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五一號
原 告 珊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葉海萍律師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四五六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 增 男
法 官 陳 孟 瑩
法 官 周 煙 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 麗 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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