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勞上字第六三號
上 訴 人 大成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謝罕見
訴訟代理人 莊志成律師
林樹旺律師
被 上訴人 乙○○
甲○○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旭業律師
複 代理人 魏式瑜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業積獎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
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景 源
法 官 滕 允 潔
法 官 連 正 義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張 永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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