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一00四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太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
決,提起上訴。查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叁佰玖拾柒萬叁仟伍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三
審裁判費新台幣陸萬伍仟伍佰陸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
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
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敬修
法 官 黃騰耀
法 官 劉勝吉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李翠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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