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92年度,51號
TPHM,92,附民,51,2003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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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五一號
  原   告 珊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葉海萍律師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四五六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增 男
                    法 官 陳 孟 瑩
                    法 官 周 煙 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 麗 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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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珊寶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