當並稍事休息後,約於下午 四時許,由地○○及其手下約四、五人分別陪同我等十四人分別搭乘一部箱型 車、三部轎車共同前往曾文水庫,並分別搭乘二艘馬達膠筏至曾文水庫中之浮 動簡易鐵皮屋集中居住,當晚地○○曾與我等十四人共同聚餐,餐會中,地○ ○感謝我等十四人均依照配票計劃順利完成規劃之十一席理事、四席監事全部 當選,地○○陪同我們十四人共住一晚之後,隔日即自行離去,其後地○○之 四、五名手下即要求我等十四人不得離開,並全部集中在曾文水庫中之浮動簡 易鐵皮屋內,而我們十四人住宿期間均全部僅能在曾文水庫中之浮動簡易鐵皮 屋內活動不得外出,而三餐伙食均由地○○之手下攜帶外食供我等十四人食用



,並不得與外界連絡,我等十四人於曾文水庫中之浮動簡易鐵皮屋住到四月十 二日,四月十二日晚間,我們十四人即再與地○○之四、五名手下分別搭乘一 部水藍色福斯九人座箱型車及三輛轎車載送至嘉義市○○路高速公路交流道附 近(詳細處所記不清)之保生大帝廟宇集體發誓,地○○亦陪同在現場,期間 分發每人一張預先寫好之誓詞,誓詞內容略以:「省農會第十四屆理事長、總 幹事選舉時,需投票給依規劃之理事長、當務監事及總幹事人選,絕不可跑票 ,如違誓言,願絕子絕孫等語」,地○○要求我等十四人在誓詞上簽名捺手印 ,宣誓完旋即在神明面前之香爐內集體燒焚該誓詞,以表示遵守誓詞之意,由 於我本人排斥宣誓,且對宣誓十分禁忌,乃虛應一番,宣誓結束後(現在已是 進入夜間,本人同意夜間與貴站人員談話),我們十四人即分別被地○○之手 下分別帶開,我即被分配至嘉義縣太保市農會監事(兼太保市民代表)潘新發 住所(住址已忘記)藏匿居住,我居住至四月二十四日晚間十一時為止,居住 於潘新發住所十餘天期間,均由潘新發供應我一切食宿;四月二十四日晚間十 一時許,地○○派人至潘新發住處載載我至嘉義市○○路高速公路交流道前左 邊之不知名土地公廟,與巳○○、癸○○、甲○○、辛○○、辰○○、寅○○ 及省農會總幹事候聘人未○○會合,並在未○○、地○○面前對神明發誓,誓 詞略以:「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選舉省農會第十四屆理事長時,須投票給理事 長候選人乙○○,總幹事候聘人未○○,若違誓言,願絕子絕孫等語」,我等 被要求在誓詞上簽名捺手印,並在神明面前在香爐內將誓詞燒毀,我亦虛與委 蛇一番並未真正宣誓,隨後由地○○派人將我載赴臺中市「加州汽車旅館」居 住,四月二十五日早上六時許,由乙○○及其司機至「加州汽車旅館」接我至 省農會投票,投票時我依地○○乙○○之意思投票予理事長候選人乙○○及 總幹事候聘人未○○等語。證人即省農會第十四屆理事卯○○於調查局中機組 證述稱:在九十年四月九日臺灣省農會理監事改選之前,我所屬之嘉義縣農會 有四席省農會代表(癸○○、吳建明、午○○、邱大廣等四席),彼等四席代 表在第十四屆省農 會理監事改選前,即積極與苗栗縣省農會理事參選人乙○ ○所屬之北區省農會代表連繫配票,由於配票成功,致本人在九十年四月九日 順利當選臺灣省農會第十四屆理事;在四月九日上午九時許理事開票結果後不 久,北區所屬之新當選理事丑○○、乙○○、癸○○、甲○○、辛○○及我等 十餘人,即由不知名之多名男士分批載送我等十餘名新當選理事南下嘉義市會 合,約於當日中午過後不久,我等十餘名理事即陸續到達上開嘉義市「諸羅夢 園」處所集體會合,另新當選之四席監事中,我知道庚○○亦趕抵會合,至於 壬○、戌○○有無前來會合,我已記不清,而林燕山監事則因病未能會同前來 ,當時地○○有無在現場迎接我們,我已記不清,我們新當選之理、監事共十 餘人在「諸羅夢園」時,我曾利用短暫時間,由不知男子駕送我返回嘉義市老 家,隨後我又回上開「諸羅夢園」會合,我們新當選之理、監事共十餘人在「 諸羅夢園」用完餐並稍事休息後,約於下午四、五時許,在不知情之下,由四 、五名著短褲年輕人,分別陪同我等十餘人分別搭乘大約三部轎車共同前往曾 文水庫,並分別搭乘二艘馬達膠筏至曾文水庫中之浮動簡易鐵皮屋集中居住, 當晚曾與我等十餘人共同聚餐,但餐會中地○○有無陪同在場我已記不清,其



後,因該處居住環境特殊,四週均由潭水隔離陸地,根本無法自由進出,該著 短褲四、五名年輕人即要求我等十餘人不得離開,限制我們的自由,並全部集 中在曾文水庫中之浮動簡易鐵皮屋內,而我們十餘人住宿期間均全部僅能在曾 文水庫中浮動簡易鐵皮屋內活動不得外出,而三餐伙食均由上開年輕人攜帶外 食供我等十餘人食用,我們無法與外界連絡,我等十餘人於曾文水庫中之浮動 簡易鐵皮屋大約住四、五天後,我們十餘人即再與上開四、五名年輕人陪同, 分別搭車載送至嘉義市○○路高速公路交流道附近(詳細處所記不清)之保生 大帝廟宇集體發誓,地○○當時是否陪同在現場,我已記不清,發誓期間分發 每人一張預先寫好之誓詞,誓詞內容略以:「省農會第十四屆理事長、當務監 事、總幹事選舉時,需團結一致投票給固定人選,絕不可跑票,如違誓言,願 絕子絕孫等語」,我等十餘人在誓詞上簽名捺手印,宣誓完旋即在神明面前之 香爐內集體燒焚該誓詞,以表示遵守誓詞之意,宣誓結束後,我們十餘人即分 別被上開四、五名年輕人分別帶開,我則自行返回嘉義市老家,我為避免省農 會改選理事長、總幹事前夕遭受困擾,乃搬至我兒子黃建銘(住嘉義縣中埔鄉 ○○路○段六六二巷二十三號)住所暫住,迄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省農會改選 第十四屆理事長、總幹事當日早上六時許,我乃搭乘同屬嘉義之新任省農會理 事午○○之便車前來省農會投票,我等並依前述之發誓誓言,團結一致投票支 持特定人選,開票結果,我們支持之人選乙○○、未○○二人分別當選臺灣省 農會第十四屆理事長、總幹事等語。證人即理事辛○○於調查局中機組證稱: 在九十年四月九日臺灣省農會改選第十四屆理、監事前,苗栗縣農會理事長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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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