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再字第六五號
再審原告 甲○○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高金五即祭祀公業高積祥管理人間調整租金事件,經核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伍拾柒萬肆仟零叁拾貳元,應繳裁判費為叁萬壹仟伍佰柒拾
壹元,惟再審原告僅繳納玖仟肆佰柒拾肆元,尚有貳萬貳仟零玖拾柒元未據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
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 日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敬 修
法 官 黃 騰 耀
法 官 劉 勝 吉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李 翠 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