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再字第二七號
再審 原 告 泰德空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和貴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正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工程款債權事件,經核訴訟標
的金額新台幣(下同)壹佰萬捌仟伍佰元,應徵再審裁判費壹萬陸仟陸佰肆拾貳元,
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
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六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敬 修
法 官 劉 勝 吉
法 官 黃 騰 耀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八 日
書記官 吳 碧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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