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再易字,92年度,59號
TPHV,92,再易,59,2003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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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五九號
  再審原告  品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文
  再審被告  勝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益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再審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陸拾壹萬壹仟伍
佰捌拾貳元,應徵裁判費壹萬壹仟壹佰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
,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
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
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三 源
                    法 官 王 淇 梓
                    法 官 郭 松 濤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方 素 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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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品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泰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