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價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再字,92年度,62號
TPHV,92,再,62,20030520,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再字第六二號
  再審原告  乙○○○
  再審被告  甲○○
        李仁松
右當事人間減少價款等再審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壹佰貳拾捌萬肆
仟叁佰陸拾柒元,應徵裁判費貳萬叁仟叁佰壹拾壹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
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
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三 源
                    法 官 王 淇 梓
                    法 官 郭 松 濤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方 素 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