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三九三號
上 訴 人 麥帥新城D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珀珊
上 訴 人 麥帥新城E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耕鳴
上 訴 人 麥帥新城F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明財
右當事人間繼續審判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八十九年度續字第一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正本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定有明文。本件第一審判決正本,係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由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原審卷2第三六三、三六四頁),至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已屆滿上訴期間,乃上訴人提出之上訴書狀,遲至同年二月十九日,始行到院,核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即非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本文、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謙 仁
法 官 游 婷 麟
法 官 蘇 瑞 華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李 明 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