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業積獎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勞上字,91年度,63號
TPHV,91,勞上,63,2003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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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勞上字第六三號
  上 訴 人 大成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謝罕見
  訴訟代理人 莊志成律師
        林樹旺律師
  被 上訴人 乙○○
        甲○○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旭業律師
  複 代理人 魏式瑜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業積獎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
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景 源
                     法 官 滕 允 潔
                     法 官 連 正 義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張 永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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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成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