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抗字,92年度,63號
TPHM,92,抗,63,2003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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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抗字第六三號
  抗 告 人
  即 自訴人 嘉德影視有限公司
  被   告 聯維有線播送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甲○○
右列抗告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
十日裁定(九十一年度自更㈠字第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自訴人嘉德影視有限公司擁有「錯體陽謀」、「冰血暴 」、「星際戰警」、「我的一票選總統」、「東方快車」等五部影片視聽著作財 產權之公開上映權之專屬授權,依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非字第六四號、八十六 年度台上字第三六一二號及八十六年度台非字第一九四號判決意旨,自訴人有合 法自訴權。緣西門大飯店有限公司及其代表人楊孟昌泰安大旅社及其代表人周 健雄、華麗大飯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代表人焦治國百月賓館有限公司及其 代表人方張月修大順大飯店及其代表人陳民雄(以上均經原審法院另行裁定自 訴駁回或判決自訴不受理)未經自訴人同意或授權公開上映,卻各於民國八十七 年三月二十九日、三月三十日、五月三日、五月七日及五月二十九日利用被告甲 ○○所經營之被告聯維有線播送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聯維公司)播送系 統之線路(第三十頻道聯登電影台、第四十三頻道CINEMAX電影台、第四十六頻 道緯來電影台、第三十一頻道東視電影台)於渠等各自經營之西門大飯店、泰安 大旅社、華麗大飯店、百月賓館及大順大飯店,公開上映上開影片供不特定之旅 客觀賞,嗣為自訴人之蒐證人員當場錄影且拍照存證,被告等之行為侵害自訴人 之權益至鉅。因指被告甲○○所經營之被告聯維公司上開行為,係犯著作權法第 九十二條之罪嫌,且有同法第九十四條常業犯情形,應依該法第九十四條之規定 處斷云云。
二、原裁定則以:
(一)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 自訴人得否提起自訴,應以依自訴狀所訴事實,自訴人是否為被害人為準,不得 以經調查結果,被告無被訴犯罪事實,為自訴人不得提起自訴之根據,最高法院 七十年臺上字第五0九三號判例參照。經查:本件自訴人確享有「錯體陽謀」、 「冰血暴」、「星際戰警」及「我的一票選總統」、「東方快車」等五部影片之 「公開上映」權乙節,有行政院新聞局錄影帶節目審查合格證明書、著作權登記 簿謄本、著作權授權證明在卷可稽。又據自訴人自訴狀之記載,自訴人主張其對 上開五部影片視聽著作財產權之「公開上映」權之專屬授權。被告未取得上開視 聽著作之「公開上映」之著作權,即以利用其播送系統,以有線傳送之方法,將 影片之內容傳送至各該旅館房間內,供不特定人觀賞,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 第八款、第二項之規定,係屬「公開上映」之行為,顯已侵害自訴人之「公開上 映」之權利,而提起本件自訴。揆諸前開說明,依自訴之事實,自訴人為本件犯



罪之被害人,就本件自得提起自訴,核先敘明。(二)但查:按著作權法所稱之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以有線電、無 線電或其他器材,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 有線電或無線電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所稱之公開上映 ,係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 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分別定有 明文。而有線播送系統業者以基於公眾接收訊息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 他器材,藉聲音及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之行為,係屬公開播送,而非公開上 映(參照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臺上字第二九六號判決),是被告將前揭影片傳送 至前述旅館之行為,應屬公開播送,而非公開上映,本案又查無積極證據足認被 告有何公開上映前揭影片之行為。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項裁定駁 回自訴。
三、自訴人抗告意旨則以:㈠、被告聯維公司及甲○○上開之行為係「公開播送」, 又同時「公開上映」,其「公開播送」且被限定於家用範圍,被告甲○○竟私自 接線到公開上映之旅館房間,侵害自訴人之「公開上映權」。被告縱合法取得公 開播送權,但亦需取得公開上映權才能傳送到旅館房間上映。㈡、依著作權法第 三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二項、及同法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公開播送」與「公 開上映」係以場所而為區隔,分別保護。實務上「公開播送」與「公開上映」均 分開授權,頻道業者對有線電視業者之授權合約中,均限制不得傳送到旅館等場 所作違法播放使用,被告明知故犯。㈢、目前實務上以公開播送之行為為第四台 業者,但旅館業者倘有自行轉錄或利用其他機器設備放映於房間時,則旅館業者 構成公開上映之行為云云,其中所設定之「倘有自行轉錄或利用其他機器設備放 映於房間時」要件,並無法律依據。實務上亦有認定旅館業者之行為係有公開上 映之違法等詞,指摘原裁定不當。
四、按法院或受命推事(法官)於自訴案件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訊問自訴人及被告及蒐 集或調查,如認為案件有第二百五十二條至第二百五十四條之情形,得裁定駁回 自訴,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項固定有明文。然所謂「罪證不足」, 應以被告「顯無」自訴人所指之犯行,又查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證被告有自訴人所 指訴之事實,始能以犯罪嫌疑不足為由裁定駁回。查有線播送系統業者以基於公 眾接收訊息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藉聲音及影像向公眾傳達著 作內容之行為,係屬公開播送,而非公開上映,固有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臺上字 第二九六號判決可參。但查:依自訴人之指訴,被告甲○○尚有參與將上開自訴 人享有「公開上映權」之影片私自接線路到旅館房間云云,則被告甲○○是否有 上開行為,而上開私自接線到旅館房間之行為,是否有「自行轉錄或利用其他機 器設備放映於房間」之行為,而涉嫌有為「公開上映」等之行為,則未經原法院 查明並在理由中加以說明。則被告聯維公司與被告甲○○是否有與上開旅館業者 共同為之或有參與自行轉錄或利用其他機器設備放映於房間之行為,即有不明, 非無詳加查明之必要。原法院就上開事實及有關之重要爭議復未經通知雙方到場 ,詳加辯論,即以被告等罪嫌顯尚有不足而駁回自訴人之自訴。是被告所提抗告 ,非全無理由,自應由本院撤銷原裁定,發回原審法院,妥為斟酌後再適法之處



理。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溫 耀 源
法 官 吳   燦
法 官 何 菁 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陳 菊 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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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維有線播送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麗大飯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西門大飯店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百月賓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德影視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