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再字第六二號
再審原告 乙○○○
再審被告 甲○○
李仁松
右當事人間減少價款等再審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壹佰貳拾捌萬肆
仟叁佰陸拾柒元,應徵裁判費貳萬叁仟叁佰壹拾壹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
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
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三 源
法 官 王 淇 梓
法 官 郭 松 濤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方 素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