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91年度,1004號
TPHV,91,上,1004,200305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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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一00四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太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
決,提起上訴。查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叁佰玖拾柒萬叁仟伍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三
審裁判費新台幣陸萬伍仟伍佰陸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
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
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敬修
                          法 官 黃騰耀
                          法 官 劉勝吉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李翠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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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