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海商上易字第四號
上 訴 人 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複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
被上訴人 英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訴訟代理人 蔣瑞琴律師
複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
於九十二年六月五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二十八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仁 貴
法 官 陳 金 圍
法 官 陳 玉 完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鄭 兆 璋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